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中的非法取证及其防治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前提条件、现实困境及对策建议
No.3.2021(Serial No.193)贵州省党校学报Journal of Guizhou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2021年第3期(总第193期)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前提条件、现实困境及对策建议吴岸英,林艺芳(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摘 要:2018年《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机制,赋予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为保障监察证据的合法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有着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意义。
然而,因立法规定不明确和实践运用不协调,导致监察证据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存在困境。
如两法规定的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种类不一致,两法在具体的取证程序方面存在区别,监察程序中缺乏证明非法取证的手段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监察证据排除难的问题。
对此,为构建和完善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两法关于监察证据的规定,明确非法监察证据的内涵和范围,新增非法监察证据的证明手段和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指导理念,以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关键词:监察法;监察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监督制约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1)03 - 0066 - 10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近年来实施的事关全局的政治改革,它深刻地影响了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办理工作。
对于职务犯罪而言,如果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就涉及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此过程中,产生于监察程序中的监察证据也将随之转化为刑事证据,并受到刑事诉讼中各种证据规则的约束。
在当前工作中,由于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的缺漏,监察证据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现实难题之一。
监察证据如何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应符合何种证据合法性标准、应如何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等,这些问题在现实办案中仍然让人疑惑重重。
论刑事侦察中证据的重要性
论刑事侦察中证据的重要性摘要:改变传统观念、增强证据意识入手,深刻地研究证据理论问题,提高侦查活动中的寻证、取证、用证,做到铁案如山。
关键词:刑事侦查;证据;发现;收集中图分类号:df7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4—02一、证据的概念(一)客观性证据既然是客观存在的,那它就独立于侦查人员的意识之外,不以侦查人员意志为转移。
同时证据有着具体的表现形式,它可以由物体、文书等形式表现,也可以由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等人证的形式表现。
这些表现形式对于侦查人员来说,也是客观存在的。
(二)相关性侦查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可称为待证事实。
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都能成为证据。
能够成为证据的事实,必须和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侦查人员才能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活动。
任何事实,如果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是人为强加的,那么即便它是客观存在,也不能成为证据。
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是其本质属性。
是证据不同于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侦查当中可以用作认定某个事实根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有这两个特征,缺一不可。
1、证据不具有相关性的问题。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一起刑事犯罪案发以后,经过摸底排队确定一批嫌疑人。
侦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的问题,“嫌疑人有无犯罪事实”是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它属于案件事实范围之列。
但用来否定嫌疑人有犯罪可能的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否定的关系。
虽然这部分证据并不随卷移交起诉和审判,但作为证据,不能说它与案件无关,相反它仍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
否认侦查中的证据具有相关性的观点,实际上是把“与真正的犯罪人,犯有的犯罪事实无关”和“与案件事实相关”混淆了。
2、证据具有合法性(法律性)这一本质属性的问题。
其理由是,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必须是由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非侦查人员收集和提供的材料不能成为证据,侦查人员未按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论侦查中的非法取证及其防治
论侦查中的非法取证及其防治作者:朱亚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侦查实践中,非法取证行为广泛存在,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和欺骗、引诱、威胁等方法收集言词证据。
究其原因,在于侦查取证主体法治观念淡薄,办案水平不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够完善,侦查监督不力以及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等问题。
防治非法取证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
防治非法取证应从提升侦查取证主体素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进行着手。
关键词侦查非法取证防治措施作者简介:朱亚联,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05-02一、非法取证的表现形式(一)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言词证据1.使用刑讯逼供收集言词证据修改后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然而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禁而不止。
在刑事诉讼中,最严重的非法取证手段莫过于刑讯逼供,从云南昆明杜培武案件、湖北佘祥林案件到河北李久明案件,无一例外都与刑讯逼供有着密切关系。
2.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侦查实践中,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心理强制手段提取言词证据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为这些手段具有一定的社会容忍度,人们对此类方式的界定和评价不同,而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没有具体标准的尺度来进行衡量,所以导致实践中以此类方式收集言词证据的现象泛滥。
(二)诱惑侦查实施中的非法取证行为在我国侦查活动中,诱惑侦查存在具有客观性和必要性。
尤其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诱惑侦查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
