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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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江苏省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苏中医政[2008]3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7.03
【实施日期】200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江苏省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8〕30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进一步推动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的开展,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的规范化管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江苏省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一)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依法设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中医药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作用;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坚持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工作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的基本内容,把中医药有机地融入各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五)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针对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疾病的流行趋势,开展疾病预防工作;开展2种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一体化的服务,运用中医理论与技术,参与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居民健康档案中体现中医内容。
(六)运用中医药养生保健理论方法指导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养生保健;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
(七)运用中医药康复手段,结合现代康复技术,对中风后遗症、伤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有条件的可建立康复病床。
(八)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咨询及指导。
(九)通过多种形式的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等科普活动,对社区居民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防病治病知识,推广使用有中医药特色的健康处方,引导居民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十)应用中医药方法与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治疗,运用包括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在内的5种以上的中医药治疗方法,为社区居民服务。
(十一)提供中医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十二)按照《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