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外事礼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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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礼品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证外事活动正常开展,制定外事礼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建立外事礼品登记制度,设置登记表格,承办人或专管人员负责登记。
1、礼品入库时清点、记录数量,登记品名单价。
2、礼品出库时登记品名、数量、去向,由领取人签字。
第二条我院组团出访前领取礼品,须填写领取礼品表格,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取。
第三条我院为相关院系交流组成的出访团组或个人随其他单位团组出访,原则上外事礼品由相关院系及个人自备。
如确需学院礼品时,须填写领取礼品表格,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取。
第四条外事活动中赠送给我方个人的礼品,食品及每件价值200元(人民币)之内的,可由个人处理,超过200元(人民币)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上缴学院,分配给需要部门使用,或由学院保管。
第五条外事活动中外方赠给部门的礼品、礼金,由接受部门妥善处理;赠给学院的礼品、礼金,由学院统一处理,个人不得私自收留。
第六条外事活动中部门赠送给外方的礼品应有纪念意义或带有地方特色,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杜绝浪费,单件礼品的成本原则上不应超过200元人民币。
第七条外事礼品每年清点核对一次,公布结果。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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