但由于对诱惑侦查的使用程序以及获取材料的法律性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部分,对证据的轻视和对破案的过度重视会导致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采取不当的侦查措施,容易造成诱惑犯罪,由此取得的证据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论侦查中的非法取证及其防治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1 0 5 - 0 2 2 . 侦 查取证 主体 办案水 平不 高 虽然 当前我 国侦查 队伍 的整体 素质在 不断提 高 , 但在 侦查实
一
、
( 一) 刑讯 逼供 和 以威胁 、 引诱 、 欺骗 方 法收 集言词 证据
的身份和 资格 等 问题缺 少相应 的法 律规 定 , 又因 实践条 件有 限,
除 了前 文所述 的两种 常见 的非法取 证现 象外 , 实 践中还有 其 刑诉 法关于 搜查 、 扣押等执 法过程 须有 见证人 在场 的规定就如 同
另一方 面 , 虽然我 国刑 诉法及 其法 律法 规 明确规定 了侦 查 他一 些违 背法 定程序 进行 的取 证行 为 。 例如 , 侦查 人员对 犯罪 嫌 虚设 。 疑人进 行讯 问和采取 强制 措施时 , 没有严 格依法 告知犯 罪嫌疑 人 行为 的种 类 , 但 随着犯 罪 的科技 化和 智能化 , 这些 传统侦 查手段
程序、 证 明标 准等 问题进 行 了相 应 的完善 , 但 是 实践 中仍有许 多
一方 面 , 受 限于 侦查 取证 人员 的不足 和刑事 犯 但 由于对 诱 惑侦 查的 使用 程序 以及 获取 材料 的法 律性质 未 作 出 值 得注 意的 问题 。 明确 规定 , 在实 践 中部 分 , 对 证据 的轻 视和 对破案 的过度 重视 会 罪 案件 的紧 急性 , 实践中有 关取 证人 员 、 见证 人数 量和 身份等 法 导致 办案机 关或 办案人 员采取不 当 的侦 查措 施, 容易造 成诱 惑犯 定 要求没 能得到切 实 的执 行 , 导致 取证 行为违 反 了相 应的法律程 罪, 由此取 得 的证据 也就 失去 了原 本的 意义 。 ( 三) 其它 非法取 证行 为 序 而成 为非法 取证 。 其 中在搜 查 、 扣押等 执法 过程 中有 关见证人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刑法教研室《刑事侦查学》毕业论文题目
刑法教研室《刑事侦查学》毕业论文题目
1、试论侦查中的群众路线原则
2、论侦查工作的迅速及时原则
3、浅谈照相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
4、形象痕迹及其分类
5、论书写习惯
6、试论侦查工作的方针
7、论犯罪现场的特征
8、论伪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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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试论刑事讯问工作的基本原则
11、试论控制销赃的渠道
12、试论并案侦查的依据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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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试论目前盗窃案件的特点
15、试论合同诈骗案件的侦查途径
16、试论保险诈骗犯罪的特点与侦查
17、论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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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试论信用证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其侦查要点
20、试论警务公开
21、论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
22、论遵守法制原则在现场勘查中的体现
23、论如何营造良好的询问气氛
24、论侦查中的非法取证及其防治
25、关于毒品危害和社会防范的思考
26、论警察调查过程中的人权保护
27、论侦查人员素质
28、论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
29、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会签并正式下发。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
这项改革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影响。
《规定》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切实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都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紧密相关。
《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特别是重大冤错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对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办案机关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避免因错误采信虚假供述等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二是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政法各部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有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证据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
《规定》紧扣司法实际,注重规定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既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又将相关要求上升到工作机制层面,确保政法各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一体遵循、严格执行。
《2024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供述可能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这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理论背景、现状分析、问题剖析、法律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二、理论背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非法获取的证据不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可能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其是在非法手段、程序下获取的,那么这些供述应当被排除,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非法获取的供述没有被及时排除;另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获取的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问题剖析(一)非法证据的界定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非法获取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存在争议。
例如,对于通过威胁、引诱等手段获取的供述,是否应当被排除?对于通过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其合法性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司法人员取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部分司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供述。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获取的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法律分析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应当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非法手段、程序的种类和情形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保障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防止非法证据 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保障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 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尊重,促进社会公 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运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
