票据法-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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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 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 但是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这种不具有票据上效力的记载事项,虽然 不产生票据效力,但对一定的当事人而言, 有时有着重要含义。
其含义主要有三项内容: 其一,除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外,出票人在汇票
上还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其二,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时,该事项不
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 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 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 ×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2)法定限制 《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两种限制:对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对 于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 让。 司法实践中承认的“法定”限制,仅为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
1、得记载事项: 1)禁止转让文句 :限制票据背书,保留对收款
人的抗辩权。
2)货币种类文句:从约定 3)代理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是代付款人付款的

4)预备付款人:只限于汇票,是出票人或背书人 指定的第三人
得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与否,概由当事人决定, 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应特别注意出票人记载“禁转文句”和背书人记载 “禁转背书”的重大区别
2、一部背书和分割背书
(1)一部背书 票据法明确禁止一部背书,对汇票金额的
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票据法》第33条) (2)分割背书 票据法也明确禁止分割背书,将汇票金额
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法》 第33条)
3、共同背书和选择背书
(1)共同背书 共同转让背书为有效背书 (2)选择背书 选择背书也为有效背书
4、附条件背书
《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 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附条件背书的效力有三项: (1)附条件背书不影响背书的效力,该背书仍为有效; (2)所附条件本身不具有票据效力,背书人不能以背书
所附条件作为抗辩原因对抗非直接后手持票人; (3)所附条件可作为原因关系的约定,背书人基于此而
用做抗辩事由可以对抗自己的直接被背书人。
5、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后又进 行的背书,称为期后背书。
期后背书的效力主要有两项内容: (1)基于期后不得背书转让的效力,期后背书的被背
具有票据上效力,是否产生其他效力,适用于相关法 律; 其三,记载票据法所未规定事项的,不同于不得记载 事项,不因此而票据无效,也不同于不具有任何效力 的记载事项。
(五)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1)担保承兑;(2)担保付 Nhomakorabea ;(3)利益返还义务。
应注意的是,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是一种担保责 任,在责任履行顺序上属于第二序位,只有在付 款人不予承兑或不予付款时。出票人才根据担保 责任清偿票据债务。
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银行, 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 金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企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委托付款人 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一种汇票。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 和银行承兑汇票。
(1)单纯交付 指持票人仅通过向他人交付票据的行为,
而在票据上不作任何记载的方式、转让票 据。 允许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转让票据的票 据法,承认单纯交付转让票据的效力。
(2)背书转让 指票据转让与人在票据上作成背书以显示
其转让票据的意思表示,并显明被背书人 名称的票据转让方式。 (3)空白背书转让 指只有背书人签章,不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的票据转让方式。
第二章 汇 票
一、汇票概述 二、出 票 三、背 书 四、承兑 五、票据保证 六、付 款 七、追索权
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与特征 (二)汇票的种类
(一)汇票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 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 (1)委托他人支付; (2)在指定的到期日或者见票时支付; (3)确定的金额; (4)无条件支付。
(四)非转让背书
1、委任背书 2、质押背书
1、委任背书
背书人授权被背书人代理自己行使票据权利的 背书,为委任背书 。
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取得票据后,并不是真正 的票据权利人,而是票据权利人的代理人。委 任背书不发生票据权利的移转力,仅发生代理 取款权的授予力,这是委任背书与转让背书的 根本区别。
2、质押背书
背书人以设定质押、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 而进行的背书,为质押背书,又称质背书、 设质背书等。
(三)特殊转让背书
1、禁转背书 2、一部背书和分割背书 3、共同背书和选择背书 4、附条件背书 5、期后背书 6、回头背书
1、禁转背书
背书人可以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项记 载称为禁转背书。
背书人记载禁转背书时,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或贴 现、质押的,该转让、贴现、质押仍然有效,但原背 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票据法》第 34条,《规定》第54条)。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 票即付”。
2)付款地:不影响票据效力,以付款人的营业场 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不影响票据权利,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 票地。
以上事项未经记载的,不影响票据效力,依票据 法的规定确定。
(四)出票的其他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意义:
(1)对背书人而言,背书是实现票据转让或者其他目 的的一种方式;
(2)对被背书人而言,转让票据的背书记载既是显示 其取得票据权利的证明,同时也是显示追索权对象 的依据;
(3)对票据流通而言,背书是票据流通过程的一种记 录,并且,每个背书人都对票据债务的实现承担连 带责任。
2、票据转让方式:
结合《规定》第53条规定,这一约定限制的效力为:
其一,票据不得转让、不得贴现、不得质押。票据转 让、贴现、质押的,持票人不得主张票据权利,仅具 有一般债权债务转让的效力;
其二,由于不具有票据转让的效力,除收款人外,其 他人对出票人无追索权,并且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不 予切断。
