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场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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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灰场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灰场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灰场,包括灰场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灰场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公开;
(四)强化责任、强化考核、强化追究。
第四条灰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灰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灰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灰场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灰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灰场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对灰场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查处灰场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灰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六)指导、协调、监督灰场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灰场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二)对灰场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等环节进行安全管理;
(三)定期对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安全权益;
(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灰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灰场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灰场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等环节的安全设施;
(三)灰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报告和处理;
(五)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资料;
(三)询问相关人员;
(四)其他方式。
第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十一条灰场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查明事故原因;
(二)追究事故责任;
(三)提出整改措施;
(四)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三)事故责任认定;
(四)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灰场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安全责任;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三)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保障从业人员安全权益;
(四)未按规定报告、处理事故;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