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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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许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业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根据《直销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直销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直销企业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诚信。
第四条直销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直销许可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
理机制,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经营直销业务的企业,包括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直销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
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七条直销企业应当强化信息披露,对直销产品、直销行为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宣
传和解释,不得低价夸张、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
第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加强对直销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保护市场秩序。
第十条直销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直销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申请直销许可,应当向省级直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直销企业已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直销企业的直销业务经营范围和直销产品清单;
(四)直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直销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公告受理情况。
第十三条省级直销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发给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取得直销许可证后,向社会公众公示直销许可证号码、有效期限
等信息。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按照直销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直销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范围。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应当定期向省级直销管理部门提交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直销企业取得直销许可证后,如发生股权、名称、经营范围等重大变更,应当及
时向省级直销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直销许可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省级直销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直销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直销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省级直销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发放的直销许可证进行检查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
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省级直销管理部门应当对直销企业的经营活动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
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直销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省级直销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直销
许可证、吊销直销许可证等措施,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直销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直销许可的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直销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直销许可的违法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
行认真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于直销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直销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
暂停直销许可证、吊销直销许可证等措施:
(一)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直销业务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直销业务的;
(三)虚假宣传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五)无合法依据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直销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省级直销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直销许可证或者吊销直销许可证,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于直销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直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级直销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受理直销许可申请、发放直销许可证、变更直销许可证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