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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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证特殊药品的安全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12月1日)
2.《处方管理办法》(卫政部令〔2007〕第53号)
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第三次修订)
三、名词定义
1.毒性药品: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四、内容
(一)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
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
具体品种如下:
1.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生川乌、红升丹、生马钱子、生甘遂、雄黄、生草乌、红娘子、生白附子、生附子、水银、生巴豆、白降丹、生千金子、生半夏、斑蝥、青娘子、洋金花、生天仙子、生南星、红粉、闹阳花。
2.毒性西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云香碱、升汞、水扬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宁。
(二)毒性药品管理
1.采购:医院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医疗用毒性药品。
2.入库验收:医疗用毒性药品入库验收,入库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记录应当采用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人签字。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告药剂科主任、医务科、主管院长办理相关手续处理。
3.调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必须计量准确,并由配方人员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才可发出。
4.医疗用毒性药品专柜加锁、专账记录、专人管理,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毒性药品的包装盒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5.药库发药:药库发给各药房的医疗用毒性药品时,双方严格核对出库单,包括领用部门及药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等,确保无误后签字确认。
6.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本院医师开具。
7.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8.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残余液须按医疗废物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9.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时应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当患者发生除治疗目的外的不良反应时,应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同时按《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进行报告。
10.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