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取证工作不足及应对策略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取证工作不足及应对策略作者:程小邦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摘要:职务犯罪是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职务犯罪侦查较之普通犯罪侦查,具有案件一般不会自行暴露、侦查进路一般是"由人查事"、物证少而言词证据和书证地位突出、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外界干扰大和证据收集、固定难等特点。
文章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点,就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以求推动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问题;取证工作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取证特点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正因为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所以其侦查中的取证工作也有别于一般的刑事案件:1.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的地位突出如银行交易明细、房产查询信息,受贿案件中受贿方的口供、行贿方的证人证言,渎职犯罪案件中规范职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会议纪要等等。
2.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共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尤其是腐败案件,都不是光天化日之下作案,一般是两个人或很少几个人进行极为秘密的犯罪活动,因此,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
二、职务犯罪的影响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
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工作的难点分析及应对策略
Vo _ 2 No. l3 1
济 宁 学院 学报
J u n lo i i g Un v ri o r a fJn n ie s y t
21 0 1年 2月
F b. 01 e 2 1
文章编号 :0 4 8 7 2 1 ) l_ l l 4 10  ̄17 (0 1 0 -o 0 —0
据 的特殊性 又造成这一 类案件在 侦查工作 中 出现 了较 多难 点和 阻点, 而解决这 些难点和 阻点是检察机 关必
须要 面对 的重要 工作 , 是刑事诉讼 法修改过程 中的一个敏感热点 问题。 也
关 键 词 : 务犯 罪 ; 据 ; 殊 性 ; 查 难 点 ; 对 策 略 职 证 特 侦 应
的犯罪 现场 和犯 罪 痕迹 , 犯罪 事 实 主要 通 过 证 人 证言、 会议 记 录 、 帐册 中的文字 内容 以及犯 罪嫌 疑
事 诉讼 法 的修改完 善及 法律 监督 工作 的不 断强化 提 供来 自基层 的资料 和依据 。
一
、
职务犯罪证据的特殊性分析
1 证 据 的隐蔽性 强 . 犯罪 分子 实施职 务犯 罪活 动往 往与 国家权 力 结合 在一起 , 合法 的身 份和形 式作掩 护 , 有 作案 手 段诡 秘 , 直接 涉及 公 民个 人 的切身 利益 , 不 加上 犯 罪 的社会危 害性 隐伏 期较 长 , 宜及 时发 现 , 于 不 属 “ 型犯罪 ” 同 时 , 类 犯 罪 属 于 智 能 型 犯 罪 , 隐 。 该 犯罪 主体 的文化 素质 、 社会 地位 较高 、 社会 接触 面 较宽 、 反侦查 的意 识 和能力较 强 , 因而 该类 案件 的 证 据 在案发 前呈 隐蔽状 态 , 一般 不会 自行显 露 。
侦查取证存在七个方面问题需重视解决
河南禹州市检察院对212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侦查取证存在七个方面问题需重视解决孙丽娜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对近年来办理的212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进行逐案评析,围绕是否及时、有效、规范收集固定证据,查找问题。
经分析发现,侦查取证活动中主要存在七个方面的问题,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应给予重视。
一、重言词证据、轻物证书证现象严重。
212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3403份,占证据总数的85.5%,而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321份,仅占8%。
因为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导致依靠言词证据定案,往往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在侦查机关提请移送的伤害、性侵害类案件中,因没有规范提取物证,导致证据链条缺失的案件有24起;因言词证据发生变化、又缺乏物证支持导致诉讼困难的有18起。
二、现场勘验检查不到位、不细致。
1.应当勘验而没有及时组织勘验。
在212起案件中,应当勘验现场且具备勘验条件的123件,其中现场勘验检查89件,未勘验现场的34件。
在已勘验的89起案件中,因勘验不及时而造成证据灭失的27件。
如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因没有及时进行现场勘查,被毁坏财物的数量及物品仅有被害人列出的清单,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毁坏财物的数量及物品无法查清,导致案件不能起诉。
2.现场勘验不细致、不认真,没有对现场物证、遗留物及时提取固定。
如周某等3人破坏生产经营案,侦查机关对放火烧庄稼的现场进行勘查时,重点查证了过火面积和经济损失,没有注意查寻起火点和引火源,没有及时提取油壶、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没有对现场脚印、痕迹进行提取比对。
此案因许多关键证据湮灭而无法起诉,导致被害人多次上访。
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
主要表现为:1.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集不及时。
212起案件中,有68人94次被害人陈述、340人397次证人证言没有在第一时间收集,导致证明力下降;39起伤害、强奸案件因为证人证言收集不及时,影响了证据采信,造成案件难以起诉。
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
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日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方面,检察机关的作用更是不可或缺。
然而,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到的人员和职务层级较高,侦查难度较大,如何克服这些难点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难点分析1.职务犯罪案件层面高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的人员和职务层级都比较高,案件涉及范围广,不仅涉及领导干部,也包括了一些涉及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职务、重要责任人。
2.证据获取难度大职务犯罪案件中,作为案件的依据,证据的获取难度相对于一般案件要高得多,其难度主要表现在:证据获取的范围广泛,涉及机构或人员多、时间长、地域广,证据材料种类复杂,其中有很多需要技术手段才能获取的数据。
3.根据法律进行定性职务犯罪涉及案件多,种类繁多,属于管理以及行政范畴的,它的规范基础也非常复杂,要根据法律进行定性比较困难。
二、对策措施1.加强协同侦查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要重视与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协同侦查。
构建多部门、多领域合作机制,互相支持,加强线索协查,以最大限度发掘证据,确保案件顺利侦办。
2.强化证据保护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证据获取难度较大,证据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环节。
检察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证据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在抽象证据的同时,也要注重摸清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防止造假等情况的发生。
3.精准定性职务犯罪案件定性较难,检察机关应当制定科学、严谨、合理的定性标准,协助立案机关对其性质、情节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判断,以实现从定性上对职务犯罪的规范性要求。
