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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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ICS29.240.99F23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114-2007替代DB37/T 114-1990风机电能利用监测规范前 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DB37/T 114-1990。

本标准与DB/T 114-199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适用范围修订为:本标准适用于电机容量为5 kW及其以上的离心式、轴流式通风机及鼓风机机组。

电动机的功率由原“3kW”改为“5kW”;风机种类增加了“轴流式通风机及鼓风机”,与国家、省相关标准相统一(1990版的1;本版的1);——本标准将第3章、第4章的标题变更为“监测检查内容”、“监测测试项目”(1990版的3、4;本版的3、4);——监测测试项目增加了电动机负载率(1990版的4;本版的4.1);——本标准对监测用仪器、仪表只规定了仪器、仪表必须完好,应在检定周期内及其准确度等级要求,未详细列出仪器、仪表种类,这是考虑到监测一个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仪表,而且仪表发展较快,要求监测仪表必须满足测试的准确度要求,达到监测要求的效果和技术水平,将测试所用仪器、仪表的要求集中列出,便于测试前的准备工作(1990版的5.4.1、5.4.2、5.5.2;本版的5.1);——本标准将“介质重度”更改为“气体密度”,计算公式有所调整(1990版的5.5.1、5.6;本版的5.9、5.10);——“考核指标”变更为“考核合格指标”,增加了电动机负载率(1990版的6;本版的6);——增加了结果评价、报告格式、计算表(本版的7、附录A、附录B)。

本标准附录A、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节能监察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洪芬、朱辉、王忠、赵凤忠、奚修斌。

风机电能利用监测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机电能利用监测的监测检查内容、监测测试项目、监测测试方法及考核合格指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报告书”。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一)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依法报经批准”。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全面掌握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公共机构,从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称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是指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统一规定的表式、指标项目、报送时间,定期自下而上逐级提供基本能耗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职责分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省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以及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

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公共机构的能耗统计工作。

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组织与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所负责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内容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能耗统计分析报告并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说明和术语解释第五条 统计制度说明(一)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各公共机构要如实填写,按时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鲁财资环〔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2021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国土勘探和治理相关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利用和使用,基础测绘,土地综合整治和国土资源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1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1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1年)正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工业余热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06•【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能源(以下简称用能)以及从事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能源,主要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热力、焦炭、煤气、成品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以及其他经国务院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

第三条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结构优化、技术进步、管理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的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对浪费能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检举。

第八条在节能的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制止、检举浪费能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当地的能源资源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工业集中的地区,应当以电镀、铸造、锻造、热处理等实行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18年)正文:----------------------------------------------------------------------------------------------------------------------------------------------------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05年9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以及县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七条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四)耗能产品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六)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七)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9月修订版)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9月修订版)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9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全民节能行动方案,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8〕535号щ发文编号:щ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市经贸委(经委)、节能办、国税局,青岛市发改委,有关检测机构:为了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的治理,规范检测行为,依据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舞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治理方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治理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经济治理资源综合利用方法通知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的治理,规范检测行为,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舞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治理方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申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和《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是指:(一)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建材产品的废渣掺加量进行检测;(二)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电厂(机组)入炉燃料热值和重量比进行检测;(三)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第三条省经贸委和省国税局负责对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机构的监督和治理。

第四条申请承担资源综合利用检测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差不多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平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二)有与申请业务相习惯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资源综合利用检测仪器设备应达到规一定的量程和精度;(三)有与申请业务相习惯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许多于10人,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许多于4人;(四)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习惯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要有5年以上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五)具有健全的治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年以上;(六)具备规定检验范畴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认可;(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解析(doc 12页)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解析(doc 12页)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解析(doc 12页)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对高耗能行业进行调整改造。

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高耗能行业项目区域限批或者企业限批。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省有利于节能的产业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6.26•【字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86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即国发[1986]4号文),已翻印发给你们。

根据文件规定,省经委拟定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希与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8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我省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3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4条省政府,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由分管节能的省长、专员、市长、县长主持,经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分管节能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成员固定,以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

办公会议的任务是:研究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审定节能法规、规划,听取有关部门的节能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节能工作。

