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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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
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
(“甲方”)
和
(“乙方”)
于年月日签署并生效。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同意在主协议基础上签署本补充协议,对下列事项做出补充或特别约定。
本补充协议中的一项定义的含义与主协议中的相同定义的含义相同,但本补充协议对该定义的含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第二条“主协议的适用”
对于签署主协议之前达成的,且在签署本补充协议时尚未履行完毕的衍生产品交易,是否适用主协议:
【适用】
在任何原主协议项下的或者援引了任何原主协议的任何交易的成交单、交易确认书或其他有效的约定(及前述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原确认书”),为主协议之目的,自主协议生效日起应被视为主协议下的“交易有效约定”。
若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与原确认书、原主协议出现任何不一致时,应以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为避免疑问,每一原确认书中使用的定义和被援引的定义文件应继续适用。
二、关于“声明与保证”
为第三条第8项之目的,就交易一方适用的文件及信息为:
甲方同意交付如下文件和信息:
1、甲方最近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向甲方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
3、银监会向甲方颁发的关于甲方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4、代表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授权签字人的有效的授权书(或其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其复印件)。
乙方同意交付如下文件和信息:
1、乙方最近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银监会向乙方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
3、银监会向乙方颁发的关于乙方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4、代表乙方签订本协议的授权签字人的有效的授权书(或其复印件)和签字
样本(或其复印件)。
此外,如一方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也应及时提供:(1) 该方经最新修订的章程复印件;(2)按照其注册地银行业通用的会计准则编制并且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经审计的该方最近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包含合并财务报表)复印件。
年度财务报告应在准备好之后尽可能立即、或在其公开之后尽其可行立即向对方提供。
但就交易一方而言,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网页或其自身的网站上公布其年度财务报告应视为已向对方提交该等年度财务报告。
一方需要在本补充协议签订时或按照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上述材料。
为第三条第11项之目的,其他声明与保证事项如下:
(1)不依赖。
其代表自己行事,自行独立决定进行交易,并且自行判断或在认为必要时听取顾问意见的基础后自行决定该交易是否恰当或适宜。
其并不依赖来自于另一方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讯,并不以此作为投资意见或建议,其理解有关交易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解释不会被当作进行该交易的投资意见或建议。
从另一方收到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讯不会被视为对该交易预计效益的担保或保证。
(2)评估和理解。
其有能力评估该交易的价值,(自己或通过独立的专业顾问的帮助)有能力理解并且理解了该交易的条款、条件和风险。
该方有能力承担并且愿意承担该交易的风险。
(3)地位。
就该交易而言,另一方并非其受托人或顾问。
(4)就其根据本协议规定需要向另一方交付的任何实物或支付的款项(为本款之目的,统称为“资产”)而言,在交付日时,其为该等资产的唯一所有人或拥有交付和转让该等资产的完整权利,且该等资产未被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权益负担或其他限制。
三、关于“特定实体”
甲方的特定实体是:
1、在主协议第三条第7项下:无
2、在主协议第六条第(六)款下:无
3、在主协议第六条第(七)款下:无
4、在主协议第六条第(八)款下:无
5、在主协议第七条第(二)款下:无
乙方的特定实体是:
1、在主协议第三条第7项下:无
2、在主协议第六条第(六)款下:无
3、在主协议第六条第(七)款下:无
4、在主协议第六条第(八)款下:无
5、在主协议第七条第(二)款下:无
四、第四条第(五)款多笔交易支付净额
不适用,但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特定的交易适用于本款的多笔交易支付净额。
五、履约保障
适用于甲方的履约保障文件为:无
适用于乙方的履约保障文件为:无
其他保障安排为:无
六、第六条第(六)款“交叉违约”
【适用】
若适用,则交叉违约的起点金额为:
甲方的起点金额为:甲方所有者权益的3%或与之等值的外币。
乙方的起点金额为:乙方所有者权益的3%或与之等值的外币。
所有者权益应当根据相关方最近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确定,并且该等资产负债表应当根据其注册地的公认会计准则准备。
其他债务文件的定义为:按主协议约定。
就交易一方而言,如果主协议第六条第(六)款第1项所述累计本金数额少于起点金额,并且主协议第六条第(六)款第2项所述违约累计金额也少于起点金额,但若上述累计本金数额与违约累计金额两者之和不少于起点金额,则应被视为构成该方在主协议第六条第(六)款下的违约事件。
