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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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饲料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饲料质量安全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创新和国际合作,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章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配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饲料原料、辅料、添加剂等原料采购管理制度,严把原料质量安全关。
第八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饲料质量安全要求。
第九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对饲料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饲料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记录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信息,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十一条饲料经营者和使用饲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采购、使用饲料,并按照饲料使用说明或者技术指导要求使用饲料。
第三章饲料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饲料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质量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饲料质量安全监督,对饲料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饲料质量安全是关乎动物健康和人体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为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