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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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就业歧视:40岁为就业难年龄门槛
2010年05月18日09:30 南方都市报
昨日,历时5个月调查的《深圳就业歧视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由民间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发布。

报告指出,深圳企业普遍滥用用工自主权,在招聘员工时提出一些和工作岗位职责无关的要求,存在健康、性别、年龄、地域以及相貌等五大类就业歧视,服务业中歧视现象最为明显,女性就业环境尤其需要改善。

深圳就业难的年龄门槛是40岁,比内地的45岁提前5岁。

另外,户籍歧视是所有歧视类别中最少的。

南都记者张小玲这份调查报告以网络和电话调查的方式,调查深圳103
个行业1560家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共5万余字,也是深圳就业歧视状况的首次调查。

调查中,6成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年龄,“35岁以下”成为求职者最常面对的门槛。

同样的情况发生在外形、性别、健康以及户籍和地域等四个方面。

其中,性别歧视是广泛就业歧视的根源之一。

以女性的不平等就业环境为基础而产生诸如对年龄、对学历、对身高、对相貌的要求,而其中多数与应聘工作岗位职责无关,并不是工作岗位所必须。

虽然对女性的歧视在从业数量上没有表现出来,但在就业质量上女性却长期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提高女性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平等的性别就业环境是反就业歧视的根本路径之一。

深圳衡平机构总干事郭彬透露,深圳的就业歧视现象有法律和社会的原因。

造成歧视现象的法律原因主要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立法带有歧视性。

由于铁饭碗的打破、就业机会流动性的加大,使得就业机会的选择几率越来越频繁、机会不平等现象出现的几率越来越高。

而就业压力的增长和用人单位地位的不断强势,导致企业滥用用人自主权的行为也越来越不受节制。

在求职者遭受歧视性对待之后,权益意识淡薄,忍气吞声又助长这种歧视性状况的愈演愈烈,这些成为就业歧视存在的社会原因。

《报告》建议,深圳市应完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并认为这是抑制本地就业歧视发生的根本性举措。

政府应清理、删除或修改地方性含有歧视性的条款,细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反歧视条款,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报告》还建议对深圳市就业歧视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并在结合已有的立法经验和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深圳经济特区反就业歧视条例》。

《报告》还建议,应畅通就业歧视的救济渠道,并认为这是抑制本地就业歧视发生的必要性举措。

要建立完善的举报、投诉制度。

从而逐步消除反就业歧视的诉讼障碍。

鼓励工会在反对就业歧视中发挥作用。

适当发挥人民团体和民间公益机构的调解作用。

深圳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摘录)
(一)健康歧视
调查中,在限制招聘的10家企业中,限制条件也不同,主要是小三阳招收,大三阳不招收;要有健康证;诚信问题。

在明确的声称不招录乙肝携带者的23家企业中,不招收乙肝携带者的理由主要有体检不合格;担心传染;客户不满意;公司规定。

归根结底,用人单位歧视乙肝携带者,在于对乙肝缺乏科学的认识,无理由的对乙肝抱有恐惧心理。

(二)性别歧视
深圳就业市场中仍有部分岗位对性别有要求。

其中,要求“男性”或“男性优先”的岗位数占31.43%;要求“女性”的岗位数为占68.57%。

从数量上看,招聘女性的就业岗位是男性的两倍还多,似乎市场更倾向于女性就业。

但是从具体的招聘岗位来看,则男女处境大不相同。

招聘“女性”或“仅限女性”的岗位多是以下几种:一是职位较低的前台、收银员、服务员等;二是文员、行政人员、助理等辅助性的岗位;三是针对女性的细致、耐心特质的教师、财务人员、会计等岗位。

这些岗位几乎是女性传统的就业领域,雇主在招聘过程中也理所应当地为此特设为“女性”岗位。

对招聘“男性”或“男性优先”的岗位分为两个极端:或者是保安、司机、仓管员等要求低、符合男性特质的岗位,或者是经理、工程师、主管等技术和管理的高级人员的岗位,呈现出“一高一低”的特点。

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还表现为对女性婚姻状况或生育状况的要求上。

(三)年龄歧视
深圳就业难的年龄门槛与内地相差5岁左右。

在内地,45岁一般是就业难的年龄分水岭,但在深圳,这个年龄已提前到40岁。

其中,女性遭受的冲击又明显大于男性。

年龄限制已经成为当前深圳就业过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近四成的企业对年龄有明确限制,而在这些年龄限制中,超过四分之三的岗位要求不超过35岁,甚至有40.25%的用人单位将年龄限制为30岁以下,说明年龄限制已向更年轻化趋势发展。