就交易一方而言,如果其他债务文件下的违约金额以起点金额的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表示,则违约金额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转换为起点金额的计价货币;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未公布或授权公布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的货币而言,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路透系统ECB37或ECBREF=报价页面,或ECB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欧元对其他币种的报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人民币对欧元牌价中间价进行套算;对于路透系统或ECB官方网站日常未公布对欧元报价的货币而言,则按违约事件发生日相关货币发行国的央行或类似政府机构公布的该种货币对美元的定盘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相关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或者路透系统或ECB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关报价进行套算;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相应转换汇率,则由守约方按相关市场惯例确定。
守约方的换算或套算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并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
就上述任何一种中间价(或报价、牌价)而言,如果违约事件发生日上述公布机构未公布相应中间价(或报价、牌价),则违约事件发生日之前最近公布的中间价(或报价、牌价)应视为违约事件发生日公布的该等中间价(或报价、牌价),而不采用违约事件发生日当日其他机构公布的相应的中间价(或报价、牌价)。
对双方而言,额外的情形是:
下列情况不构成主协议第六条第(六)款“交叉违约”款所规定的违约事件:如果(a)主协议第六条第(六)款项所述的违约是因为在操作、处理方面发生错误、遗漏而未能付款所导致的,且(b)该方或其任何特定实体拥有应予交付的款项使其能够在到期时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且(c)在该方的利益相对方就该等未能付款事实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三(3)个营业日内做出了付款或交付。
七、第六条第(七)款“特定交易下违约”
【适用】
若适用,则特定交易定义中“交易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交易”为:在本协议一方及其任何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其任何适用的特定实体与本协议另一方及其任何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其任何适用的特定实体之间当前存续的或今后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本协议范围以外的任何衍生产品交易、有价证券交易、外汇交易或其他类似的交易,且该特定交易不包括本协议管辖下的交易。
八、关于第六条“违约事件”
主协议第六条第(八)款第9项所述“有类似效果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根据其成立地或组建地破产法,其任何债权人会议被召开,召开的目的是考虑对其重整或就其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和解事宜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安排;
(2)因其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重大经营风险或其他类似情形而被相关权力机构做出对其实行托管、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的决定;
(3)根据其适用的破产法向法院提出和解或重整的请求,或其债权人就其向法院提起重整的请求且上述程序在启动后30天内未被驳回、撤销、中止或禁止的。
宁波银行:建议添加以上描述。
九、第七条第(二)款“终止事件”
【适用】
就交易一方而言,为该款之目的,“合并事件”指:
1、该方、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其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任何特定实体与另一实体发生了联合、合并或兼并,或把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或经重组、重设或改制纳入到另一实体或成为另一实体,或发生其他类似具有合并效果的事件。
2、任何人、任何相关团体或实体直接或间接地获得了:(a)有权选举该方(或其任何适用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特定实体)的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的大多数成员的股票的受益权;或(b)使其能对该方(或其任何适用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特定实体)实施控制的任何其他类型的所有者权益的受益权;或
3、该方(或其任何适用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特定实体)通过发行或承担债务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方式,使得自身的股本结构发生显著变化;或(a)发行优先股或者发行可转换成或交换为债务或优先股的其它证券的方式,或(b)(如该方(或其任何适用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特定实体)的组织形式并非采用公司形式)通过发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所有者权益的方式,使得自身的股本结构发生显著变化。
宁波银行:建议增加以上两段文字。
十、关于“其他终止事件”
为第七条第(四)款之目的,“其他终止事件”包括下述事件:无。
十一、第九条第(一)款第2项“自动提前终止”
适用于甲乙双方。
