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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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存在微风区、无风区,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违规串联通风。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二条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运输物料造成风流短路。
(二)人为损坏通风设施,导致用风地点微风、无风或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三条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工作面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设未设。
(二)采掘工作面现场试验未实现甲烷电闭锁或风电闭锁。
(三)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正确,移至正确位置后超限报警。
(四)人为干扰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甲
烷传感器(堵塞、包裹进气孔),回避瓦斯超限。
(五)随意更改瓦斯监测监控上传软件、筛选过滤检测地点、解脱传输线,有意屏蔽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
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
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瓦斯防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现场检查发现在瓦斯超限环境中作业或在严重缺氧(≤15%)环境中作业。
(二)现场瓦斯已经超限,检查发现瓦检工空班、漏检或假检。
(三)未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执
行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在高突矿井使用不符合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或未经
**煤业集团批准的易燃易爆有机材料。
(五)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经上一级批准无需运行的除外)。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六条连通采空区的钻孔,未进行封堵或封堵不严,造成作业环境有害气体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七条工作面探放水钻孔数量不符合探放水设计要求或超安全距离掘进。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八条在带压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防治水措施,未按措施规定强行进行采掘作业。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九条顶板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最大控顶距一倍及以上。
(二)人为截短锚索钢绞线进行顶板支护。
(三)随意降低顶板支护设计强度。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条运输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非防爆无轨胶轮车入井。
(二)斜井、斜巷(局部巷道坡度≥7°)运输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机电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127V电压等级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存在鸡爪子、老鼠洞、明接头。
(二)在限制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未经**煤业集团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擅自形成二切眼、刀把面、废巷。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矿主要负责人、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免职处理。
第十三条综采工作面从铺网开始到构筑单层隔离密闭阻断工作面风流,使用轨道运输方式超过60天,使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方式超过50天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矿主要负责人、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提醒谈话、安全约谈直至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放炮不设警戒,放明炮、糊炮。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在《煤矿安全规程》非允许地点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分管副职、矿主要负责人、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
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
级处分。
第十六条综采工作面未经安全准入或未通过安全准入验收,擅自组织回采作业。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生产矿长、矿主要负责人、子公司及
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七条检查时发现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假图纸,瓦斯、一氧化碳气体超限,不如实提供真实超限原因说明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
分管副职、矿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拒不执行**煤业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假资料,拒绝在检查笔录
单上签字。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副职、矿主要负责人、子公司及
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凡出现煤矿安全“红线”第一条至第十八条规
定情形,视情节轻重,同时扣罚矿5-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