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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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 为规范企业破产资金管理,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
二、破产资金管理组织
2.1 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后,应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资金的管理工作。
2.2 破产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与破产企业无利害关系。
2.3 破产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财产;
(2)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
(3)制定破产资金使用方案;
(4)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
(5)报告破产资金管理情况;
(6)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三、破产资金使用范围
3.1 破产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破产清算费用;
(2)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4)破产企业破产债权清偿;
(5)破产企业财产变现费用;
(6)其他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支出。
四、破产资金管理程序
4.1 破产管理人应在破产案件受理后10日内,制定破产资金使用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4.2 债权人会议应对破产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通过破产资金使用方案。
4.3 破产管理人应按照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资金使用方案,合理使用破产资金。
4.4 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资金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五、破产资金监督
5.1 债权人会议应对破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2 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破产资金使用的审查和监督,确保破产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5.3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资金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六、法律责任
6.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资金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破产资金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 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对破产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民法院所有。
八、破产财产的评估与变现
8.1 破产管理人应组织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公正、合理,确保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最大化。
8.2 评估机构应由债权人会议选定,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
8.3 破产管理人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破产财产变现方案,包括变现方式、时间、程序等,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8.4 破产财产变现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变现过程的公平、公正。
九、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
9.1 破产管理人应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并要求未知债权人向其申报债权。
9.2 债权申报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破产管理人应对债权申报进行审核,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9.3 破产管理人应编制债权清单,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权审核情况。
9.4 债权人会议对债权清单进行审议,如有异议,破产管理人应进行调查核实。
十、破产财产分配
10.1 破产财产变现后,破产管理人应根据破产债权的性质、优先顺序和债权清偿比例,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0.2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10.3 破产管理人应按照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地支付破产债权。
10.4 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应保持公正、透明,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十一、破产清算的结束
11.1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终结。
11.2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清算报告,确认破产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破产财产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后,裁定终结破产清算。
11.3 破产管理人应在破产清算终结后,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档案管理
12.1 破产管理人应妥善保管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材料、债权人申报材料、评估报告、变现方案、分配方案等。
12.2 破产清算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将档案资料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并确
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12.3 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必要时能够查询。
十三、信息披露
13.1 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向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披露破产清算进展情况,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13.2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财产评估结果、变现进展、债权审核情况、财产分配方案等。
13.3 破产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四、破产管理人的变更与解任
14.1 如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不能胜任、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失职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变更或解任破产管理人。
14.2 变更或解任破产管理人时,应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影响破产清算进程。
14.3 新任破产管理人应继续履行原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并有权查阅、使用与破产清算有关的全部资料。
十五、破产清算中的职工权益保护
15.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依法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的支付。
15.2 破产管理人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并报告人民法
院。
15.3 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职工就业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内容,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十六、破产清算中的税收问题处理
16.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应依法处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确保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
16.2 破产管理人应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明确税收债权,合理确定税收清偿顺序。
16.3 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税收减免、延期缴纳等手续,减轻破产企业税收负担。
十七、破产清算中的环境保护责任
17.1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涉及环境保护责任,破产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
17.2 破产管理人应调查破产企业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治,防止环境损害扩大。
17.3 破产管理人应依法处理破产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环境保护责任得到妥善解决。
十八、破产清算中的合同履行
18.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应依法审查破产企业所涉及的合同,区分履行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必要性。
18.2 对破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合同,破产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并报告人民法院。
18.3 破产管理人应通知合同相对方破产清算事宜,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合同履行或解除后的相关事宜。
十九、破产清算中的知识产权处理
19.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应重视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依法予以保护。
19.2 破产管理人应评估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并制定知识产权处置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19.3 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处置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利用。
二十、破产清算中的境外财产处理
20.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如涉及境外财产,应依法进行管理、变现和分配。
20.2 破产管理人应了解并遵守境外财产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破产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3 破产管理人应与境外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处理境外财产的税收、法律等方面的问题,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一、破产清算中的债务重组
21.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债务重组有利于提高破产财产的清偿率,可依法进行债务重组。
21.2 债务重组方案应充分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
21.3 破产管理人应将债务重组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并报告人民法院。
二十二、破产清算中的财产保全
22.1 破产管理人为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
22.2 破产管理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全措施的实施。
22.3 财产保全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应密切关注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防止财产价值减损。
二十三、破产清算中的费用支出
23.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依法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23.2 破产管理费、评估费、变现费用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理控制费用支出。
23.3 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费用支出情况,接受监督。
二十四、破产清算中的法律责任追究
24.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发现破产企业及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24.2 破产管理人应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与破产清算相关的证据材料。
24.3 对破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破产清算中的应急预案
25.1 破产管理人应制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25.2 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
破产清算的情况。
25.3 破产管理人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十六、破产清算中的沟通协调
26.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沟通协调,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26.2 破产管理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汇报工作进展,及时回应各方关切。
26.3 破产管理人应积极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合作,共同推进破产清算工作。
二十七、破产清算中的信息披露与公开
27.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公众和相关利益主体了解破产清算情况。
27.2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新闻发布会、网络平台等,确保信息披露的广泛性和透明度。
27.3 破产管理人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
二十八、破产清算中的档案保管与利用
28.1 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破产清算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28.2 破产清算档案应包括破产申请材料、债权人申报材料、破产财产评估报告、分配方案等,以便于利害关系人查阅。
28.3 破产管理人应依法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保障利害关系人对破产清算档案的
知情权。
二十九、破产清算中的终止与善后
29.1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清算程序依法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善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等。
29.2 破产管理人应依法公告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并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及债务人。
29.3 破产管理人应确保破产清算终结后的档案资料完整,便于日后可能的审计和查阅。
三十、破产清算的评估与总结
30.1 破产清算结束后,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今后类似工作提供参考。
30.2 评估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程序的合法性、效率、成本控制、债权人权益保护等方面。
30.3 破产管理人应将评估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作为改进破产清算工作的依据。
企业破产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金管理,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破产财产的评估与变现、债权申报与审核、财产分配到破产清算的终止与善后,本文详细阐述了破产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
同时,强调了破产清算中职工权益保护、税收处理、环境保护、合同履行、知识产权处理、境外财产处理、债务重组、财产保全、费用支出、法律责任追究、应急预案、沟通协调、信息披露与公开、档案保管与利用等方面的重要性。
通过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
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