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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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的流向管理,确保烟花爆竹安全使用,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切实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流向登记管理
第三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的流向登记系统。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单位应当将生产的烟花爆竹信息及时录入流向登记系统,包括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

第五条烟花爆竹的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登记,包括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数量等信息,并及时录入流向登记系统。

第六条烟花爆竹的使用单位在使用烟花爆竹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使用许可,并提供购买烟花爆竹的相关信息,并由公安部门在流向登记系统中进行记录。

第七条烟花爆竹的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烟花爆竹,并随时提供运输记录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八条公安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流向的登记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随时查看和核验烟花爆竹的流向登记信息。

第九条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流向巡查点,对烟花爆竹进行抽查,核实其流向是否符合登记信息。

第十条如果发现烟花爆竹的流向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安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如果烟花爆竹的流向登记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对烟花爆竹的流向登记管理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实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如果烟花爆竹的流向登记管理存在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将依法吊销相关单位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许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定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于因履行本制度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自行负担。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安部门,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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