除主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以外,如果交易一方发生了本补充协议第八条第(1)、(2)项所述违约事件,所有被终止交易于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自动终止,提前终止日为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如果交易一方发生了本补充协议第八条第(3)项所述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日为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日,所有被终止交易立即于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前自动终止。
如果一个提前终止日因为“自动提前终止”适用于交易一方而被视为发生,违约方在此同意,将应守约方的要求,就利率、汇率、市场报价等自提前终止日始至守约方首次意识到自动提前终止已经发生之日(“决定日“)为止的时间段内所发生的变动而导致守约方在有关交易下可能产生或遭受的一切损失与损害予以全部补偿。
如果守约方决定的结果是其就利率、汇率、市场报价等在从提前终止日至决定日之间所发生的变动而得到收益,该等收益的数目应被从根据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得出的提前终止应付额中扣除。
决定日应当不迟于违约方的债权人在总体上被告知已经发生了一项导致提前终止日的违约事件之日。
十二、对被终止交易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方法
为第九条第(二)款第3项及第十条第(四)款第1项之目的,适用替代交易法。
此外,在第九条第(二)款第3项第(1)点“替代交易法”(a)至(c)小点后,加入下列词句:
“前述第三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市场的一个或多个交易商、相关产品的最终用户、资料销售者、经纪人和市场资料的其它来源,但应优先参考相关市场中的主要交易商的合理报价。
”
在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的终止数额中采用的“商业上合理方式”是:
(1)将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市场数据(如上所述)或来源于终止净额计算方内部(包括源于终止净额计算方的任何关联方)的信息应用到定价模型或其他估值模型,只要在确定提前终止应付额时,这些定价或估值模型是终止净额计算方在对其与非其关联方的第三方之间达成的与该项或该组被终止交易相类似的交易进行定价或评估的商业过程中所通常使用的模型;及
(2)根据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的类型、复杂性、规模和数量,对其适用不同的评估办法。
十三、关于第十二条第(二)款“终止货币”
被终止交易的合同货币不含人民币时,终止货币由终止净额计算方决定,但终止货币必须为人民币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的货币之一。
如果交易双方均为终止净额计算方,则终止货币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双方在2个营业日内协商未果,则终止货币为人民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被选择货币不是可自由兑换货币,则终止货币为美元。
各币种之间的换算方法为:
终止货币与合同货币之间的换算汇率应为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没有公布或授权公布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的货币而言,应按基准日路透系统ECB37或ECBREF=报价页面,或ECB官方网站(www.ecb.int)上公布的欧元对其他币种的报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人民币对欧元牌价中间价进行套算;对于路透系统或ECB官方网站日常未公布相关报价的货币而言,则按基准日相关货币发行国的央行或类似政府机构公布的该种货币对美元的定盘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相关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或者路透系统或ECB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关报价进行套算;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相应转换汇率,则由终止净额计算方按相关市场惯例确定。
终止净额计算方的换算或套算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并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
就上述任何一种中间价(或报价、牌价)而言,如果基准日上述公布机构未公布相应中间价(或报价、牌价),则基准日之前最近公布的中间价(或报价、牌价)应视为基准日公布的该等中间价(或报价、牌价),而不采用该基准日其他机构公布的相应的中间价(或报价、牌价)。
十四、关于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将主协议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段中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将“北京”改为“上海”,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改为“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仲裁语言应为中文。
十五、通知方式
甲方接收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款约定的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乙方接收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款约定的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双方同意采用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的有关约定:
关于公告送达,相关的通知应在一个营业日于一份或多份全国性的金融报纸上公布,经过约定期间即推定已送达给被送达方;约定期间是指自该通知刊登首日起的5个营业日。
公告送达亦可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规则进行公布并生效。