省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经委。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明确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统一管理本地区的节能工作。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节能规划,组织和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督促地区、部门和企业改进节能管理,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节能竞赛;负责节能奖惩;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山东节约能源条例(20189月修订版)

山东节约能源条例(20189月修订版)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9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全民节能行动方案,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青政发[1994]189号

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青政发[1994]189号

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青政发[1994]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能源合理利用,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利用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监测机构依据能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用能单位、用能设施的能源利用情况以及对供能单位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测、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青岛市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监测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监测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拟定监测规划,编制下达本市监测计划,定期公布监测结果;(三)负责编制监测技术规范;(四)对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级市、区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监测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测机构依法开展的监测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用能单位不得拒绝监测。

第二章监测机构第六条青岛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为本市监测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市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监测规划、监测计划并负责实施;(二)参与制订本市监测技术规范;(三)检测、评价用能单位及其用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及水平;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对生产和销售的机电产品(含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进行监测、评价;(四)承担和参与有关节能技术、节能项目鉴定及供能质量鉴定;(五)对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六)监督用能单位更新、改造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高能耗及用能效率低于规定定额的设备;(七)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检查、检测;(八)对工业和民用建筑使用节能材料和照明、采暖、制冷设施的能耗进行监督、检测、评价;(九)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鲁政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省经贸委、统计局和环保局结合我省实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我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2%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10%左右,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精神,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1.25•【字号】鲁政发[1991]7号•【施行日期】199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1991年1月25日鲁政发〔1991〕7号)目录<font size=+1>1.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到鲁政发〔1982〕40号著名风景游览地开会的通知》的通知2.关于印发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关鲁政办发〔1986〕89号于对各市〈地〉驻沪联络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3.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鲁政发〔1988〕55号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4.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鲁政办发〔1988〕47号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印发《关于提高省政府机关办事效鲁政发〔1988〕84号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鲁政发〔1989〕92号的通知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军队基层鲁政发〔1981〕91号伙食单位蔬菜用地的通知8.印发关于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的鲁政发〔1988〕132号规定的通知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注:此办法于1987年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员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按修改后的《办法》执行)10.关于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鲁政发〔1989〕106号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关于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鲁政发〔1989〕156号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12.批转《关于改进农电企业管理的报鲁政发〔1980〕15号告》的通知13.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鲁政发〔1983〕96号物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4.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鲁政发〔1982〕9号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通知15.批转省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实行计鲁政发〔1982〕105号划用电包干的意见的通知16.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品鲁政发〔1984〕56号种若干规定※17.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鲁政发〔1986〕68号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8.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地方小火电鲁政发〔1986〕125号暂行规定》的通知19.关于发布《山东省引进技术和进口鲁政发〔1987〕63号设备消化吸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鲁政发〔1987〕79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关于发布《山东省商业网点设施改鲁政发〔1988〕131号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2.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利用监测暂鲁政发〔1988〕150号行规定》的通知23.关于发布《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鲁政发〔1988〕153号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4.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鲁政发〔1989〕10号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25.关于印发山东省扶持机电产品出口鲁政发〔1989〕41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6.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举办鲁政发〔1983〕11号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27.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学校工作试鲁政办发〔1983〕51号行条例》的通知28.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鲁政发〔1986〕10号理暂行规定29.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鲁政发〔1986〕10号行规定关于修正《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1988年5月25日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规定30.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鲁政发〔1986〕10号行规定31.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鲁政发〔1988〕8号32.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营企业鲁政发〔1988〕8号若干问题的规定33.关于发布《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鲁政发〔1985〕134号励试行办法》的通知3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鲁政发〔1986〕114号施细则》的通知35.