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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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6.13
•【字号】庆国资发〔2019〕81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庆国资发〔2019〕81号各出资企业:
现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国资委
2019年6月1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章奖惩
第四章附则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落实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大庆市关于深化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大庆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开展,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以及奖惩、任免相挂钩的业绩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发展导向。
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和自主创新水平,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行效率,提升经济活力,突出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当期效益和长远发展相结合。
(三)坚持分类考核原则。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管理短板以及当前资产质量和效益状况等特点,实施分类精准考核。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
按照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将企业负责人经营
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其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任职届期相一致,一般以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包括经营指标、风控指标和社会评价指标三大类,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营指标。
主要包括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管理费用率、人事费用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营业总收入,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中的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含补贴收入)等。
不包括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2.利润总额,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3.净资产收益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
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企业净资产+年末企业净资产)÷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4.管理费用率,指管理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反映企业的经营管理水
平。
管理费用率=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
5.人事费用率,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生产和销售的总价值中用于支付人工成本的比例。
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总额÷销售收入×100%。
6.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成本费用与营业收入的比率,反映企业对成本费用的控制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等)×100%。
7.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本年度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净资产总额/期初净资产总额×100%。
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资本保值;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本增值,反之为资本减值。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由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予以确认。
(二)风控指标。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不良资产率和应收账款增长率控制,反映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管控能力。
1.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负债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不良资产率,是指企业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占总资产的比率。
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积压的存货、闲置的固定资产和不良投资等账面余额,待处理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净损失等。
不良资产率=期末不良资产总额÷期末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00%。
3.应收账款增长率控制,反映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情况,应控制小于等于营业收入增长率。
应收账款增长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当年营业总收入-上年营业总收入)÷上年营业总收入
×100%
上述考核指标中,若个别企业出现指标不适用的情况,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同意可用其他相关指标替换。
(三)社会评价指标。
反映公益类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情况,主要选取用户满意度等评价指标。
第七条市国资委根据《关于出资企业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将企业分为商业类、公益类,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
按照企业类型差异,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
(一)商业一类企业,重点强化经济效益指标、增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考核。
(二)商业二类企业,在突出承担政策性、政府指令性重点工作任务等功能性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兼顾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考核。
(三)公益类企业,在突出运营效率的基础上,兼顾成本控制以及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市国资委可根据企业类型变化或新增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分类进行适当调整,并设置与其功能定位相匹配的考核指标。
对暂时未分类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合理确定考核指标。
第八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对未按上级要求贯彻落实国资监管及行业监管要求的,在考核时予以扣分。
企业在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稳定、法律风险、专项监督检查以及其他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经相关职能部门认
定,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进行扣分处理,累计最多扣40分。
负面清单内容,由市国资委按年度定期调整。
第九条实行奖励加分。
对企业经营业绩突出,实现效益大幅减亏或增盈的,予以奖励加分,最多加40分。
(一)重大贡献奖励加分。
对出色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重大专项任务,在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在考核时予以加分奖励。
突出贡献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其中,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加5分,省级奖项的每项加3分,市级奖项的每项加2分。
(二)特殊奖励加分。
对企业效益同比上年实现大幅减亏、增盈的,以及使用财政补贴减少的,按幅度予以加分。
商业类企业实现利润同比增盈或减亏,每增长10个百分点相应加5分,最多加30分。
公益类企业通过增加营业收入、控制成本费用等措施,实现使用财政补贴同比减少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相应加1分,最多加30分。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高140分,其中经营业绩指标满分100分,奖励加分最多40分,负面清单最多扣40分。
最终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年度考核得分=各考核指标得分-负面清单扣分+奖励加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实行百分制。
第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主要考核企业任期资产保值增值水平和持续发展能力。
任期考核得分实行百分制。
设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40%)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权重60%)。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任期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二)任期内考核结果综合反映企业在考核期内各年度的运行总体情况。
任期内考核结果=(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得分之和÷3)×60%。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企业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年12月份,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市国资委根据分类监管、分类考核原则,按照国民经济增长目标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与企业沟通一致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的相关内容。
(四)经营业绩责任书变更。
对于在考核期内发生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变化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进行预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
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年度、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市国资委按照规定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及任期经营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年度(任期)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审计报告。
(二)企业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以及各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值,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任期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依据中介机构绩效审计报告,参考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总结分析报告,综合行业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评价结果等,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对标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四)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各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五)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成立工作组集中统一进行年度和任期绩效审计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工作实施方案由市国资委制定。
第十六条企业要对所属子企业负责人全面实行经营业绩考核。
各企业需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订、完善企业内部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对所属一级子企业负责人及集团职能部门负责人建立经营业绩(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并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方式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按照《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加快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实施意见》(庆办
发〔2019〕4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改进。
第三章奖惩
第十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经营业绩考核大于等于90分为A级,大于等于75分小于90分为B级,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为C级,大于等于40分小于60分为D级,小于40分为E级。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挂钩,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任期激励收入挂钩。
第二十一条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事项,按照《大庆市关于深化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庆发[2017]3号)和《大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庆国资发[2017]6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三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考核等级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暂缓兑现、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具体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现行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