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元江县委办公室、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县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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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元江县委办公室、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县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9.12.11
•【字号】元办发[2009]88号
•【施行日期】2009.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中共元江县委办公室、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县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元办发〔2009〕88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农场,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元江县县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元江县委办公室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1日
元江县县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公务员内部交流方式,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机关整体效能,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立公务员纵向、横向
良性流动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开选调公务员,是指县直机关补充公务员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择优调配的行为。

第二章选调原则和方式
第三条公开选调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计划调控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在编制限额内选调的原则。

第四条县直机关要把公开选调作为机关公务员交流的主要方式,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机密特殊职位,以及政策性、指令性安置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选调。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局是全县公开选调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公开选调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五条选调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配合做好本部门的公开选调工作。

第三章选调条件
第六条参加公开选调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务员转正定级后,方可参加公开选调;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胜任选调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选调职位要求的素质和履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二)其他不宜办理调动手续的。

第八条选调工作应当按照制定选调计划、公布职位、报名和资格审查、组
织考试、考核与体检、确定人选和公示、审批和办理调动手续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上报选调计划。

选调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上报选调计划。

第十条公布职位。

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选调计划后,统一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选调职位。

第十一条报名和资格审查。

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应当在征得工作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报名,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定。

每个选调职位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十二条组织考试。

选调考试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一年组织两次,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能力。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应变能力。

根据笔试成绩,按每个选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第十三条考察与体检。

参考人员的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组成,各占50%。

根据面试人员的总成绩,按每个选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1的比例等额确定考察人选。

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选调机关组织实施,按照选调职位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四条确定人选和公示。

根据参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由组织人事部门择优提出拟选调人员名单,在选调机关和相应场所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审批和办理调动手续。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选调,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选调。

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选调。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公开选调工作要接受监督。

组织人事部门和选调机关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

第十七条报考人员工作单位不得无故阻止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参加公开选调,有违规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纠正。

第十八条从事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公开选调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

违反选调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选调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或选调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属事业单位选调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要建立健全其他事业单位干部交流机制,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调所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有多个用人单位的,费用平均分摊,经费划到县人事劳动局统一支付。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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