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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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发〔2007〕6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榆林市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榆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榆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由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和收缴;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产权变动事项的核实申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核和监督,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的审核、审报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完整的财产管理体系,实行资产的账、卡、物管理。财务会计(会计核算中心)、财产管理、财产使用等三个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建立账卡,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及时办理采购、捐赠等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财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卡片,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财产管理部门,一份随实物交使用部门保管,三个部门之间必须做到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低值易耗品实行实物登记管理;
(四)负责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申报工作;(六)负责用于经营资产的使用管理,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