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事业费拨款鲁政发〔1987〕32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关于发布《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鲁政发〔1988〕71号行办法》的通知37.关于发布《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鲁政发〔1987〕96号行办法》的通知38.批转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鲁政发〔1980〕112号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39.关于公布《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鲁政发〔1984〕153号发暂行办法》的通知40.批转省建委制订的《关于工程设计鲁政发〔1985〕37号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4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鲁政发〔1985〕117号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42.关于加强集镇和村庄建设工作的暂鲁政发〔1988〕28号行规定43.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鲁政发〔1988〕116号规定4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鲁政发〔1988〕116号规定45.关于发布《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鲁政发〔1989〕141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6.关于贯彻执行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鲁政发〔1980〕118号理办法的意见47.山东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鲁政发〔1985〕84号48.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测量标志鲁政办发〔1987〕1号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49.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事维鲁政发〔1981〕66号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0.批转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鲁政发〔1985〕12号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51.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二)5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流浪乞鲁政发〔1982〕78号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53.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十鲁政发〔1983〕114号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54.关于发布《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简鲁政发〔1985〕34号则(试行)》的通知5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鲁政发〔1985〕44号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56.关于发布《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的通知57.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鲁政发〔1986〕91号58.关于发布《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鲁政发〔1987〕138号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9.关于发布《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鲁政发〔1988〕76号法》60.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鲁民字〔1988〕122号办法〉细则》的通知61.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鲁政发〔1989〕5号兵安置条例〉细则》的通知62.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鲁政发〔1989〕161号和伤残军人规定》的通知63.颁布《关于实行企业、事业、机关、鲁政发〔1986〕28号团体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关于颁发《山东省旅店、刻字、旧鲁政发〔1986〕29号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65.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文体娱乐游鲁政发〔1986〕96号览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66.关于发布《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鲁政发〔1988〕57号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67.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鲁政发〔1988〕166号的若干规定※68.关于印发《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鲁政发〔1988〕184号理办法》的通知※6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1989年12月29日,省七游行示威法》办法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70.关于发布《山东省涉外经济公证暂鲁政发〔1987〕43号行规定》的通知71.关于批转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鲁政发〔1985〕55号工作的报告》的通知72.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鲁政办发〔1987〕15号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73.关于颁发《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鲁政发〔1985〕18号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技术鲁政办发〔1987〕109有偿服务的报告》的通知号75.关于发布《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鲁政发〔1988〕79号办法》的通知76.印发《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鲁政办发〔1989〕39号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77.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鲁政发〔1990〕3号条例78.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鲁政发〔1982〕20号79.批转林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鸟类鲁政发〔1982〕29号保护的报告》的通知80.批转省查防美国白蛾领导小组《关鲁政发〔1982〕113号于荣成县发现美国白蛾疫情的报告》的通知81.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鲁政发〔1988〕70号条例〉办法》的通知82.关于发布《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鲁政发〔1989〕17号目标责任制奖惩办法》的通知83.印发省水利厅《关于解决水利基本鲁政发〔1984〕157号建设民工伤亡抚恤办法的报告》的通知84.关于颁发《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鲁政发〔1986〕53号施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5.关于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处理水库鲁政办发〔1986〕71号移民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86.印发关于实行防汛责任制的意见的鲁政发〔1987〕52号通知87.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鲁政发〔1987〕61号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88.批转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水利基建工鲁政发〔1987〕72号移民工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89.关于发布《山东省实行农村水利劳鲁政发〔1987〕110号动积累工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0.印发《山东省关于解决农村人畜缺鲁政发〔1988〕44号水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91.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92.关于发布《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鲁政发〔1989〕138号理试行办法》的通知93.批转省二轻厅、省二轻集体工业联鲁政发〔1986〕102号社《关于贯彻国务院〔1986〕63号文件意见报告》的通知94.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鲁政发〔1981〕115号于整顿劳动保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95.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鲁政发〔1980〕9号木的通知96.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鲁政发〔1983〕97号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的通知※97.关于同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鲁政函〔1985〕66号于提高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的批复98.关于加快发展交通运输的通知鲁政发〔1988〕158号99.山东省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鲁政发〔1988〕166号的若干规定100.关于向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的鲁政发〔1982〕101号通知101.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鲁政发〔1983〕88号100号文件的通知102.山东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鲁政发〔1983〕19号103.