三、案例分析1.邱学强案邱学强案是我国著名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件是一起因涉嫌受贿犯罪案件,案发时间和地点分别在2017年1月18日和深圳市,涉案金额高达亿元人民币。
该案件取证难度很大,涉及到大量的涉案人员和时间长,对于证据的保护和获取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2.蒋洁敏案蒋洁敏案是一起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拘的案件,也是国内比较恶名昭著的案例之一,案中蒋洁敏作为省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其贪污行为已达到了5个亿的惊人数字,该案件的开庭审判涉及了众多的证据材料,侦查人员需要细致、耐心的进行获取和审议。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由裁量 ; 次 , 其 在程序 要件上 , 发令状主 体须具 有中立 性, 签 结果 要搜查 、 扣押 的人或 物, 行搜 查扣押 的地点 , 执 以及 令状的有 效期 限, 以使令状 具有 特定性 , 免 侦查行 为的行使 漫无边 际。我 国 避 目前逮捕 由检察机 关批捕部 门决定 , 他侦查措施 往往 由侦 查机 其
可 能 已发 生了的职务犯 罪收集相关 证据 、 找并抓获犯罪 嫌疑人 查
所 进行 的各种专 门调 查活动 以及 采取 的强制 措施 。 在我 国, 务 职
一
( ) 二 建立 职务犯 罪 大侦 查格局机 制
所 谓职 务犯罪 大侦 查格局 机制 ,是指 以检 察机关 为办案主 右 协同 、 与执 法执纪 等外 部单位统 一 协调 , 从而保 障高效 地查办
赂等职 务犯罪呈 现 出 了新 的时代特 征, 如涉案人 员群 体化 、乍 『 案 踪捕 诉” 内容 , 为 构架 同一检察机关 内部的新型 侦捕诉关系 , 提高
过程交织 化、 作案手 段智能化 、 法律 认定 复杂化等 , 职务犯 侦 案件 证据 的补强 能力 ; 一 体化 侦查” 使 以“ 为切入 点 , 健全侦 查指挥 查查工作 中存在 的 问题
( ) 一 职务犯 罪侦 查手段 落后
现在 职务犯 罪的作 案手段越 来越 隐蔽 , 越来 越智 能化 , 然而 作的 开展 。
我 国职 务犯罪 的专门侦 查手段仍 采用 洵 问、 问、 查等传 统 的 讯 搜 调 查手段 , 并不能满 足现阶段 我 国职 务犯罪 侦查 的需求 , 利于 不
职 务犯罪 的侦 查活动是 为 了查 明案情 、 查获犯罪 嫌疑人 , 收 集确定 、 充分 的证据 料 , 具有 保密性 。 介入过 多的其他 因素 , 若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
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
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
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正是抓住了某些办案人员的这一弱点,采取“先守后攻”的办法进行反侦查活动。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证据方面突出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证据方面突出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张亮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3期前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就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办案指导方针、认真平衡好“惩治腐败犯罪”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特别是在规范侦查行为、确立证据合法性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认真对待,加以改进。
一、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证据方面突出的问题(一)讯问(询问)过程存在不规范1.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
虽然总体上这种现象是极少数,但在一些地方确实还经常发生,如讯问过程中“罚站”、“罚饿”、“罚冻”等。
2.威胁、引诱、欺骗。
有些侦查人员习惯以不规范的语言进行讯问,如故意曲解法律政策、夸大“法律后果”、以虚假的事实令对象作出不利自己的判断等。
3.车轮大战、剥夺对象的休息、饮食的权利。
一些地方侦查人员讯问时实行“三班倒”,有的是天天晚上去提审,尽管每次讯问时间控制在十二小时内,但连续十几天,甚至一个月、两个月不间断。
4.超过规定的时间或者持续讯问。
在初查阶段对被查对象进行询问持续了十二小时,紧接着立案后进行第一次讯问又是十二小时,期间没有必要的间隔;还有的侦查部门在询问、讯问中不遵守十二小时的规定,一搞就是十七八个小时,甚至二十几个小时。
5.自行证明讯问行为的合法性。
一些侦查部门及侦查人员沿革以前的做法,习惯于写个“工作记录”、“情况说明”来证明自己在讯问过程中不存在违法的事实。
6.由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所谓有“认罪”内容的“亲笔供词”、“思想认识”等让对象抄写,作为自证证据。
(二)讯问录音录像过程不规范1.录音录像不全部、不全程,选择性录音录像等现象目前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一些不发达地区还是比较普遍。
2.录音录像与讯问不同步,与笔录内容存在重大差异,没有做到全景、全程、同步。
如讯问人员“代替”被讯问人“交代”,内容先写在笔录上,而后问对象“是”还是“不是”;有的录音录像显示的内容与笔录记录的内容不一致。
探析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提出对策
探析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提出对策刑事证据作为办案的基础和对被告人定罪的前提,是侦查、公诉、审判三个阶段工作的重要基石。
伴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及时、有效的收集、固定证据及提高证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德兴市院通过办理公诉案件发现,由于侦查取证中的一些问题,常常使得公诉人在指控犯罪时面临困难和尴尬的处境。
一、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
一方面忽视对“量刑”或“情节”等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如立功或自首证据、累犯证据、主从犯证据等,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遇到困难。
另一方面忽视对有罪供述的补强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的,不注重收集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的物证、书证等。
被告人在法庭上一旦翻供,公诉指控将处于被动境地。
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注重对口供等直接证据的收集,对其它证据的收集却不及时。
容易发生基于如现场勘查不及时导致时过境迁证据原貌的缺失,或者证人记忆力变化、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干扰、证据保全不当等原因,而引起证据链条断裂或不完整,导致案件最终因一些关键证据不足,无法起诉。
2、证据形式不完备、收集程序不合法。
侦查人员在取证时责任心不强以及提供给检察机关的相关案卷材料出现纰漏导致证据在形式上的不完备。
如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复印件证据或者复制件证据未注明来源又无“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记载,提供鉴定意见的同时未附鉴定委托书等。
侦查人员在取证时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证人存在诱导性发问。
组织犯罪嫌疑人、证人辨认前,未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组织辨认时,辨认对象差别明显,如被辨认人与其他辨认对象外形差异较大或者年龄相差较大。
单人取证、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取证的现象时有发生。
3、矛盾证据不排除。
收集的证据之间不应存在任何矛盾和“合理怀疑”,但是由于侦查条件所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讯问、询问内容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在笔录中重大问题、关键环节存在矛盾也时有发生。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等 问题 , 必要 建 立 健 全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 制 、 内线 情报 网络 ” 制 、 有 “ 机 外部 调 查 取证 配合 机 制 、 工
作 保 密机 制 和 污点 证 人 制 度 , 完善 初 查程 序 的立 法 和 侦 查 强 制措 施 , 集 中线 索管 辖 权 和 侦 查 权 , 并
