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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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8.03
•【字号】渝建绿建〔2022〕12号
•【施行日期】2022.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绿色建筑
与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建绿建〔202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2022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已于全面强制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和《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以下简称为“通用规范”),为进一步做好通用规范贯彻落实工作,提高我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品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通用规范有关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执行通用规范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同时满足我市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执行通用规范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可按本通知附件1进行编制。
三、执行通用规范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设置太阳能系统,太阳能系统应与建筑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其中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应设置屋顶太阳能光伏系统,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四、新建超高层建筑应达到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项目三星级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详附件2)。
鼓励建设单位开展三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
五、新建公共建筑应设置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设置情况纳入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重点核查内容,针对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应确保能耗监测数据与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相连接,实现逐时进行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收集。
附件:1.初步设计阶段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模板
2.三星级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