关于留置送达,交易一方(“通知方”)应在指定其律师或其他独立第三方(“见证人”)见证的情形下,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于一个营业日将相关通知送达并留置在对方为本协议下通知的目的而提供的地址。
见证人应就送达情况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送达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见证人的名称以及相关通知的复印件。
该等记录应根据对方要求由通知方向另一方提供。
留置送达发生之日为相关通知的生效日。
双方约定的其他通知方式及通知生效时间:
主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款,第十条第(一)款所述及的任何通知,不得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方式发送。
十六、其他补充约定
(一)关于主协议第四条第(二)款“账户变更”的补充约定
主协议第四条第(二)款中增加以下一段作为第二段:“若交易一方未按前述约定提前通知另一方而擅自变更账户,导致另一方未能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另一方并不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
擅自变更账户的一方也不得援引另一方未及时付款或交付而要求提前终止交易或主张违约事件时守约方享有的其他救济措施。
”
(二)关于主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终止事件的补充约定
主协议第七条第(一)款所述“在一项交易达成后,由于适用法律的变动导致该方(“受影响方”)”之后,加入下述词句:
“,在应当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之时或在其他时候(假设该其他时候为应当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之时)”。
(三)关于主协议第十三条“抵销”的补充约定
主协议第十三条“抵销”项下的内容在此被全部删除,并代之以下列词句:“1、在有一个违约方的情况下,或者在发生了使得全部交易都成为被终止交易的其它任何终止事件并有一个受影响方的情况下,依实际情况而定,守约方或者非受影响方有权选择(且无须事先通知违约方或者受影响方)将一方(“付款方”)
应向另一方(“收款方”)支付的任何提前终止应付款与收款方应向付款方支付的任何其它金额(“其它金额”)(无论是否产生于本协议之下,无论是否到期,无论其币种是否相同)进行抵销。
就被如此抵销的其它金额而言,该等其它金额的义务即刻被全部解除。
守约方或非受影响方应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的抵销及时通知违约方或受影响方,通知方式仅适用主协议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
2、为上述第1款之目的,守约方或非受影响方(视情况而定)可以使用按诚信原则及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购得相关金额其他币种时所使用的汇率,将提前终止应付额或其它金额(或此等金额的任何相关部分)转换成该其他币种的货币。
3、如果任何债务未确定,守约方或非受影响方(依实际情况而定)有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债务进行估算并以估算的数值进行抵销,但在该债务确定时另一方有权复核。
如抵销金额超出该债务确定时金额的,就超出部分金额,守约方或非受影响方应向另一方予以退还。
4、本第十三条的约定不具有创设抵押或其他担保权益的效力,不影响且独立于任何一方可于任何时间享有的(法律、合同或其他约定下)任何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类似的权利和要求。
”
(四)关于主协议第十七条“保密与信息披露”的补充约定
主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最后一句的“第(二)款”改为“第(二)、(三)款”,并且在主协议第十七条第(二)款后加入下列词句:
“(三)双方约定的信息披露:
除本条上述第(一)、(二)款的约定外,交易一方同意另一方将有关本协议
以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信息交流或披露予另一方的主要股东、分支机构或外部专业顾问。
但无论如何,披露方应确保其主要股东、分支机构或外部专业顾问对所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
(五)关于“关联方”的补充约定
为本协议之目的,若交易一方为国有实体,“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受该方控制的实体。
若交易一方为非国有实体,“关联方”指就该实体或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对其控制、直接或间接受其控制、或直接或间接与其共处同一控制之下的实体或人士,为本定义之目的,“控制”任何实体或人士指拥有该实体或人士的大部分投票权。
(六)关于“可分割性”的补充约定
若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包括部分或全部)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者不可执行时,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本条的约定将不会影响或削弱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单一协议”性质。
如果前款情形发生,交易双方应诚实协商以有效、合法及可执行的条款合理替代无效、非法或者不可执行的部分。
(七)关于定义文件的补充约定
除非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另行约定,交易双方之间在本协议生效后达成的所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均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不时发布或修订并
有效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简称“定义文件”)。
签署栏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代表职衔:签字代表职衔: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