山东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鲁政发〔1986〕81号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0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鲁政发〔1986〕119号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0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鲁政发〔1986〕119号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06.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88〕174号10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鲁政发〔1989〕7号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08.关于严格申报纳税的布告鲁政发〔1989〕108号109.转发省商业厅《关于维护消费者利鲁政办发〔1985〕35号益试行规定》的通知110.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饮食服务鲁政发〔1986〕66号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111.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鲁政发〔1983〕36号《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鲁政办发〔1983〕16号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7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11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1986年9月9日,省六教育法》办法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14.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专业教育自鲁政发〔1985〕74号学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11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鲁政发〔1985〕121号理体制的暂行规定11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鲁政发〔1987〕93号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的通知11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鲁政发〔1985〕120号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意见11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鲁政发〔1986〕76号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9.批转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鲁政发〔1984〕37号《关于调整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20.关于颁布《山东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鲁政发〔1985〕15号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1.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鲁政发〔1989〕61号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122.关于发布《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鲁政发〔1989〕136号的通知123.关于颁发《山东省食品卫生监督行(85)鲁卫防字第19号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24.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鲁政发〔1981〕22号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的通知125.关于加强我省文物市场管理工作的鲁政发〔1982〕37号通知126.批转省文化厅《山东省文艺演出管鲁政发〔1983〕110号理办法》的通知※127.关于印发《山东省共用天线电视系鲁政发〔1987〕83号统管理规定》的通知128.转发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加强卫星鲁政办发〔1985〕62号地面接收站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29.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在新建、(71)革生字第298号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130.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鲁革发(79)176号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13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80〕鲁政发〔1980〕152号294号文件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132.印发《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鲁政发〔1981〕74号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33.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厂矿企业尘毒鲁政办发〔1982〕29号危害治理情况和改进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34.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鲁政发〔1984〕123号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35.关于发布《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鲁政发〔1986〕85号施办法》的通知※136.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企业职工鲁政发〔1986〕94号奖惩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37.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劳动安鲁政发〔1986〕118号全卫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38.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鲁政发〔1986〕127号则的通知139.关于发布《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鲁政发〔1987〕45号查处理办法》的通知140.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鲁政发〔1987〕55号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141.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鲁政发〔1988〕31号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42.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鲁政发〔1988〕128号生产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143.关于发布《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鲁政发〔1989〕80号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4.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鲁政发〔1981〕59号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145.印发《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鲁政发〔1981〕89号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的通知146.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鲁政发〔1984〕115号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147.关于颁布《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鲁政发〔1985〕69号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148.关于对《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鲁政发〔1986〕2号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几点补充规定149.山东省招聘人才引进技术的优惠政鲁政发〔1988〕45号策规定※150.关于发布《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鲁政发〔1988〕75号、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151.山东省关于聘请国外专家引进国外鲁政发〔1988〕97号技术的若干政策规定152.关于发布《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鲁政发〔1989〕146号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15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不合格品不鲁革发(79)24号计算产量产值的通知》的若干规定154.批转省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鲁政发〔1980〕175号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意见155.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鲁政发〔1981〕108号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56.关于颁布《山东省物价监督检查暂鲁政发〔1984〕147号行规定》的通知157.关于发布《山东省承包企业价格管鲁政发〔1988〕178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8.关于发布《山东省内部审计审签暂鲁政发〔1988〕74号行办法》的通知※159.关于发布《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鲁政发〔1988〕95号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160.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鲁政发〔1989〕118号承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161.关于印发《山东省楼堂馆所建设项鲁政发〔1989〕142号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162.