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
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鲁金办发[2012]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鲁金办发[2012]3号)
各市金融办: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鲁金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省金融办制定了《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是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强化制度建设、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2011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是融资性担保机构
规范整顿后的首次年审,总的要求是按照规范与发展并重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年审,由各市金融办负责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年审工作。
各市金融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
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充分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积极主动做好工作,按照《办法》要求据实填写各种报表数据,确保提交材料的规范完整,确保年审工作依法合规操作,确保按时完成辖内年审工作任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从促进行业发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于2011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预警分析和评估,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防范化解意见和建议,稳妥处理,防止风险扩散。
一旦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化解,共同维护本行业、本地区的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
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把影响稳定的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矛盾升级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暂停新业务的受理。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金融办应将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汇总情况,于2012年5月15日以前报省金融办。
请各市金融办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依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鲁金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已领取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年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通过对其经营许可证副本进行年度审核的形式实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副本由省金融办统一印制,加盖市金融办公章和年审专用章。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分级年审。
省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年审,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由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初审,设区市金融办负责审查,报省金融办备案。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由所在市金融办负责年审。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4月30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4月1日前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并对其提交的年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批准设立或当年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
审。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年审自查,准备相关材料;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分级年审要求分别向县(市、区)监管部门或市、省金融办提交年审材料;
(三)监管部门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四)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受理的材料,经县(市、区)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办审查,并由市金融办采取适当方式对年审情况进行公示。
(五)市金融办审查通过后凭《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报告书》和经市级监管部门审核盖章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信息表》各1份报省金融办备案。
(六)省金融办按旬分批次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结束后,由各市金融办加盖年审戳记。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持通过年审的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年检。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执行情况。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状况。
包括实缴货币资本到位情况,资本金完整性及使用合规情况等。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业务开展情况,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客户集中度情况等。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包括公司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公司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
(五)信息披露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情况。
包括向监管部门按时提供年度报告和统计数据,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情况等。
(六)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情况。
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高管人员合规工作及兼职情况等。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年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信息表》,一式三份。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和《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均需加盖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承担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审计能力,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市(设区)级及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3年内无不良记录证明,以及为其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会保险“三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有效证明。
(四)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全部帐户及帐号清单、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最近三个月货币资金银行对帐单(加盖银行公章)和资金运用情况明细(需加盖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等。
(五)本年度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
包括相关银行授信批复文件、担保合作协议和各相关银行的担保业务明细(需加盖银行公章)。
(六)本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包括当年新增代偿、准备金提取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
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