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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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
•【公布日期】2020.06.24
•【字号】扬财规〔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文化
正文
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扬州市委宣传部扬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4日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项目资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文艺精品繁荣发展、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产业发展、重大公益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一)?意识形态工作领导
1、重点新闻宣传项目补贴;
2、与省级、国家级媒体及境外媒体宣传合作支出;
3、媒体融合发展;
4、新媒体项目建设补助;
5、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理论教育和形势任务及重大时政宣传教育等方面支出;
6、网络管理、网络宣传和网络舆情研究等方面支出;
7、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的智库项目建设项目补助;
8、党报党刊征订发行;
9、媒体优秀人才的培养;
10、新闻出版监管支出;
11、“扫黄打非”、版权保护工作网络建设支出;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建设
1、文明城市创建支出;
2、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出;
3、志愿服务活动支出;
4、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支出;
5、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补助;
6、市级道德模范和扬州好人慰问。

(三)社会主义文艺精品繁荣发展
1、“五个一工程”奖、政府文艺奖、朱自清散文奖及其他以市委市政府命名的文艺作品奖励;
2、优秀文学艺术精品创作的扶持补助;
3、其他优秀文艺成品奖励;
(四)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产业发展
重点培育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扶持骨干龙头企业,打造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创意产品、创意平台建设。

(五)重大公益文化活动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或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认定的国内外重大文化活动和公益性综合文艺演出、重要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重大宣传文化活动、公益性文化活动、群众文化活动、文化惠民工程等。

(六)其他经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批准需要扶持的宣传文化发展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
2、部门和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3、部门和单位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4、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在项目申报、审定、执行、监督、评估等环节做到责任清晰。

所有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由当地宣传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受市委宣传部的委托履行相关监管职能。

第八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组织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
(三)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商市财政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三)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四)组织督促项目设施,设立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编制项目预算申请;
(二)规范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三)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宣传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财务报表资料;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负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专项资金的支持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宣传文化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时,根据宣传文化发展工作任务,向市委宣传部提出项目申请。

(二)申报单位申报时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执行资金支出明细(以奖代补项目提供已完成项目资金决算报告);
4、项目绩效目标报告书;
5、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市委宣传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提出项目扶持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宣传部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联合行文或履行部门预算编制有关程序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对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入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当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会商同意,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
决算并上报,剩余资金如数退回财政部门。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

第十八条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依据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24日起施行,暂定三年。

原《扬州市市区文化博览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教〔2015〕11号)、《扬州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财教〔2016〕20号)同时废止,上述资金统一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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