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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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非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机构
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人员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
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通过公开招聘、推荐、选拔等方式选拔工作人员。
第五条招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 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
4.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第六条机构对招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录用名单。
第七条机构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机构应建立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
面进行考核。
第十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辞退等依据。
第四章人员晋升与调整
第十一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表现,对优秀员工进行晋升。
第十二条晋升条件如下:
1. 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3.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纪律性;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表现,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
第五章人员待遇与福利
第十四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机构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
1.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 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等;
3. 定期体检;
4. 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人员离职与辞退
第十六条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机构根据员工表现和合同约定,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员
工进行辞退。
第十八条离职员工应办理相关手续,妥善交接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机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