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2.25
•【字号】宁政发[2003]22号
•【施行日期】2003.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3]22号2003年2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总则
一、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做到依法行政,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四、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

五、领导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六、改变成撤销所属各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七、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全区经济、教育、科学、民族宗教事务,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对外贸易经济、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审计、地方税务、环境保护、广播影视、统计、工商行政,新闻出版、林业、质量技术和药品监督、外事侨务等行政工作。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九、依法办理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主席、主席助理协助主席工作,并向主席负责。

主席外出期间,由常务副主席主持自治区政府工作。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向主席负责,并向分管副主席、主席助理报告工作。

十二、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解决自治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副主席、主席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也可受主席委托完成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对于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及时向主席报告。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并领导政府办公厅工作。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工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厅长组成,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贯彻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总结检查落实情况;
(三)讨论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
(四)通报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单位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

十八、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组成,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告自治区党委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自治区财政预算(草案)、政府基金预算的收支项目计划,每半年审议一次区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六)讨论通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命令、决定和重要行政措施;
(七)分析全区经济形势,通报和讨论自治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八)讨论决定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讨论决定以自治区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讨论决定自治区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两周召开1次。

根据需要,可安排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十九、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主席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可安排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二十、主席碰头会议由主席召集,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参加,主要是沟通思想,通报情况,衔接工作,探讨解决重大问题的思路等。

主席碰头会议不定期召开。

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十一、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受主席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区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二十二、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常务副主席并主席确定。

二十三、列席政府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时,由副职列席。

除特殊情况外,列席人员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

二十四、自治区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政府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送请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签发。

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自治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级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借故不办,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二十五、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特别是全区性会议。

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区性会议,应于本年度11月底以前,将会议内容
(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区性会议,应提前15天报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审批。

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业务会议,要求市、县(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分管副主席、主席助理批准。

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求市、县(区)长参加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并主席批准。

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

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六、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1]53号)的规定,公文审批按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七、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送政府领导审批。

除紧急情况和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公文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报送自治区政府的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面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由分管副主席、主席助理成秘书长进行协调、裁定。

二十九、副主席、主席助理审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应送主席审批,或经政府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的意见。

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
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签署。

三十二、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章,由主席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发布。

规章及其他宜于向社会公布的自治区政府公文,通过《宁夏日报》公布。

内事活动和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三、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区内调查研究、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所到之处,接待要从俭,不要陪餐,不搞层层陪同.地方负责同志不到市县交界处迎送。

三十四、各部门召开业务会议一般不要邀请自治区政府领导出席。

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确需政府领导参加的,要事先书面报告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一般只安排一位政府领导同志讲话。

三十五、为保证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自治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剪彩、奠基、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一般不出席各地和各部门举办的检查、总结、评比、竞赛、表彰等活动。

上级机关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来宁,按照热情、节俭、实效的原则,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要自治区政府相关领导会见或陪同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三十六、自治区主席出访,经自治区党委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副主席出访,经主席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出国,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征求分管副主席、主席助理意见,并经主管外事的副主席审校后,呈主席批准。

各部门的副职出国,经分管副主席、主席助理同意后,报主管外事的副主席批准。

三十七、自治区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宾、港澳人员和海外华侨知名人士,由接
待单位提出方案,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会签后报批,会见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方案,经自治区对台办会签后报批。

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八、副主席、主席助理和秘书长离宁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席报告,经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政府办公厅。

三十九、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正职领导离宁出差,出访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向主席、分管副主席或主席助理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