对于实物证据,一般需要考察收集程 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审批 、是否符合法定种类和方式等。
对于言词证据,一般需要考察取证手 段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暴力、威胁、 引诱等情形。
详细描述
在案例四中,警察使用酷刑逼迫被告人招供。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因此法院排除了通过该方式获 取的证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HANK YOU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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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问题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经验与启
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分析
0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违反 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
0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变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在 刑事诉讼中排除那些由于侵犯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与合法性审查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与合法性审查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正义的重要步骤。
在侦查程序中,合法性审查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旨在确保执法机关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以及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和原则。
一、侦查程序的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指在发现刑事案件后,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和步骤,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确认犯罪嫌疑人及构成犯罪的证据。
侦查程序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社会正义,为后续的审判提供依据。
侦查程序的基本步骤包括立案、讯问、搜查、调取证据、勘验现场等环节。
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案件的侦查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合法性审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的一道重要关卡,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法性审查能够遏制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行为。
执法机关在进行侦查时,必须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的要求,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法性审查,可以检验执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地防止职权滥用和人权侵害。
其次,合法性审查能够保障案件的证据可信度和自证其罪原则的贯彻。
侦查程序中采集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手段获取,并且必须能够通过交叉验证来证实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非法证据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再次,合法性审查有助于维护异议人士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享有一系列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辩护权、取证权等。
合法性审查能够确保这些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执法机关以任意方式对待被告人,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合法性审查的进行必须遵守一些重要原则,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第一,合法性原则。
侦查程序中的一切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执法机关在议事中要遵守法律的要求,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避免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刑事案件侦查中非法取证的预防和控制研究
刑事案件侦查中非法取证的预防和控制研究[摘要] 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问题日益凸显,五部委在2010年5月31日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中通过规定非法证据的无证明能力来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具有事后性,对被取证人权益造成的侵害难以及时有效地补救。
因此,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还应当构建一套非法取证的事前防范过程。
这样才能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配套,构建一套完备的非法证据遏制体系。
本文拟通过对刑事案件侦查中预防控制非法取证的重要性、非法取证预防和控制工作实施的现状以及对预防控制非法取证体系的构想等相关问题的探讨,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希望能对公安侦查部门在以后的刑事案件侦查中有所裨益。
[关键词] 刑事案件侦查;非法取证;预防控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维护法律公平和法律正义,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和完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今天,非法取证的预防和控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问题日益凸显,这主要归根于公安机关单纯追求破案立功,片面强调诉讼效率。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尽管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是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缺乏制度上得保障,尚不足以遏制这些非法取证行为。
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案件非法取证的预防和控制是侦察部门在侦查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是指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刑事非法证据的存在,不仅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可以导致冤假错案,有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排除非法证据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法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的“非法取证”则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口供。
浅谈侦查谋略的运用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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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侦查谋略的运用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无锡市广播电视大学, 江苏 无锡 !"#$!")
