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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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浙教考[2006]23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12.01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考〔2006〕23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
高校招生工作是关系教育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科学和谐发展的大事。

为更好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高校招生工作,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招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化
把“阳光工程”的要求贯穿于高校招生工作的始终。

加强对招生“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规定,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
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计划,严禁乱招生和超计划招生,一律不安排未经批准和未经招生管理机构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

不得招收各类“预科班”,不得向社会和学生作“先上车后买票”的承诺。

规范特殊类别招生管理。

重点管理好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和军事、公安、艺术、体育、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以及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小语种等特殊类招生考试工作。

特殊类招生各个工作环节要纳入“阳光工程”,做到条件明确、程序透明、选拔规范、录取公正并向社会公开。

严禁高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招生诈骗活动。

对招生诈骗活动、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配合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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