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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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流程
矿矿
矿矿
矿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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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为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 号)执行(见附件1)。

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内部责任体系
(一)成立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领导组:
组长:矿长
成员: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
督办重大事故隐患领导组(简称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全矿长兼任主任,负责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1、矿长对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重点督办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总工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图纸作假、隐瞒采剥工作面的。

3、生产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4、安全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掘、通风、地质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将煤
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5、机电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三、督办通知、督促治理、移交级别、验收销号、公示公告等工作机制
(一)督办通知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领导组成员应当及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督办,向治理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

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产生原因;②治理方案;③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④治理完成期限;⑤停产区域或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⑥督办销号程序。

(二)督促治理督办领导应经常督促治理单位严格落实治理方案,按期完成治理任
务。

(三)移交提级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煤矿公司上一层级的部门和人
员实施督办,并移交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包括以下内容:①未完成原因;②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③已采取的安全措施。

(四)验收销号
煤矿应当按照“谁督办、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五)公示公告
煤矿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位置或区域,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悬挂在醒目位
置。

警示牌应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
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

四、督办信息管理体系
煤矿应当逐步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设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业务模块,具备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接收记录、治理进展跟踪、逾期警示提醒、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对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五、报告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一)报告监督制度煤矿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并组织制定和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②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③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④发现隐患后米取的安全措施。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②治理的方法和措施;③落实的经费和物资;④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⑤治理的时限、进
度安排和停产区域;⑥采取的安全防护
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安检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矿领导报告后,矿领导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的或不及时处理的,安检科人员可以越级向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应向安监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举报奖励制度煤矿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微信号等;接到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后,及时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

六、隐患等级划分
1、A 类:重特大安全隐患[ 难度大,煤矿解决不了的,需报上级单位协调解决的(含《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中各类重大隐患,见附件1)]
2、B 类:重大安全隐患(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里协调解决的)
3、C类:一般安全隐患(难度一般,由区队自行解决即可排除的)
附件1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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