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 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 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 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 金额扣除贴现日以后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 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因此,对持票人来说, 贴现是将末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 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 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 的放款业务。
票据的人;签发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定款式将票据 上的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备;交付他人,是指出票人基 于自己的意思使票据脱离自己而转让于收款人。
(二)出票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出票是最初始的票据行为。 对汇票而言,出票行为的含义主要为:以票
据为权利载体,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向 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承诺由自 己担保此项支付,从而创设一项汇票关系的 法律行为。
5、背书的分类
记名背书
一般转 让背书 空白背书
背书
禁转背书
转让背书
附条件背书
特殊转 让背书
共同转让背书 选择背书 一部背书
分割背书 期后背书
回头背书 委任背书
非转让背书
质押背书
(二)一般转让背书
1、记名背书 转让背书时,将绝对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全,尤其是
明确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称为完全背书或记 名背书。 (1)绝对应记载事项:其一,背书人签章;其二,被 背书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 :背书应当记载背书日期 ,未 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
二、出 票
(一)出票的概念 (二)出票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三)出票的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四)出票的其他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五)出票的效力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 据行为。
主要涉及了三项内容:出票人、签发票据、交付他人。 出票人,是指以创设一定票据关系为意思内容而签发
2、空白背书 背书转让票据时,仅有背书人签章,而没有写明被
背书人名称时,该背书称为空白背书。 (1)背书时的空白背书 《规定》第49条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 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效力。 (2)提示时的空白背书 提示时仍空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应被认定为无 效背书,并因此而形成背书不连续。
3、票据的可背书性
票据法特别规定了持票人仅凭背书即可转让票 据,无须再征得前手同意或通知前手。
我国《票据法》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 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
背书并交付汇票。
4、票据可背书性的限制 (1)约定限制
《票据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 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诈的,付款人也应负刑事责任。
三、背书
(一)背书概述 (二)一般转让背书 (三)特殊转让背书 (四)非转让背书 (五)背书连续 (六)背书的效力
(一)背书概述
1、背书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
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 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 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汇票的种类
定日付款
1、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2、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3、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4、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银行应汇款人的请求,在汇款人按 规定履行手续并交足保证金后,签发给汇款人由 其交付收款人的一种汇票。
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银行和 收款人,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 。
(三)出票的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1、绝对应记载事项: 1)票据种类文句:已事先印好,无需填写 2)无条件支付文句:不得附条件 3)确定金额:明确且具体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一般以票载出票日为准 6)付款人名称: 7)出票人签章:
以上记载事项若缺少将导致票据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
书人及其后手,对期后背书的背书人的前手及付款 人或承兑人,不享有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2)基于背书人应承担票据责任的效力,期后背书的 被背书人及其后手,仅对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享有票 据追索权。
6、回头背书
以原有的票据债务人再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票据法》69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
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 其后手无追索权。
2、对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 (1)票据提示权; (2)追索权; (3)背书转让权。
3、对付款人的效力:
(1)付款人可以承兑或可以付款的地位或资格 ; (2)基于出票行为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如
对票据正确付款,则有消灭票据关系的效力 ; (3)付款人如果与出票人恶意串通,进行票据欺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 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 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 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商业汇票是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付款 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目前流通中的商业汇票大多是银行承兑汇 票,商业承兑汇票使用较少。
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 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所以,票据贴现可以看作是 银行以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 银行对申请贴现企业保留追索权。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 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 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 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 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 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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