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4.06.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信息公
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6月6日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实行。
附:《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14年6月20日附件:
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增强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广泛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财务公开制度,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制度》,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第二条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章财务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经费收入情况;
(二)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财务决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四)秘书处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业务开支情况;
(五)专项活动开支情况;
(六)日常管理经费开支情况。
第四条财务信息公开的对象
(一)市司法局、理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公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内容;
(二)本会会员代表,公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内容;
(三)本会会员,公开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内容。
第五条财务信息公开的时间
(一)月度公开:本会每月15日前向司法局、理事会、监事会公开;
(二)季度公开:本会每季度向全体本会会员代表公开;
(三)年度公开:本会每年向全市本会会员公开。
第六条财务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月度公开信息通过文件报送或电子邮件发送;
(二)季度公开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三)年度公开信息通过律协网站发布,会员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方可查阅。
第七条财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财务信息均需审批后方可公开
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财委会主任审批→主管财务副会长审批→会长审批。
(二)财务信息公开档案的管理
所有对外公开的财务信息文件均需按照《深圳市律师协会档案管理制度》归档留存。
第八条财务信息公开的其他内容
(一)信息公开对象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所接受的财务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本会批准,禁止对其他人进行披露;
(二)对公开的内容有异议的,财务信息公开对象可在接受到公开信息之日起30天内向本会提出书面质询,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