整 合侦 查 资 源 。要 加 强 省 级检 察 院对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指 导 和领 导 工作 , 实解 决 目前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切
自修正 《 刑事诉讼法》 以来 , 国在立法层面 和实践 层面先后 建立 了一 系列职务犯罪 侦查工 我
作机制 , 为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 的顺 利进行提供 了根本 性的制 度保障 。但是 , 者通过 对基层检 笔 察 院的调研 发现 . 目前 我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工作 机制还存 在 不少 问题 , 引起 立法 、 应 司法 和学术 界 的重视 。 以芜湖市两级检察 院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情况 为视角 , 重从 加大办案力度 的角度 , 现 着
职 务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制 存 在 的问题 及对 策
— —
以基 层检 察 院职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为视 角
陈 广 计
( 湖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安徽 芜 湖 2 1 0 ) 芜 4 0 0
摘 要 : 目前 我 国检 察 系统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中存 在 着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渠道 不 宽 , 索及 侦 查 管理 线
初 查工作 “ 是处理 案件 线索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和 途径 , 既 也是 立案程 序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和环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取证困难: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包括财务资料、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
然而,由于这些证据往往掌握在嫌疑人手中,他们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销毁、篡改证据,导致取证困难。
2. 法律适用问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不同的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同的罪名。
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3. 办案周期长: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方面,因此办案周期较长。
此外,由于涉及的证据较多,调查和审查工作也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这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处理效率低下,增加涉案人员的诉讼成本。
4. 协调配合问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协调配合。
然而,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利益诉求不同,协调配合可能会出现问题。
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查工作,甚至导致案件的处理出现偏差。
5.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职务犯罪往往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很难被发现和查处。
即使被发现,也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犯罪行为。
这增加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工作。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原因及对策
由于社会 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 , 检察 机 关在 查 处 职务 犯 罪 中仍 然 存在 诸 多 的 困难 和 问
题, 主要 表现 在 以下两个 方 面。
部分都是位高权重 , 在所在地区有一定 的影 响力和 复杂的社会关系, 单凭检察机关孤军奋战难 以彻底 惩 治和 根 除贪 污 、 赂这 一 社会 毒 瘤 , 上 检察 机 贿 加 关 自身存在的缺欠和现实执法 、 司法环境 中的各种 阻力、 障碍 , 使得高发的职务犯罪在现阶段难以得
查效率 。但是 , 当前职务犯罪异地侦查协作仍然存 在一 些 问题 。一 些地 方领 导 在思 想上 认识 不足 、 重
检察机关查办职 务犯罪案件存在 的困难 、 原因及对策
零 霄 宇
( 西县人 民检 察 院 ,广 西 靖
【 摘
靖西
5 30 ) 3 80
要 】 文探讨 了检察机 关在查 办职务犯 罪中存在 的困难、 因, 出了解决这些 困难 的对策。 本 原 提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3 8 (0 0 0— 04 0 17 — 0 32 1 5 0 6 - 3 J
[ btat T i pp r i uss nteei n ii le n aos o eivsgt na ddai i co ig e A s c] hs ae s se x t gd c t s dr sn r et ai n el gwt acr n yi t r dc o h s i f ui a e f t n i o h n h d l nh
犯罪 异地 侦查协 作 , 是指 检察机关 请求 本辖 区 以外
因和对策作一尝试性探讨 。
1 检察机关在 查办 职务犯 罪中存在 的困难 及原 因分析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一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现状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损害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同时也损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现状: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逐年上升统计数据说明:“从 2023 年以来,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 600 件左右,并且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统计数据说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 多人。
”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别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64.2万余元,并为别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近年来,一些“假立功”、“花钱买刑”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
“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
截至 2023 年1 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 24 人。
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 11 人,看守所系统 3 人,法院系统 1 人,律师 2 人,社会人员 7 人。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 10 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讯决予以立案再审。
目前张海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如:原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违法保外就医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钱买刑”案。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王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途径。
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做法,结合我国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了应从立法层面上对职务犯罪措施进行完善补充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作者简介:王峰,河南省中共濮阳市委党校,法学硕士,讲师。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检察权的配置还不够完善,导致检察机关自身所能运用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与当前职务犯罪的发展形势极不适应。
