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误区(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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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误区(3)
(4)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不能按标准养护试块龄期28d同等对待,应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现场设置温度计,认真记录,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
d时所对应的龄期,而且0℃以下的龄期不能计入。
同时要求,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施工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方按有关规定共同确定。
(5)同条件养护试件不能另开小灶,否则失去了同条件的意义。
同条件是指试件的组成成分与结构实体相同,所处环境与结构实体相同。
试件应与结构实体同患难、共甘苦,应将同条件试件同木箱或焊制的钢筋笼放置与结构实体同等位置,享受同等待遇,若给试件洒水养护,就应给实体洒水养护,若给试件覆盖保温,就应给实体覆盖保温,而不能将试件埋置砂池或放入水池,而置实体于不顾。
形成不同条件养护度件,而使其失去对结构实体检验的验证性。
(6)同条件养护试件应按规范要求留置,应引起高度重视,而不能随意留置。
在《规范》7.4混凝土施工7.4.1第5条规定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同时根据10.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中应具备的条件:10.2.1第5条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和第11条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以及10.2.2中第4条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本规范的要
求,说明同条件养护试件是混凝土结构验收必备条件。
因此应对同条件养护试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实际操作中要有具体措施,严格按照D.0.1第1条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制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方案,按监理(建设)批准后付诸实施。
(7)当同等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经评定判定为不合格时,直接找设计单位复核验算的处理程序不符合规范要求,应按照《规范》10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10.1.6中规定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如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方可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亦即10.2.3中第三条的规定: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通过以上七个方面误区的剖析,希望能对结构实体同条件试件有进一步的理解,在实际工程施工中起一定的指导作用,务责任主体共同重视结构实体同条件养试件的作用,确保结构安全,严把工程质量关。
参考文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