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驻校教官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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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学校军事化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提升教官队伍的综合管理能力,规范教官行为,保障学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官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 负责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管理,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纪律意识。

3. 参与学校各类活动组织与实施,协助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 定期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团队协作能力。

5. 加强与班主任、家长沟通,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6. 积极参与学校德育工作,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三、教官选拔与培训
1. 驻校教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20至45周岁之间。

(2)退伍军人、警校毕业生或具有军事训练经验者。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2. 学校组织教官选拔,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面试、考核,择优录取。

3. 新聘教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校规章制度、学生管理、军事训练等方面。

四、教官管理
1. 学校设立教官管理办公室,负责教官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

2. 教官应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3. 教官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

4. 教官应注重自身形象,着装整齐,言行举止文明。

5. 教官应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五、考核与奖惩
1. 学校对教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

2. 对表现优秀的教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教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3. 教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官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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