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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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是什

么?

公司法中对于所有种类的企业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调整的,就比如说国有企业虽然在性质上是国家名义管理的却也需要接受法律的限制,那么,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是什么?其实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对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盈利的模式以及权利的限制。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内容。

公司法中对于所有种类的企业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调整的,就比如说国有企业虽然在性质上是国家名义管理的却也需要接受法律的限制,那么,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是什么?其实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对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盈利的模式以及权利的限制。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内容。

一、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是什么?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因为拥有国家赋予的特殊资源而可能在市场中占据过多的部分而不利于其他企业的发展,所以为了防止这种情形的出现就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国有企业做出了市场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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