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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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
征收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10.31
•【字号】鄂地税发[2012]127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2〕12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2%、4%、6%。

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

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13年1月1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其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调整后的规定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联系人熊斌
联系电话************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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