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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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县城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县城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营造干净、整洁、优美的县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城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公共场所、道路、广场等环境卫生管理。
三、环境卫生责任
(一)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1. 县政府负责县城环境卫生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
2.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
3.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单位和个人职责
1.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维护环境卫生。
2. 居民区、公共场所、道路、广场等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污水等。
(2)加强绿化养护,保持绿化设施完好。
(3)保持公共设施完好,及时修复损坏设施。
(4)制止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一)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1. 县政府应当加强县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确保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完善。
2.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应当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二)环境卫生作业
1.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环境卫生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2.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作业规范,保证作业质量。
(三)环境卫生宣传教育
1.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
2.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环境卫生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注环境卫生问题。
五、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县城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监督。
(二)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向县城市管理局投诉、举报。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1. 不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污水的。
2. 破坏环境卫生设施,损坏公共设施的。
3. 滥扔垃圾、粪便、污水的。
(二)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旨在规范县城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县城环境卫生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县城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