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鲁政办发〔1985〕63号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65号文的意见》的通知16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个体经营1985年11月30日者合法权益的布告164.印发《山东省实施〈城乡个体工商鲁政发〔1988〕137号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165.关于发布《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鲁政发〔1988〕182号权益条例》的通知166.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和稳定粮食市场鲁政发〔1988〕183号的通知167.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1989年12月29日,省七理条例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68.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实施〈中华鲁政发〔1988〕9号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通知(注:依1990年6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文本)169.印发《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规鲁政办发〔1989〕19号定》的通知170.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89)鲁渔管字第5号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171.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安全生产管鲁政发〔1989〕155号理规定》的通知17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国民鲁政发〔1981〕54号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173.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鲁政发〔1983〕51号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74.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鲁政发〔1985〕85号的实施办法※175.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鲁政发〔1987〕21号法※176.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小清河鲁政发〔1988〕87号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177.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86号178.关于印发《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鲁政发〔1989〕27号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79.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宗教事务鲁政发〔1982〕17号处、省建委、省人民政府外办、省财政厅、省城建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情况和意见的报告180.印发《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鲁政发〔1986〕67号法》的通知181.转发省外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鲁政办发〔1987〕56号办公厅国办发〔1987〕30号文件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82.关于发布《山东省加快和深化外贸鲁政发〔1988〕49号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183.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申请自鲁政发〔1988〕50号营出口暂行规定》的通知184.印发《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鲁政发〔1980〕27号的意见》的通知※185.批转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协作鲁政发〔1982〕43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86.关于扶植发展地方煤炭生产的决鲁政发〔1982〕30号定※187.关于农村集体电话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1986〕66号188.关于加速邮电通信建设的通知鲁政发〔1988〕132号189.关于发布《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鲁政发〔1987〕40号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通知190.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鲁政发〔1987〕30号力建设债券办法》的通知191.关于发布《山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鲁政办发〔1988〕91号境保护规定》的通知192.关于贯彻执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鲁政发〔1985〕105号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3.山东省金融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鲁政发〔1988〕67号194.关于沂蒙山区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鲁政发〔1987〕53号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行办法195.关于认真开展我省保险业务的通知鲁政发〔1982〕32号196.批转省交通厅、省保险公司《关于鲁政发〔1984〕120号恢复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请示报告》的通知197.关于发布《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鲁政发〔1987〕71号法》的通知198.关于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则》的具鲁革发(79)71号体规定199.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鲁政发〔1989〕8号管理暂行规定200.关于发布《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鲁政发〔1989〕135号暂行规定》的通知201.印发《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鲁政发〔1988〕17号保护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202.印发《山东省医药行业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92号的通知※203.印发《山东省关于加强蚕茧、厂丝鲁政发〔1988〕33号收购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4.转发建委、省计委、省建设银行、鲁政办发〔1986〕74号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报告》的通知205.转发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五部门鲁政办发〔1986〕90号《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6.关于颁发《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鲁政发〔1986〕97号行规定》的通知207.印发《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鲁政发〔1987〕74号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8.关于发布《山东省关于外国建筑企鲁政发〔1988〕179号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9.关于发布《山东省乡、村农机管理鲁政发〔1989〕151号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10.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9年11月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11.关于印发《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鲁政发〔1988〕115号权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12.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企业法〉鲁政发〔1988〕152号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办法》的通知213.关于发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1989)济字第86号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214.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1987)济字第15号215.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兵工作目标责鲁政发〔1989〕9号任制》的通知216.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武装部建设鲁政发〔1989〕32号细则》的通知217.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鲁革发(79)184号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18.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鲁政发〔1988〕166号的若干规定219.关于贯彻国发〔1986〕70号鲁政发〔1986〕101号文件的几项具体规定</font>d53402--011027wwj。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鲁经信资字[2013]569号•【施行日期】201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信资字〔2013〕569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办: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用能单位节能内生动力,加快建立节能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2013年11月4日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用能单位节能内生动力,完善节能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要求,建立我省节能量交易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量,是指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

