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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
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司通[2007]2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7.04.19
【实施日期】2007.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司通[2007]2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司法局,省农垦中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省垦区公安局、省农垦总局司法局,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省林区公安局、省森工总局司法局,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公安局: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确保社区矫正工
作健康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待开展试点工作时遵照此《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保证考核奖惩工作的准确与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流程(试行)》以及《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应做到及时考核、及时记载、及时公布,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地区及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四条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厅,以下同)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省各地区及单位社区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

市(行署、系统)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以下同)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社区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管理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县、市、区、管理局司法局,以下同)负责组织实施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农场、林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所或司法分局,以下同)具体承担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

对矫正对象计分考核应征求当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工作者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意见。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对矫正对象的考核,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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