虽然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内容作了部分修改,但这仍不能扭转目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困境,职务犯罪侦查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期不断适应检察机关的办案需求。
一、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概念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是指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种调查活动而采取的各种措施,通常包括一般性侦查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侦查目的的根本途径和依据。
①所以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研究,对于检察机关能否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侦查职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其实可以称为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工作,而在检察机关则通称为线索管理工作。
所谓线索发现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检察机关难以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由于中国目前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尚处于起步阶段,群众被告知的往往仅仅是公务处理的结果,而履行公务的过程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说无疑是神秘和不可知的,人民群众对于履行职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无从发现,甚至是仅凭结果而臆断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那么这类的举报或控告中的有价值的信息量就很少,或者完全是失实的,所以仅通过公民的举报来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是不现实的。
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难点分析及应对策略[权威资料]
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难点分析及应对策略【摘要】职务犯罪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证据的特殊性,证据的特殊性又造成这一类案件在侦查工作中出现了较多疑难点,而解决这些疑难点是检察机关必须要面对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特殊性;侦查难点;应对策略职务犯罪是刑法规定的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一类犯罪,其证据除具有一般刑事犯罪证据所共有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外,还显现出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也造成了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中存在诸多工作难点。
本文拟在分析职务犯罪证据特殊性的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找寻这些工作难点的表现形式和存在原因,进而就如何更有效地做好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有益的对策建议。
一、职务犯罪证据的特殊性分析(一)证据的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实施职务犯罪活动往往与国家权力结合在一起,有合法的身份和形式作掩护,作案手段诡秘,不直接涉及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加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隐伏期较长,不宜及时发现,属于“隐型犯罪”。
同时,该类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较高、社会接触面较宽、反侦查的意识和能力较强,因而该类案件的证据在案发前呈隐蔽状态,一般不会自行显露。
(二)证据的可变性大职务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以合法身份作掩护,很多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又有充分的伪装、转移、销毁罪证、制造假象的时间和机会,造成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常出现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的情况。
同时,案件知情人多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知己、同事,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
他们往往具有逆反心理,有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感恩之心,有的怕破财又被判刑,有的怕遭到打击报复或业务关系中断,导致案件中的证人时证时翻。
加之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使案件及证据材料更加复杂化。
(三)证据形式单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8种法定形式,对大多数刑事犯罪而言,都有两种以上的证据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法院反映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法院反映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永兴法院反映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近三年来,永兴法院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审结职务犯罪案件27件36人。
通过调研发现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存在四大问题:一、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重视提取他们认为足以定案的证据,而忽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在初查过程中被告人一旦被检察院询问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人行为成立自首。
但检察院在起诉时往往对此情节不予表述,而且卷宗材料一般也不显示案件的发案、破获经过。
被告人自首、检举、揭发的情节往往影响着对被告人的准确量刑,而检察院对此方面情节的忽视会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加大案件审判的难度。
二、赃款未随案移送不利于法院核实与认定证据。
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部分赃款、赃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开始追缴,但是相关办案机关不会将赃款赃物移送法院,甚至赃款、赃物的实物照片亦缺失,这给庭审阶段的举证、质证、认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职务犯罪有着比普通案件更多的社会关注度,这些关注来自当事人原单位、上级领导以及社会公众。
适当的关注度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激励与监督作用,这也有利于我们建设阳光司法形象,但是过多的关注度则会妨碍审判工作。
一方面,审判人员会因背负压力过大而影响案件审判进程与质量;另一方面,过多的关注甚至是一些干预会使法院很难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四、职务犯罪的分案起诉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分案起诉一方面增加了诉讼成本,包括复印全部侦查卷宗以及一个案件制作两套以上的文书、进行两次以上的庭审消耗的财力、物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审理难度。
检察机关仅提供没有起诉的同案人的有罪供述,审判人员据此无法全面分析案情,可能会导致对案件整体事实做出错误判决。
同案人不一并处理,如何量刑、如何确定主从犯,更是难以把握。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
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