牛迎春
[摘% 要] % % 目前在刑事侦查过程中, 由于立法空白等 多种因素使实质上不合法的一些侦查谋略披 上了合法的 外衣, 而与我 们所提倡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极不协调。本文旨在通过结合这 两者, 列举现状分析原因, 说明笔者在这此方面的看法。 [关键词] % % 侦查谋略; 侦查手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规范 [中图分类号] &’"(% % [ 文献标识码] )% % [ 文章编号]"$$(—#$*+ ( !$$, ) $"$ —$$*$ —$! % % 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是 证据学 领域 中的一 个重 要课题, 在我国的诉讼法以及 相关 司法解 释中 可以找 得到 内容 相符 的立法依据, 在将来要进行的证据立法中也 毫无疑问地 会成 为证据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应该讲 它是每个证 据学 研究者与进行证据立法、 执法的工作者都不 能忽视的一 个问 题, 但是在 实际操作中, 却 由于种 种原 因产生 了立 法理 论与 实践脱节的现 象, 恰 恰是 这 个规 则的 执 行者 忽 略了 这个 问 题, 就象有 的学者所说, “我国学 理上对非法证据规则进 行了 长期的探索, 但在执法实 践上, 这还 是一 个空白 点。 ” 本 文拟 就侦查阶段中侦查人 员某 些侦讯 谋略 的设计 和运 用来 分析 和探讨这一问题, 旨在抛砖引玉。 一、 侦 查谋略运用的现状 侦查谋略的运用属于法学边缘学 科研究的 内容, 在 九十 年代初已经开始受到我国刑侦理论和 实践工作 者的重视, 但 不管理论还是实践, 都 需要遵 守法 律的规 定, 不需 要保 证其 程序及手段的合法性。由于篇幅有限, 本文仅就这些 “ 谋略 ” 的设计和运用者 “ 就计论计 ” , 无意中 漠视了 法律的 规定, 使 某些严格意义上并不 合法 的证据 收集 手段在 长期 使用 并习 惯化后, 披 上了 “ 合法” 的外衣。致使我国的刑事侦查在 立法 规定上属于诉讼程序, 但实际上却不具有诉 讼程序的基 本形 态, 与刑事审 判制度发展比较极不平衡。主要表现在: (一) 秘密侦查, 也被 总结 为 “ 暗 渡陈 仓” 。在我 国的 法 律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 都 没有规定侦 查机 关秘密侦查的权限, 更 没有其操作程序的 规定。为了收 集证 据, 侦查机关 便利用内 部条例 规定 的秘密 手段 取证, 如 公安 部 《刑事侦察工 作细 则》 第十 条规 定: “ 在侦 破案 件中, 根据 需要, 经县 ( 市) 公安 局长批准, 可 以对重大 犯罪嫌 疑分子 进 行秘密搜查或密取证据。 ” 这是有 关秘 密侦查 权限 的最高 级 别文件的规定了。 实践中 具体 表现为 秘密 搜查、 电子 监听、 秘密监视、 跟 踪以及秘 密截获 电子 邮件等 行为, 严 格讲这 些 行为都属于是 侦 查部 门对 自 己法 外 授权, 自 己批 准 自己 执 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制度, 那么也无 从对其监督 审查 的制度进行明确规 定, 这就使 犯罪 嫌疑人、 被 告人 在如 此无 限扩张和膨胀的侦查权力面前, 对如何进行 司法救助显 得无 能为力, 那么 这种行为 无疑就 对犯 罪嫌疑 人、 被告 人的 权益 构成了重大威胁, 事实 证明侵害也确实存 在。我们的立 法应 该对适用秘密侦查的案件范围、 审批主体、 操作 程序和程度、 监督程序以及司法救济途径进行明确 规定, 使该制度既 能为 惩罚犯罪提供有效途径, 又有立法依据。 (二) 诱惑侦查, 也被 称之 为 “ 引 蛇出 洞” 。是指 为了 侦 破某些极具隐蔽性 的特殊 案件, 侦 查人员 或其 协助 者, 特意 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 或者根据犯罪活 动的倾向提 供其 实施的条件和机会, 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 或自我暴露 时当 场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在实践 中, 传 统的侦破手 段受 到了新型的犯罪案件的挑战, 大量的新型的 犯罪, 如贩毒、 行 贿、 伪造货币、 组织卖 淫等 犯罪因 其高 度的隐 蔽性 冲击着 传 统的侦查手段。诱惑 侦查 作为一 种新 型的侦 查手 段便 应运 而生了, 并以 其在大量案件中屡试不爽的成 绩而被侦查 部门 大量地运用。 (三) 卧底侦查, 也被 叫做 “ 深入 虎穴 ” 。和 诱惑 侦查 不 同, 卧底 侦查一般是指 侦查机 关选 派专 门的侦 查人 员, 通过 改变身份, 获得犯罪分 子的信 任, 在一 定期限 内潜 伏于 犯罪 组织内部, 收集犯罪组 织的内 幕信 息, 或者从 内部 瓦解 犯罪 组织, 以配合案件 侦破的一种侦查手段 和方法。这种 方法在 侦查实践中被广泛 地运用 着, 但从 我国 现行立 法上 看, 找不 到关于卧底侦查的规定, 卧底侦查仍属于法律的边缘地带。 从分析不难看出, 以 上三 种侦查 谋略, 虽 然在具 体运 用 中有较大差别, 但都具 备一个 共同 的特 点, 即 在实 践中 被大 量的使用, 但在立法上 却毫无 依据 和保 障可言, 这 就使 我们 在判断非法证据的取向上陷入了模糊和两难的境地 。 二、 非法证据规则的内涵 非法证据规则的 内涵, 是 一个内 容较 为丰富 的课 题, 而 且中外不同学者有 不同看 法, 更由 于篇 幅有限, 笔 者选 取与 本文论题有关的学说内容加以分析。 (一) 非法证据 规则 的 基本 含义 在于: 除 非 法律 另有 规 定, 执法 机关不得采 纳非 法证据, 将 其作 为定案 的证 据。在 我国又着重体现在刑 事诉 讼中以 非法 的方法 收集 取得 的证 据, 依法 应予以排除, 不 得作 为证据 采纳。如 我国 刑事诉 讼 法第 #+ 条规定: “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 人员必须 依照法 定程序, 收集能够 证实犯罪嫌疑人、 被 告人有罪 或者无罪、 犯 罪情节轻重的 各种证 据。严禁 刑讯 逼供和 以威 胁、 引 诱、 欺 骗以及其他非法的 方法收 集证 据, 最高 人民法 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又在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中加以 确认。 (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的内 涵与侦查 谋略的 实践 存在 的矛盾: 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一方 面明确规 定了严 禁非法取证, 另一方面对取 证的具 体程序 ( 其 中很 大一 部分 就是侦查谋略的运用) 和已经 非法取得的并且流入诉 讼程序 中的证据如何处理却没有具体规定, 这与现 实中侦查 谋略的 大量运用很不 相协调。另 外, 在已 有的司 法解 释中, 还存 在 着诸如对非法取得的 言辞 证据明 确排 除而非 法取 得的 实物 证据方面却进行了 回避, 没有 可以 适用 的规定, 甚 至在 最高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 释中 非法取 得的 实物 证据曾 经一 度被 认可, 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是不相吻合的。 三、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谋略 运用实践 进行规 范 以上本文所列举的侦查谋略的实 施, 是 鉴于侦破 特殊案 件的需要而产生的, 对 于查清 犯罪 事实、 惩 罚犯罪 嫌疑 人具 有必要性, 然而一旦被侦查 机关滥 用, 则可能成 为 “ 合法” 侵 犯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人 身权利、 民 主权 利的一 种手 段。按 照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来看, 从无制约到用 法律规制 侦查谋 略的实施是一个国家走向程序法治化的必经之路。 (一) 对这些特殊的侦查谋略的适用条件进行规制 毫无疑问, 从案件侦 破和 诉讼公 正公 平角度 来讲 , 不是 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并且适合特殊侦查 谋略的运 用, 这 就要求 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制,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适用范围和适 用对 象。就是 对于 哪些案 件哪 些情 况 下我们可以使用侦查谋略。在制度构 建初期, 我认为 三种侦 查谋略可以采用 统一的 衡量 标准进 行。不 妨比照 诱惑 侦查 的适用范围来 把握, 这样 既便于 操作, 又 不致被 滥用。这 就 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 ") 必 须具有 相当的 隐蔽性 而极难 侦破
