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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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
1目的
规范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检查及维
护管理,以保证工作场所存在物理或化学方面的危害时,可以通过使
用劳动防护装备来提高人员的安全保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直属单位。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3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4国家安监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3.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
3.6中国海油企业标准《劳动防护服装使用管理规定》(Q/HS4005)
3.7海油发展《QHSE管理制度》(QHSE-01)
3.8海油发展《HSE相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QHSE-01-11)
3.9海油发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QHSE-01-23)
3.10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HSE-W-104)
3.11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呼吸保护设备安全管理》(HSE-W-212)
3.12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听力保护安全管理》(HSE-W-213)
3.13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安全管理》
(HSE-W-204)
4释义
无
5职责分工
____公司
5.1.1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1.2物资装备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办工作。
5.3各直属单位HSE部门
5.3.1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查,以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实施监督与管理。
5.3.2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6要求
6.1管理原则
6.1.1适宜性原则:各作业岗位必须按照配备标准,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起到真正的防护作用。
6.1.2有效性原则:对存在有效期或需进行期间检验特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要定期进行更换或检验,以确保防护有效性。
6.1.3完好性原则:要各类劳动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6.2管理范围
涉及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控制与管理。
6.3管理内容
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使用及保管、配备标准及具体的采购、检验等管理要求。
6.4工作要求
各直属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的常规劳动防用品配备标准为员工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对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及完好性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
各基层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对防护用品发放状态及防护设施的设置位置进行全面掌控,并对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
生产作业人员应按照本细则要求或产品说明书正确配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失去有效防护能力的防护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7工作程序
7.1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和使用要求
____头部保护用品
7.1.1.1适用于我公司的头部防护用品主要为安全帽。
7.1.1.2各直属单位人员在办公室、控制室或生活区外面的存在物体坠落及撞击危险的工作场所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7.1.1.3访问者到达办公室、控制室或生活区外面的危险场所时,所在单位必须给他们发放安全帽。
7.1.1.4安全帽的使用要求:
为充分发挥保护力,安全帽配带时必须按头位的大小调整帽箍(调整范围52-64cm),并系紧下颏带。
在生产区内工作的人员,其安全帽系带不得出现松动或脱落现象。
安全帽在经受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明显损坏,也必须更换。
不要将安全帽用于驾车或运动保护。
安全帽不要接触油漆、溶济或烃类清洁剂(稀释剂、汽油、煤油),可用中性皂液或温水洗涤。
安全帽应在常温、干燥、通风和没有阳光直射下储存。
每次使用前后应检查安全帽,当帽壳有破损、破裂、褪色,外观呈白垩色或其他异常情况。
帽衬有破裂、破损、断线、脱皮、分层或失去弹性等现象,应立即报废。
即使在保质期内。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帽应在保质期内使用,到期应及时更换。
7.1.1.4.1安全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安鉴合格证。
7.1.____人的头顶和帽顶的空间至少要保持有30mm的距离才能使用。
7.1.1.4.3使用安全帽时要戴正,安全帽的带子要系牢。
7.1.1.4.4要对安全帽进行定期检查,严禁戴有缺陷的帽子。
7.1.1.4.5严禁将安全帽长时间在阳光下曝晒。
7.1.1.4.6安全帽的帽衬要经常清洗,损坏后要立即更换。
7.1.1.4.7在电路附近工作时,禁止使用金属帽。
7.1.1.4.8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帽的使用说明使用,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安全帽要立即进行更换。
7.1.2面部保护用品
7.1.2.1我公司使用面部防护用品主要为护目镜和防护面罩两类。
7.1.2.1.1护目镜主要分为防异物冲击眼镜、防化学液体飞溅眼镜、防烟尘及各种有害气体眼镜、防激光眼镜等。
从事如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相应护目镜:
a)从事喷砂、喷漆、焊接或打磨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异物冲击眼镜;
b)从事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液体和化学药品等可能引起的眼睛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化学液体飞溅眼镜;
c)在烟尘和有毒气体不太强场所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烟尘及有毒气体眼镜;
d)在毒性较大或烟尘较大的场所作业的人员除佩戴防烟尘及有毒气体眼镜外,还应同时使用适宜的防毒面具。
e)激光作业人员必须戴激光防护镜;
7.1.2.1.2防护面罩主要分为防辐射面罩、防化学液体飞溅面罩等。
从事如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相应护目镜:
a)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辐射面罩;
b)从事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液体和化学药品等可能引起的面部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化学飞溅面罩。
7.1.2.2面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7.1.2.2.1护目镜和面罩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7.1.2.2.2护目镜要避免与坚硬锐利的物质磨擦,镜片脏时要用软布擦试,避免接触腐蚀性物质,以免镜片模糊影响视物。
7.1.2.2.3经过那些正在进行喷砂,喷漆,焊接或打磨的区域的人员应戴防异物冲击眼镜。
7.1.2.2.4在可能接触到气态、液态或固态化学物时,不允许戴隐形眼镜。
7.1.2.2.5在进行可能伤害眼部的危险作业时,配戴近视眼镜的员工也必须戴上护目镜或安全眼镜。
不允许把近视眼镜当作安全眼镜来使用(即使附加有可装卸的侧护罩),除非它们是近视安全眼镜。
7.1.3呼吸保护用品
7.1.3.1呼吸保护用品根据结构和作用原理主要有过滤式和隔离式两大类。
a)我公司使用的过滤式呼吸防护器主要有防尘口罩及防毒面具两类。
b)我公司使用的隔离式呼吸防护器主有自给式呼吸器及送风式呼吸器两类。
7.1.3.2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和粉尘等作业,因操作条件或工艺设备所限,在尘毒污染处、处理事故、抢修抢险、剧毒操作及在狭小的密闭空间内作业时,各直属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为作业人佩戴适宜的呼吸保护用品。
7.1.3.3呼吸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7.1.3.3.1过滤式呼吸防护器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a)使用呼吸护具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检查其完好性,并在使用时严格按照产品要求进行清洗组装,保持连接部位的密闭性。
b)除简易型防尘呼吸器外,均应在使用前检查呼吸器气密性。
c)使用时应注意过滤器罐是否失效,如有毒物气味,或发现滤毒罐增重一定数值或使用时间过长,应引起警惕。
d)呼吸器用毕要认真检查、清洗,妥善保管。
并存放在干燥通风、温度适中、无毒物污染场所。
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的管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用工单位。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劳动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网、防护栏杆、防护网等。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风险,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的选择、购置、使用、维护、更换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劳动者对劳动防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及时提供给劳动者使用。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品质合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适合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风险;
(三)易于佩戴和使用,并提供使用说明书;
(四)经常性检验和维护。
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风险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劳动者使用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通过定期检测和检验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其功能和品质符合要求。
对于损坏、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
第三章劳动防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风险,合理布局和设置劳动防护设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结构稳固,材质符合要求;
(二)具备防护效果,能够有效防止工作事故的发生;
(三)易于使用和维护,并提供使用说明书;
(四)经常性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保持劳动防护设施的清洁和整齐,不得随意挪动或拆除,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管理与培训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并与员工共同参与,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提醒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掌握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存在缺陷的劳动防护设施,并记录维修和更换的情况。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未提供或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的用工单位,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八条劳动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不正确使用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记录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特定行业或特殊工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劳动行政部门所有。
总结:本细则为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明确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的选择、购置、使用、维护、更换等事项,加强了对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了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
同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也有了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通过全面实施本细则,可以有效提升劳动者的劳动防护水平,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