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
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正是抓住了某些办案人员的这一弱点,采取“先守后攻”的办法进行反侦查活动。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与对策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与对策【关键词】修改后新刑诉法;查办;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对策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案卷材料装订等情况的综合检验。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通过对近几年该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评查发现,基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中存在着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然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负面影响。
一、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质量方面的特点和存在的几个问题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立案数量基本保持稳定,大要案件有所上升。
2、不起诉率呈降低趋势。
3、有罪判决率连续保持较高水平。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办案的实体方面有1对罪与非罪认识不清,导致立案后全部或部分事实不能认定而作撤案或不起诉处理。
2对犯罪构成要件把握不准,导致立案后作不起诉处理。
3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存疑不起诉。
4对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掌握不及时、不准确造成案件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瑕疵。
(二)案件的程序方面有1取保候审条件掌握不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
2办案超期现象时有发生。
3送达和告知手续不完备。
4取证程序不规范等。
(三)法律文书质量方面有1说理不充分,过于简单或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
2相关报告不归纳争议的焦点或归纳不准确,对证据未进行分析。
3有的文书数字书写较为混乱,法律条款是阿拉伯数字。
4文书中的错、漏、别字时有发生。
5文书拟稿、核对签发不规范。
(四)卷宗装订方面有1个别案件缺少必要的诉讼材料。
2案卷编写目录过于简单,页码错编、漏编现象突出。
3卷宗装订不齐,卷内材料未被装订上。
4卷宗材料装订顺序不当。
5无立卷人、检查人署名和日期。
(五)执法理念落后,表现为1对人权的保护不够。
在查办案件时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举报人、关系证人的保护。
2受警力、装备、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制约,对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后多以传唤到案,一旦犯罪嫌疑人闻风外逃,案件即查不下去,只好告终。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学习xx县人民检察院 x勇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和审判,取决于案件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侦查人员如何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努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为证据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诉不出,在法院判不了,不得不作撤案或不诉处理的情况;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出了问题;本人结合自身侦查实践及案件质量检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起来,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证据收集方面一不按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犯罪构成要件是侦查取证的指南;不同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虽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我们的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对主体和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而这恰恰是案件定性量刑最至关重要的东西;主体身份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一样;比如,同样是受贿,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企业人员,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一个构成受贿犯罪,一个则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样是企业人员受贿,一个是国有公司人员,一个是非国有公司人员,他们所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再如破坏乡镇换届选举和破坏村居委选举,前者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而后者则不构成犯罪;主观故意不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在一些渎职失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把自己的渎职失职行为说成是工作中的失误;在一些索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对方借钱,如果我们的取证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二不按证据的关联性收集和固定证据一些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不管与案件有关或无关,都一古脑儿取回来;结果案卷装了厚厚的几大册,有用的证据找不到几个;将办案中收集证据变成了码材料;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及时、客观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应对侦查的对抗性,就要求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这是因为:一是随着案件的侦查,一些证据可能会被转移、隐匿、毁灭或灭失;二是相关知情人员可能会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三是能及时掌握新线索,发现新情况,为案件深挖和扩大战果奠定基础;如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侦查人员就应在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赃款的来源和去向,这对日后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四对证据间的矛盾未能合理排除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在证据上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据间要形成完整的链条,不允许存在矛盾;但少数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往往容易忽视案件中的小矛盾;比如贿赂案件中关于行、受贿的时间、地点、情节等,个别侦查人员认为只要金额是吻合的,其他都无关紧要;但很多时候,恰恰是这无关紧要的小矛盾,导致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甚至可能满盘皆输;在取证理念方面一重言词证据轻物证书证收集少数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仍停留在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上,过分相信或倚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通过言证来发现线索和收集其他证据,对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的收集不够重视或不及时收集;殊不知,因言词证据的可变性、不稳定性,致使依靠言词证据定案,往往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或证人改变证言,整个案