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情况汇报
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情况汇报
近期,我们对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取证行为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发现
了一些严重违法取证的情况,特此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首先,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强制搜查、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
在一些案
件中,侦查机关以“调查需要”为由,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搜查,甚至非法拘禁,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其次,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等违法行为。
一些侦查机关为了
达到案件的预设结论,采取了伪造证据、隐匿证据等手段,严重破坏了案件的证据真实性和公正性。
这种行为不仅有违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法调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一些侦查机关滥用职权,违法调取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法》等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加强对侦查机关的执法培训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取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总之,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
和社会公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采取行动,严肃处理违法取证行为,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试论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中的维稳对策
试论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中的维稳对策戴蓬【摘要】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涉及人员多、潜伏期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在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中,应加强情报工作,建立预警平台,尽早发现非法集资问题;快侦快破大要案,尽力挽回经济损失;密切关注出资人的动向,妥善有序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的整体合力;加强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期刊名称】《江西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00)003【总页数】4页(P19-22)【关键词】非法集资;侦查;维稳【作者】戴蓬【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行为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在一些地区高发,特别是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不少非法集资者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案件随之大量涌现,不仅给出资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而且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稳定。
近期,随着国家收紧银根,民间地下融资相对活跃起来,非法集资问题再趋严重。
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在依法开展侦查工作的同时,如何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
笔者对各地公安机关办理的21起非法集资案件进行了分析(如下表所示),从中归纳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并对各地维稳的经验进行了总结。
非法集资犯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新型的投资理财方式不断涌现,社会管理相对滞后,一些领域政策法律界限模糊,人们致富愿望迫切的背景下出现的。
与其他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出资人群范围广,弱势人群所占比重较大为聚敛更多资金,犯罪行为人除利用业务关系、亲朋关系吸收资金之外,往往还利用媒体、网络来传播欺诈性信息,导致出资人群分布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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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中的非法取证及其防治作者:朱亚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侦查实践中,非法取证行为广泛存在,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和欺骗、引诱、威胁等方法收集言词证据。
究其原因,在于侦查取证主体法治观念淡薄,办案水平不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够完善,侦查监督不力以及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等问题。
防治非法取证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
防治非法取证应从提升侦查取证主体素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进行着手。
