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消防安全惩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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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商场内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
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商场所有区域,包括商场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地下车库、租赁商户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商场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行为,对违反消防安全
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商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商场法定代表人,负责商场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
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商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确保商场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四)对商场内租赁商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商场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七条商场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状况;
(二)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
(三)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第四章消防安全违规行为处罚
第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消防安全违规行为: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擅自改变商场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
(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七)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对消防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
(四)暂停营业;
(五)吊销营业执照;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一)警告:对首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处以人民币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暂停营业:对情节严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令暂停营业,并处以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五)吊销营业执照:对屡教不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因商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商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