件将可能发生巨大逆转;特别是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批准、不受监听,明确了律师的会见、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使律师获取有关案件信息更为及时、更为全面;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的情况时有发生,没有足够的物证、书证对案件事实加以固定和印证,这对进一步突破案件、侦查取证、指控犯罪增加了难度;二重有罪证据轻无罪或罪轻证据收集全面、准确、客观收集证据是每个侦查人员必备的证据意识;但在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往往注重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收集,而忽视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证据的收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有无检举他人犯罪并积极查证核实,有无主动交代侦查人员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这些犯罪事实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等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这些情节,都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三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辩解重视不够在办案中,当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时,侦查人员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人态度不老实、在狡辩;无数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就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不重视造成的;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侦查人员应当及时查证核实,以免日后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让公诉人措手不及;在取证规范方面在办案中,由于取证程序不规范致大量瑕疵证据出现;证据除了要具备客观真实性外,还必须合法;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要依法获取;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取证的主体要合法,二是取证的程序或手段要合法;在司法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往往忽视取证的规范性;比如取证的人员,按规定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一人取证的情况存在;取证的地点在茶楼、酒店或其他场所,却又不说明原因或情况;搜查时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见证人签字;提取的物证、书证没有注明来源或加盖印章骑缝章、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与笔录不同步等,这些证据尽管是客观真实的,但却是有瑕疵的,在法庭上会遭到律师的质疑,很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果这些证据对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旦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则全案功亏一篑;在办案细节方面细节决定成败;在办案中,一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往往会导致案件煮成“夹生饭”或满盘皆输;办案人员容易忽视或不注重的一些细节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询问中:一是、记录不准确;我们的少数书记员在记录犯罪嫌疑人、证人的供述或证词时,不尽可能记录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原话,而是对他们的陈述进行归纳总结,将他们说的几句话的意思揉合成一句话,甚至很长的一句话,也不进行断句,读起来生硬拗口;这样的笔录在法庭上容易被当事人否认或被律师质疑;二是、抄袭或复制笔录;在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证人多次讯问、询问中,有的办案人员为达到供述、陈述的一致性,照抄犯罪嫌疑人、证人以前的笔录或复制、粘贴以前的笔录,出现了前后供述、陈述的完全相同,其结果是适得其反,更容易被律师或法庭质疑;三是、讯问、询问关键问题不到位;一些办案人员在讯问或询问中,往往忽视对当事人主观故意的进一步明确,对其主观故意一句话带过,在以后的法庭审判中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如在对行、受贿案当事人的讯问、询问中,双方都承认收钱、送钱的事实,但为什么收钱、送钱则不进一步讯问、询问;又如在一起索贿案中索贿人将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别人“搓”点钱来用,而“搓”在当地方言中是“借”的意思;办案人员对此未进一步讯问,后在庭审中被律师抓住这一点作无罪辩护,法庭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四是、对形成的笔录不认真审阅;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一些笔录上没有侦查人员签名或只一名侦查员签名,讯问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等,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上“有错”或“不一致”等词语;其实这都是犯罪嫌疑人玩的小把戏,先写“无错”、“一致”,后将“无”字叉掉加个“有”字,或在“一致”前加个很小的“不”字,为其日后在法庭上翻供打下伏笔;这些虽是一些细小的问题,但因证据要件上的不规范会成为瑕疵证据,甚至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也说明了办案人员工作粗心大意,对形成的笔录未进行最后审阅;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用证据和事实说话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第一要务;二是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不强;认为审查判断证据是公诉部门的事情,对案件侦查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在如何补强证据和排除证据间的矛盾上欠功夫;三是规范取证意识不强;取证中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法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办案责任心不强;办案中粗心大意,对侦查取证中的一些细节不注重或忽视,致证据瑕疵,证明力降低;要提高职务犯罪案件检控成功率,就要强化证据意识,实现三大转变;其一、在证据的标准上,由客观证据标准向法定证据标准转变;客观证据标准以证据的客观真实为首要判断标准,而法定证据标准则以证据法定为原则;所谓法定证据,有三层含义:一是证据的形式法定,二是取证的主体法定,三是取证的程序法定;在办案中,侦查人员比较注重证据的客观性,而往往忽视证据的法定性;取证主体不适格、取证程序不规范,尽管证据的内容是真实的,但不符合证据的外在形式,或不是按法定程序或手段获取的,则证据本身存在瑕疵,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如果该证据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就没有任何证明力可言;其二、在证据证明的要求上,从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转变;应该说,客观真实是最高的真实,也是诉讼的理想;但是,客观真实就是现存的真实,而案件并非现存,而是已经过去了的现实;要求对已经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明达到像现存真实那样的真实,显然是不现实的,是无法达到的;我们虽然不能把案件事实原原本本还原,但我们却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用这些证据来证据案件事实,使之得到法律的确认;尽管通过证据认定的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差异很大,我们也认为是真实的,是法律上的真实;相反,有些时候,我们内心也确认某些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但是却没有相应的证据,也只能当作是不存在的事实或不真实的事实;坚持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已有明确的规定;2002年最高法院公布的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更符合人的认识规律,也便于法官裁判,这一证明