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遏制和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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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遏制和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30
•【字号】滨政办发〔2017〕66号
•【施行日期】2017.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
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遏制和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
知
滨政办发〔2017〕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遏制和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
滨州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遏制艾滋病疫情上升趋势,努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我市防治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治措施,监测力度持续加大,经输血传播、母婴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得到有效控制,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但是,我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交织,防治任务更加艰巨。
一是疫情形势仍然严峻。
近年来,我市新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数量持续增加,2012-2016年新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年均增长速度为39.62%。
二是流行因素更加复杂。
经性途径传播成为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现存活病例经性传播占到97.07%,其中男性同性性传播占68.09%,青年学生、老年人感染人数日益增多,疫情正从易感染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导致艾滋病疫情增加的高危因素错综复杂。
三是防治难度进一步加大。
目前仍有很大一部分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和管理,成为潜在传染源,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部分人群知行分离现象严重,干预难度较大,卖淫嫖娼等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合成毒品滥用导致不安全性行为增多,增加艾滋病经性传播机率。
四是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耐药增多的情况加大了治疗的压力和难度。
同时,部分县(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现有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到2020年,艾滋病防治工作体系更加健全,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全市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得到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救治和社会救助得到保障,生存质量逐步提高。
全市的艾滋病疫情持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二)工作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
1.城乡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
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覆盖90%以上二级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检测点覆盖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3.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
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
4.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
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5.待孕夫妇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率达到95%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接受母婴阻断的比例达到100%。
6.无偿献血者血液核酸检测率达到100%。
7.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
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
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率达90%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根据大众人群、青年学生、流动人口、出国劳务人员和老
年人的不同特点,多途径、多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艾滋病危害性和防治知识、健康素养等宣传教育。
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指导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
开展高校和职业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强化重点人群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
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大众形成对自身健康负责、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综合干预。
强化社会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
加强网络管理,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全面落实在宾馆、车站等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放设施的要求。
加强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
探索男性同性性传播的综合干预策略。
加强性病防治,强化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及性病筛查,及时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
加强吸毒人员管理和帮扶工作,最大限度管控吸毒人员,开展及时、有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
保持禁毒工作高压态势,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
(三)提升检测咨询和随访服务水平。
进一步健全实验室检测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
各县(区)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
加强感染者和病人管理,在首次随访服务中,告知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其主动寻求并接受随访服务,督促其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提高随访质量。
认真开展定期随访,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
建立健全随访转介机制,负责随访机构要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流入流出的转介工作。
(四)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
进一步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和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布局,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
健全无偿献血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严厉打击非法采供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
加强对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
全面落实预防母婴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大力开展婚前、孕前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检测。
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孕产妇)在孕早期、初次产前检查或助产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对发现的感染者及时提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新生儿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与救治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
进一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省级艾滋病防治项目。
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做好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
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保证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防治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计划,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要进一步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密切配合,形成艾滋病防治合力。
市、县(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开展对防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组织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落实救助政策。
加强对生活困难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帮扶救助,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的救助工作。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
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落实好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
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公安、司法、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四)保障合法权益。
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落实艾滋病关怀政策,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
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优化布局,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
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做好隐私保护工作,创造公平宽松的学习环境,不得歧视。
五、督导与评估
加强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
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订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方案,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20年组织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