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队自聘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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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综合执法队自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执法队伍的纪律性和专业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执法队所有自聘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协勤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自聘人员合法权益,促进队伍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任用
第四条自聘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自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
3.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5. 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第六条自聘人员任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纪律
第七条自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综合执法队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自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工作职责:
1. 积极参与综合执法工作,协助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
2. 负责现场勘查、取证、协助调查等工作;
3. 负责日常巡逻、检查、宣传等工作;
4.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自聘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 严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 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3. 严守廉洁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严守交通纪律,不得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5. 严守网络纪律,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自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自聘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十二条自聘人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解除聘用关系: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2.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
3. 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4. 拖欠工资,情节严重。
第五章保障与待遇
第十三条自聘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自聘人员工资待遇根据岗位、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自聘人员享有休假、培训等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综合执法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