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也得到普遍认可和运用;其三、在侦查理念上,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对案件的查处以侦查为中心,运用一系列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讯问询问、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获取口供证词,调取物证书证,迅速将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至于案件能不能诉的出,法院能不能判的了,则不太关心;对公诉部门在案件审查中提出的完善证据、补充侦查意见,在心理上往往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公诉部门是故意挑刺;事实上,案件查处的结果,是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标准;案件诉不出,法院判不了,是案件的质量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侦查取证出了问题;证据不充分、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等,都是侦查取证中常见的问题;如果我们在取证一开始,就站在公诉人或法官的角度去看问题,特别是要站在律师的角度去审视我们获取的证据,能否在法庭上经过质证最终被法庭所确认;按照这样的思路和要求去审查判断证据,那么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就会尽可能避免,案件也会顺利得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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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学习xx县人民检察院 x勇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和审判,取决于案件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
侦查人员如何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努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为证据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诉不出,在法院判不了,不得不作撤案或不诉处理的情况。
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出了问题。
本人结合自身侦查实践及案件质量检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起来,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证据收集方面(一)不按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犯罪构成要件是侦查取证的指南。
不同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虽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
我们的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对主体和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而这恰恰是案件定性量刑最至关重要的东西。
主体身份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一样。
比如,同样是受贿,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企业人员,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一个构成受贿犯罪,一个则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同样是企业人员受贿,一个是国有公司人员,一个是非国有公司人员,他们所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
再如破坏乡镇换届选举和破坏村(居)委选举,前者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而后者则不构成犯罪。
主观故意不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
在一些渎职失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把自己的渎职失职行为说成是工作中的失误;在一些索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对方借钱,如果我们的取证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
(二)不按证据的关联性收集和固定证据一些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不管与案件有关或无关,都一古脑儿取回来。
结果案卷装了厚厚的几大册,有用的证据找不到几个。
将办案中收集证据变成了码材料。
(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及时、客观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
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应对侦查的对抗性,就要求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
这是因为:一是随着案件的侦查,一些证据可能会被转移、隐匿、毁灭或灭失;二是相关知情人员可能会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三是能及时掌握新线索,发现新情况,为案件深挖和扩大战果奠定基础。
如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侦查人员就应在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赃款的来源和去向,这对日后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对证据间的矛盾未能合理排除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在证据上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据间要形成完整的链条,不允许存在矛盾。
但少数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往往容易忽视案件中的小矛盾。
比如贿赂案件中关于行、受贿的时间、地点、情节等,个别侦查人员认为只要金额是吻合的,其他都无关紧要。
但很多时候,恰恰是这无关紧要的小矛盾,导致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甚至可能满盘皆输。
在取证理念方面(一)重言词证据轻物证书证收集少数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仍停留在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上,过分相信或倚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通过言证来发现线索和收集其他证据,对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的收集不够重视或不及时收集。
殊不知,因言词证据的可变性、不稳定性,致使依靠言词证据定案,往往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或证人改变证言,整个案件将可能发生巨大逆转。
特别是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批准、不受监听,明确了律师的会见、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使律师获取有关案件信息更为及时、更为全面;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的情况时有发生,没有足够的物证、书证对案件事实加以固定和印证,这对进一步突破案件、侦查取证、指控犯罪增加了难度。
(二)重有罪证据轻无罪或罪轻证据收集全面、准确、客观收集证据是每个侦查人员必备的证据意识。
但在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往往注重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收集,而忽视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证据的收集。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有无检举他人犯罪并积极查证核实,有无主动交代侦查人员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这些犯罪事实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等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这些情节,都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三)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辩解重视不够在办案中,当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时,侦查人员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人态度不老实、在狡辩。
