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营管理】个人房地产交易应纳地方各税对照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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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地产交易应纳地方各税对照表
个人房地产交易应纳地方税宣传材料
一、房地产交易涉及税种及税率:
1. 营业税及附加:由转让方承担,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4% 。
2. 印花税:0.05% 。
3. 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承担,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为30%-60%,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或非住宅类房产按转让金额的1%或3%计征土地增值税;
4. 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承担,对纳税人能提供原值和合理费用凭证,以其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按20%征收;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销售原始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转让住宅或营业用房收入的1%或3%计算征收。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个人房产交易应征税款详解:
(一)转让普通住房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转让非普通住房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转让商业用房
对个人转让商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并按全额征收印花税;
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始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并按3%附征个人所得税和按3%附征土地增值税。
(四)转让自建自用住房
对经批准立项的个人的住宅项目,分割出售时第一套住宅可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个人将受赠、继承或析产的自建自用住房出售);
(五)其他免税政策
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个人出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同时对个人销售非普通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后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以上政策适用时间范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如有其他相关事项,请向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热线(电话号码:12366)或建湖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地税窗口(电话:86153358)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