关键词侦查非法取证防治措施作者简介:朱亚联,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05-02一、非法取证的表现形式(一)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言词证据1.使用刑讯逼供收集言词证据修改后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然而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禁而不止。
在刑事诉讼中,最严重的非法取证手段莫过于刑讯逼供,从云南昆明杜培武案件、湖北佘祥林案件到河北李久明案件,无一例外都与刑讯逼供有着密切关系。
2.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侦查实践中,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心理强制手段提取言词证据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为这些手段具有一定的社会容忍度,人们对此类方式的界定和评价不同,而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没有具体标准的尺度来进行衡量,所以导致实践中以此类方式收集言词证据的现象泛滥。
(二)诱惑侦查实施中的非法取证行为在我国侦查活动中,诱惑侦查存在具有客观性和必要性。
尤其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诱惑侦查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
但由于对诱惑侦查的使用程序以及获取材料的法律性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部分,对证据的轻视和对破案的过度重视会导致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采取不当的侦查措施,容易造成诱惑犯罪,由此取得的证据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三)其它非法取证行为除了前文所述的两种常见的非法取证现象外,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违背法定程序进行的取证行为。
例如,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没有严格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只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存档,以达到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实际上并没有让犯罪嫌疑人清楚权利义务,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二、非法取证的原因分析(一)侦查取证主体方面1.侦查取证主体法治观念淡薄侦查实践中,有部分侦查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在侦查取证活动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办案,缺乏证据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仍旧广泛存在于侦查活动中,因此造成了侦查人员片面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法定的基本要求。
2.侦查取证主体办案水平不高虽然当前我国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在侦查实践中,仍有许多学历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却富有工作经验的老同志喜欢利用以往的工作经验来办事,例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等等,而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侦查取证人员办案水平低下导致办案过程中对于物证无法做到合理有效收集利用。
3.侦查取证力量不足目前我国的公安力量相对于一个13亿多人口的国家来说还是非常薄弱。
警力不仅不足,而且分配不均,基本上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基层派出所,而基层力量还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水平。
侦查力量的不足导致侦查工作中一味追求效率,采取了不合适的取证手段,违反法定程序,从而造成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相关制度方面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够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证明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但是实践中仍有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方面,受限于侦查取证人员的不足和刑事犯罪案件的紧急性,实践中有关取证人员、见证人数量和身份等法定要求没能得到切实的执行,导致取证行为违反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而成为非法取证。
其中在搜查、扣押等执法过程中有关见证人的身份和资格等问题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又因实践条件有限,刑诉法关于搜查、扣押等执法过程须有见证人在场的规定就如同虚设。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刑诉法及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侦查行为的种类,但随着犯罪的科技化和智能化,这些传统侦查手段已经没办法满足现实侦查一些高科技以及其他特殊犯罪的需要。
因此实践中特殊侦查行为如诱惑侦查等手段便成了非法取证。
这些问题,都是今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的地方。
2.沉默权制度的缺失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延伸,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实践中,二者并没有产生所期待的效果。
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刑讯逼供的含义缺乏明确的规定也使得实践中变相刑讯逼供现象泛滥,而“如实回答”的规定又太过原则化,让“如实”成为依照此办案的侦查人员想象中的“事实”,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为了逃脱刑讯的痛苦而不得不编造虚假信息来招供,以实现侦查人员要求的“如实回答”,这样一来冤假错案的产生在所难免。
因此沉默权制度的缺失,致使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成为侦破案件的关键。
这种偏重口供的做法,使得在实践中沉默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手段就屡禁不止。
(三)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非法取证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侦查中心主义、有罪推定等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以侦查程序为中心。
侦查中心主义认为,侦查对案件事实真相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而审判和起诉只是在侦查的基础上对法律的正确适用。