无数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就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不重视造成的。
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侦查人员应当及时查证核实,以免日后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让公诉人措手不及。
在取证规范方面在办案中,由于取证程序不规范致大量瑕疵证据出现。
证据除了要具备客观真实性外,还必须合法。
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要依法获取。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取证的主体要合法,二是取证的程序或手段要合法。
在司法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往往忽视取证的规范性。
比如取证的人员,按规定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一人取证的情况存在;取证的地点在茶楼、酒店或其他场所,却又不说明原因或情况;搜查时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见证人签字;提取的物证、书证没有注明来源或加盖印章(骑缝章)、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与笔录不同步等,这些证据尽管是客观真实的,但却是有瑕疵的,在法庭上会遭到律师的质疑,很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如果这些证据对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旦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则全案功亏一篑。
在办案细节方面细节决定成败。
在办案中,一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往往会导致案件煮成“夹生饭”或满盘皆输。
办案人员容易忽视或不注重的一些细节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询问中:一是、记录不准确。
我们的少数书记员在记录犯罪嫌疑人、证人的供述或证词时,不尽可能记录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原话,而是对他们的陈述进行归纳总结,将他们说的几句话的意思揉合成一句话,甚至很长的一句话,也不进行断句,读起来生硬拗口。
这样的笔录在法庭上容易被当事人否认或被律师质疑。
二是、抄袭或复制笔录。
在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证人多次讯问、询问中,有的办案人员为达到供述、陈述的一致性,照抄犯罪嫌疑人、证人以前的笔录或复制、粘贴以前的笔录,出现了前后供述、陈述的完全相同,其结果是适得其反,更容易被律师或法庭质疑。
三是、讯问、询问关键问题不到位。
一些办案人员在讯问或询问中,往往忽视对当事人主观故意的进一步明确,对其主观故意一句话带过,在以后的法庭审判中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如在对行、受贿案当事人的讯问、询问中,双方都承认收钱、送钱的事实,但为什么收钱、送钱则不进一步讯问、询问;又如在一起索贿案中索贿人将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别人“搓”点钱来用,而“搓”在当地方言中是“借”的意思。
办案人员对此未进一步讯问,后在庭审中被律师抓住这一点作无罪辩护,法庭支持了律师的观点。
四是、对形成的笔录不认真审阅。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一些笔录上没有侦查人员签名或只一名侦查员签名,讯问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等,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上“有错”或“不一致”等词语。
其实这都是犯罪嫌疑人玩的小把戏,先写“无错”、“一致”,后将“无”字叉掉加个“有”字,或在“一致”前加个很小的“不”字,为其日后在法庭上翻供打下伏笔。
这些虽是一些细小的问题,但因证据要件上的不规范会成为瑕疵证据,甚至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也说明了办案人员工作粗心大意,对形成的笔录未进行最后审阅。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
用证据和事实说话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第一要务;二是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不强。
认为审查判断证据是公诉部门的事情,对案件侦查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在如何补强证据和排除证据间的矛盾上欠功夫;三是规范取证意识不强。
取证中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法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办案责任心不强。
办案中粗心大意,对侦查取证中的一些细节不注重或忽视,致证据瑕疵,证明力降低。
要提高职务犯罪案件检控成功率,就要强化证据意识,实现三大转变。
其一、在证据的标准上,由客观证据标准向法定证据标准转变。
客观证据标准以证据的客观真实为首要判断标准,而法定证据标准则以证据法定为原则。
所谓法定证据,有三层含义:一是证据的形式法定,二是取证的主体法定,三是取证的程序法定。
在办案中,侦查人员比较注重证据的客观性,而往往忽视证据的法定性。
取证主体不适格、取证程序不规范,尽管证据的内容是真实的,但不符合证据的外在形式,或不是按法定程序或手段获取的,则证据本身存在瑕疵,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
如果该证据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就没有任何证明力可言。
其二、在证据证明的要求上,从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转变。
应该说,客观真实是最高的真实,也是诉讼的理想。
但是,客观真实就是现存的真实,而案件并非现存,而是已经过去了的现实。
要求对已经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明达到像现存真实那样的真实,显然是不现实的,是无法达到的。
我们虽然不能把案件事实原原本本还原,但我们却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用这些证据来证据案件事实,使之得到法律的确认。
尽管通过证据认定的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差异很大,我们也认为是真实的,是法律上的真实。
相反,有些时候,我们内心也确认某些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但是却没有相应的证据,也只能当作是不存在的事实或不真实的事实。
坚持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已有明确的规定。
2002年最高法院公布的《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更符合人的认识规律,也便于法官裁判,这一证明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也得到普遍认可和运用。
其三、在侦查理念上,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
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对案件的查处以侦查为中心,运用一系列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讯问询问、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获取口供证词,调取物证书证,迅速将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
至于案件能不能诉的出,法院能不能判的了,则不太关心。
对公诉部门在案件审查中提出的完善证据、补充侦查意见,在心理上往往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公诉部门是故意挑刺。
事实上,案件查处的结果,是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标准。
案件诉不出,法院判不了,是案件的质量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侦查取证出了问题。
证据不充分、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等,都是侦查取证中常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