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威达: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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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全胜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核对,上述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12月9日在《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年12月28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青
海大厦2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议程列明的全部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董事会
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了记录。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名册,本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2006年12月21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或代表的股份67,062,50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47.7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时按照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将公司股改费用冲减资本公积金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全数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全胜
20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