长久以来,这种观念导致对侦查程序阶段期望过高,在达不到侦查人员的内心期望时,违法侦查和非法取证也不再成为偶然。
另外受有罪推定观念的不良影响,一些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而忽略无罪与罪轻的证据,没有做到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
三、关于非法取证防治措施的思考(一)提升侦查取证人员素质,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侦查取证人员作为取证活动最重要的因素,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才能确保取证活动的顺利开展,才能真正遏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1.端正态度,树立法治理念侦查取证人员要端正自身态度,加强法治理念的培养,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本意识和证据意识。
去除“有罪推定”等落后错误观念,调整“侦查中心主义”“口供主义”等思想偏差,树立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的理念。
在侦查取证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取证,严格规范取证行为,追求侦查取证活动效率的同时也注重取证活动的质量。
2.加强侦查取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司法机关、侦查机关在录用新人的时候要对其专业素质进行严格的把关和考核。
对已录用的侦查人员的培训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岗前培训,切实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同时,也要建立定期的考核机制和培训机制,与时俱进,加强对先进技术的学习,将先进科学技术运用到侦查取证活动中,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3.严格追究非法取证人员的法律责任非法取证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公正、社会公正,与我国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相违背。
实践中必须加大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非法取证相关人员必须予以严格的处罚,让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深入人心。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但是目前仍有大量的实际操作问题需要去解决。
因此,应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此外也应该完善对非法取证的救济。
在我国一般被告人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审查。
法官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申请通常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置之不理。
二是受理该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申请,并要求检察机关作出相应的说明。
检察机关通常向法庭出具情况说明,用来反驳存在非法取证的事实,法院对于这种情况说明大部分情况下都予以采纳。
所以,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的申请基本上都被驳回了,这导致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难被适用,也无法对非法取证进行救济。
这都是在今后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需要去完善的地方。
2.建立健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当前国情下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沉默权。
建立健全沉默权制度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收集证据证明案件真相是侦查机关的责任,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立法上的进步,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基础,但是必须清楚,我国要建立健全的沉默权制度,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强化侦查监督及社会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为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主体,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严也是导致非法取证活动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于个人和单位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或者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的非法取证行为都应该予以调查核实,对确属非法取证情形,应该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严格审查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
今后的立法也应该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调查权,以确保有效地查处非法取证行为。
虽然检察机关作为侦查取证活动的法定监督主体,但是仅仅靠检察机关来监督侦查取证活动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可以通过社会力量来共同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活动。
搜查、现场勘查等侦查活动见证人在场就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但在实践中几乎流于形式,只是在侦查取证活动结束后找群众当见证人签字,这就违背了设立这项规定的初衷。
因此,实践中公民要加强自身监督侦查机关取证活动的意识,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正义的过程来。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法律公平和正义,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和完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今天,防治非法取证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防治非法取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侦查部门和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必须形成广泛合力,共同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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