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
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9.07
•【字号】苏国税发[2009]167号
•【施行日期】2009.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信用等
级评定时间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16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积极推动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塑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建立健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纳税信用评定工作的协同性和一致性,发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综合效应,现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结果报送时间等统一规定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统一确定为偶数年的第3季度。

各地应在当年9
月25日前将A、D级纳税人名单上报省国、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二、本通知下发前,原评定结果的适用期限
对2007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本通知下发前尚未重新评定的,其有效期延至2010年。

对2008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其有效期至2010年;
对2009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其有效期延至2012年。

以上评定结果有效期超过2年的,各地要加强监管,对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