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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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管理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坚决制止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市关于开展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专项治理活动的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1.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相关卫生行政管理规定,合理用药,不得收受药品生产或经销商发放的药品促销费、开单提成费,以及接受外出考察、旅游、娱乐活动等变相回扣。

2. 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和个人不得为经销商、生产厂家提供登记、统方等方便,不得接受经销商和厂家的任何回扣。

3. 医用耗材和内植材料必须按需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4. 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等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购销活动中,不得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各类物资经销商和生产厂家以各种形式给予的回扣,如赞助、宣传费、境内外旅游、宴请等。

5. 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财务、信息等管理部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严禁私定厂家、私定价格、泄露标底、收取礼品及回扣等违规行为。

6. 严禁科室和个人及重点岗位的职工,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截留、挪用、介绍外购、代理经销药品耗材等,从中收取现金,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7. 凡本院职工及家(亲)属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院从事药
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及各类商品等经营、代理、销售活动。

8. 严禁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经销商进入医院各科室促销。

以上各条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被追究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概由个人承担。

具体处罚条例如下:
(1)凡有接受商业贿赂等违纪违规行为者,一经查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同时作如下行政处理:
①所得金额在一千元以内,取消两年评优资格,当年评为不称职岗。

②所得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缓聘或待岗、降级或降职、报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等处理处分。

③所得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予以下岗、开除等处理,同时移送司法机关。

(2)系党员的无论违规金额多少,一律按《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3)凡发现有统方者,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作待岗处理。

(4)实行科主任一岗双责负责制。

科室工作人员有违反以下规定者,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①科室有收受回扣者而科主任不知情,每次否科主任奖金五百元。

②科主任明知该科有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现象,而不予制止和报告,每次否科主任奖金一千元。

③科主任与经销商合伙在医院经销产品者,一经查实,免去科主
任职务。

(5)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如查实有给回扣、提成等违规操作行为的,取消其公司在我院的所有产品经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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