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转型时期法学理论的根本性变化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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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转型时期法学理论的根本性变化与思

内容提要:俄罗斯自85年开始社会转型至今,历时近20年的社会变革。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俄罗斯法学理论的变化如同国家的变化一样是非常巨大的。

最根本性的一个变化是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法治国家建设放弃了社会主义目标。

笔者通过对其放弃马克思主义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马克思主义并不过时,问题是在于与时俱进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而不必拘泥于个别论断。

通过对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的关系的分析,认为二者既有共性又有不同,社会主义与法治应密切相联,二者的相互补充是促进人类进步事业发展的必然。

著作中,他们以不同的理由并针对不同的历史分界给法下了几十个不同的定义。

所有的定义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把法看成次于经济基础的第二性现象,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我们简单地抛弃了其他定义的区别,采纳了《共产党宣言》中所下的一个唯一的定义,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这样理解的特别方便之处就在于可以在阶级基础上把国家与法紧密联系起来,可以把两者变成阶级斗争的统一的手段,镇压阶级敌人的统一的手段。

关于法的阶级定义可以说的,也就是关于国家的阶级定义可以说的:它很好地适合于产业资本主义的情况,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对立的尖锐化,社会震荡,完成社会主义革命。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设想,在革命胜利后,法作为阶级社会的典型产物将逐步消亡。

这个预言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没有应验。

在俄国,不断强化法的惩罚的一面,它日益被作为奴役和镇压人民的手段。

对于一个全面的行政-命令体制来说,这是自然的。

同样,把法界定为受国家强制力支持的规范体系,并以此作为官方的学术主张,这一选择也是自然的。

至于规范的内容,那么就说到或写到,它们体现工人阶级、全体劳动者、全体人民的意志,而事实上规范却反映了党-国领导的意志。

对国家和法的阶级解释紧密地纠合在一起。

在当代社会,面对核武器对文明的威胁和潜在的生态灾难,人类发展日益超脱人民和民族的冲突,走向共处、协商,走向民主社会。

这就需要改变法与国家过去的基本观念,基础与上层建筑、阶级
和阶级斗争、剥削的概念和实质等等的认识也需要改变。

产物,社会变化,国家与法也发生变化。


主义,把法治与走资本主义道路联系起来。

当代俄罗斯法治国家改革的实践经历了由与社会主义的联系紧密到逐渐放弃,最终导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换位的历史性变化。

个人的权利在集体、国家和社会面前弱化。

当然,如果人民的政治觉悟程度整体上欠缺,也不可能做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这也正如俄罗斯学者科斯迦果夫斯基早在20世纪初就提出,法治国家是在“自身充分发展”的阶段来临的,它取决于人民高度发达的法律意识水平和强烈的责任感。

所以社会的进步,不仅取决于国家领导者的设计和把握,也更取决于是否能真正以社会主人的姿态参与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的人民的素质。

从客观上看,俄罗斯在社会主义前的阶段处于农奴制时期,经济发展的水平使人们对权利的要求,进而对国家权力的要求没有达到相应的程度。

结果是公民的真实权利没有解决,民主也没有实现。

所以,俄罗斯没能建成法治国家的真正原因就在于商品经济发展,以及由此所决定的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和对权力的要求没有达到相应程度。

所以,不管是俄罗斯法治国家建设出现了问题,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出现了问题,归结一点就是权力制约机制以及能够有效保证权力制约机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人民的权利要求、政治觉悟的不足密切相联。

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建设
出现的问题也不例外。

的。

美国一位历史学家指出:“共产党俄国的最杰出的成就之一就是战胜了文盲。

” 医疗、社会保障都取得相当的成就。

这是人的生存权、社会保障权和受教育权的实际成果体现。

这说明,俄罗斯的社会主义制度或集权制度并不都是意味着在所有方面都不发展或停滞乃至倒退。

现代化的实现可以靠民主的办法,也可以靠专制的办法,苏联时期的现代化就是用的专制乃至极权的方式进行的。

但比较优劣,顺应历史发展自然的手段更为可取,更能调
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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