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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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部门。

第三条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和挪用;
(三)合理性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原则: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向参保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设立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编制、执行和监督;
(四)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和信息公开;
(五)负责处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设以下部门:
(一)基金财务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监督;
(二)业务管理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三)审计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和监督;
(四)信息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信息收集、处理和公开。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财政补贴;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及比例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定期与参保单位和个人核对缴费情况,确保基金
筹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因疾病、生育等原因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经批准的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及比例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基
金支付的安全、合理和高效。

第五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管
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基金
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防控机制,防止基金风险。

第六章医疗保险基金监督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基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接受参保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举报和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不一致,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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