主要包括:一是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

与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用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节能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

二是项目节能量。

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节能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鲁政办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5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9日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能耗指标的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耗指标,是指用于保障项目实施所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及煤炭指标。

第四条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率优先原则。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能耗指标收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能耗指标收储第六条收储范围(一)省级统筹的能源消费指标。

(二)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产能腾出的有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

(三)对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较低效类和D低效率类的设区市调减的能源消费指标。

(四)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产能腾出的煤炭指标以及发展核电等新能源、“外电入鲁”增量部分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

(五)其他适用于省级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

第七条收储数量(一)国家下达能源消费指标的30%—4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鲁发改价格〔2019〕96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为完善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更好地服务能源价格调控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山东省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为完善我省重要能源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品种和指标(一)监测品种:煤炭、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

(二)监测指标:1、煤炭生产企业坑口价、车板价,火力发电企业到厂价(元/吨)。

2、地方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价格(元/桶)。

3、成品油生产企业(或大宗用油企业)批发价(元/吨),中石油、中石化、地方炼油企业加油站零售价(元/吨)。

4、天然气国产LNG出厂价、进口LNG出站价(元/吨);管道天然气、CNG终端销售价格(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元/公斤)。

二、采报价定点单位本制度各项报表选定的煤炭、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

三、监测报告单位本报告制度所涉及的市级、县级价格监测机构及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四、采报价时间和报送办法(一)煤炭生产企业价格监测周报表(附件1)、成品油零售价格监测周报表(附件5)、LNG出厂(出站)销售价格监测周报表(附件6)、CNG零售价格监测周报表(附件7)为周报表,每周三10时前,采报价定点单位完成当周价格和数量填报。

(二)天然气终端价格监测旬报表(附件8)为旬报表,每月5日、15日、25日10时前,采报价定点单位完成当旬价格和数量填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电机组在线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电机组在线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电机组在线监测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9.10.29
•【字号】鲁能源电力字〔2019〕252号
•【施行日期】2019.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电机组在线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华润电力华东大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山东电力研究院,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电力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水平,更好地保障我省电力、热力稳定供应和新能源消纳,促进煤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省能源局制订了《山东省煤电机组在线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能源局
2019年10月29日附件:山东省煤电机组在线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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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8-10-20发文单位: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能源利用监测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一切生产、生活用能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能源利用监测,是指法定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能源利用管理的规定,运用监督、检查、测试等方法,对用能单位或耗能设施的能源利用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处理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监测机构
第四条能源利用监测工作由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统一负责。

山东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为山东省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各市地能源监测站(节能技术中心)为所在市地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没有能源监测站的市地可自行委托一个单位负责本市地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

各级监测机构在同级政府节能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省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全省能源利用监测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地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工作;
(二)培训和考核全省能源利用监测人员;
(三)制定全省能源利用监测方法、标准、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对市地能源利用监测工作中发生的重大技术纠纷进行处理;
(五)承办上级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地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并负责实施本市地能源利用监测工作计划、规划;
(二)组织开展对生产、生活用能的监测,对新建、改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对生产或销售的机电产品(含节能新产品)的耗能指标进行监测;
(三)评议和推广能源利用新技术;
(四)定期向同级节能管理部门报告能源利用情况,并提出节约能源的建议;
(五)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承办上级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配置必要的监测设施,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

第八条能源利用监测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颁发的《能源利用监测证》后,方可执行监测任务。

第九条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遵守监测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监测质量。

第三章能源利用监测及处理
第十条能源利用监测分为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

定期监测应先制定监测方案,并提前十天通知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做好监测准备;不定期监测事前不予通知。

第十一条监测机构应在监测后十五日内,将监测报告送达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监测合格的项目或设备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的起算,以监测报告日期为准。

对于违反节能规定的用能单位,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初监不合格的项目,由市地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提出警告,限期一年内整改;
(二)限期期满复监仍不合格的,经市地节能管理部门核准,令其缴纳浪费能源费(其中,浪费电能的,按年浪费电量现行价值的五倍缴纳;浪费其他能源的,按年浪费能源现行价值的50%缴纳),并限期半年内整改。

(三)复监限期整改期满再监仍不合格的,除继续缴纳浪费能源费外,经市地节能管理部门核准并通知供能部门对其减供能源;情节严重的,由当地节能管理机构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对其停供能源;对造成能源严重浪费、多次通知不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被监测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监测机构搞好监测工作。

无故不接受监测者,由市地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报请市地节能管理部门核准,通知供能部门对其减供能源,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单位缴纳的浪费能源费不得列入成本或营业外支出,对个人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缴。

第十五条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法进行监测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监测仪器折旧费和材料消耗费。

第十六条因监测不合格,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当年节能先进评比。

第十七条浪费能源费的收取,须经市地节能管理部门批准、由市地能源监测机构具体承办,收取的款项,存入市地节能管理机构的帐户。

监测机构和承办银行可按规定从中提取管理费和承办手续费。

收取的浪费能源费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能源利用监测、节能奖励,不准挪作他用。

各市地节能管理机构应将收缴浪费能源费的收支情况,按季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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