其次,职业层次高,技术性或管理类的岗位往往对年龄要求宽松,一般要求40岁以下,一些企业甚至只设30岁的下限,30~35岁年龄段的求职者是最受青睐的;而职业层次较低的岗位则对年龄要求较多,特别是一些服务性行业的岗位更是只招收25岁以下的年轻人。

(四)外形歧视:
1、身高歧视
本次调查中,对身高有要求的岗位数所占比例达到7.5%,身高歧视的现象
还是比较突出,具体表现在:首先,一些岗位对身高的限制和标准几乎没有科学依据,具有明显的随意性。

其次,一些岗位对身高的限制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对身高有限制的岗位主要集中体现在服务类、行政类、销售类的岗位中。

由于对身高有限制的岗位多是用人单位与外界联系较多的岗位,因此,对身高的要求似乎更多的是招聘单位用于维护、展现公司的形象。

2、相貌歧视
本次调查中,主要集中在“五官端正”、“形象好”、“气质佳”三个要求上,大多数岗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要求,最典型的要求就是“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

从对相貌有要求的岗位来看,行政文员、秘书助理、前台、销售、管理、司机、保安、教师、服务收银员等低层次的职业是设置相貌要求多的岗位。

(五)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
深圳就业市场对个人户籍的歧视并不算严重,仅有5.99%的招聘岗位对户籍做了要求,是所有歧视种类中数量最少的。

其次,从对户籍有要求的岗位上来看,部分招聘方要求的户籍限制似乎是可以理解的,如会计、财务文员、出纳、收银员等与财务有关的岗位。

同样的岗位,不同的招聘单位要求不同,外地人同样可以做到的事情,却要求“深圳户口”或者“××优先”,这种限制明显表示出招聘方的户籍歧视。

■专家建议
可将歧视案件纳入劳动仲裁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薇薇认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一是可以将歧视案件纳入到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就业中遇到的歧视问题很难在劳动仲裁阶段被受理。

二是可以纳入到法院的司法救济范围。

目前,劳动法规定给予立案的四种歧视范围为民族宗教、性别等歧视,但求职者如遇到其他歧视,法院不受理。

再有,性别歧视就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界定。

有些性别歧视是隐性的,比如,直接在面试过程以其他理由排挤掉女性等。

因此,求职者在遇到性别歧视时,没有办法进行诉
讼。

还有政府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对就业歧视现象也给予查处。


就业中的困难群体。

“饭店里刷盘子的都要25岁以下。

”今年49岁的王女士说。

1997年她从一家纺织厂下岗之后,四处找不到工作,最后只能到一家地下车库看车。

一个月拿200多元钱,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

“现在的年龄歧视现象比前两年更加普遍和泛滥”。

杨世建认为。

2007年3月一项针对北京、上海等十大城市所做的调查显示,有54.9%的人认为曾受到过各种不同的歧视,认为受到过严重歧视的占15.6%,其中年龄歧视在歧视的排行榜上名列前茅。

年龄歧视主要集中在25岁、35岁、40岁这三个年龄段。

企业、高校招聘及公务员招考仍然是歧视最普遍的领域。

年龄成为单位招聘人才的“硬指标”。

进入一个招聘求职网站,几乎所有的职位都有年龄要求。

商店收银要18~25岁,网站编辑要24~34岁,网吧管理员要20~25岁,一个往T恤上印图案的工作也要求35周岁以下。

对于这种现象,调查中62.4%的公众认为是一种就业歧视,15.8%的人认为这是企业的自主权利,还有22.2%的人认为要视情况而定。

“年龄与评价一个人是不是人才无关。

”不少受访者表示,年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妨碍效率和公平的主观偏见,会限制大家的平等权和劳动权,是一种就业歧视。

“今天可以设置35岁,明天就可以设置30岁、28岁,甚至可以无限制地下降,使一些年纪轻轻的人变成超龄人士,这是非常荒唐的。

”状告广西省人事厅的刘家海对本报记者说。

也有一些人并不认同“就业歧视”的说法。

“为什么不可以设置年龄限制?”中国法学会何山教授说,企业是有自主权的,它们有权限定标准,这种限定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权。

“比如一家歌厅,招领班就是要35岁以上45岁以下,这个年龄段最年富力强,这种要求没什么不合理。

有的地方招服务员,就要身高1米65以上,1米64都不行,你说这就是身高歧视?”何山认为,只要企业招聘标准合乎逻辑,符合公平、合法、平等的原则,根据自身需求做一些限定,谈不上就业歧视。

对于这个问题,杨世建认为,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当然有设置年龄的自主权,可是企业设置年龄门槛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且年龄门槛必须和工作岗位性质本身的要求具有相关性。

有受访者表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但没有对“禁止年龄就业歧视”作出规定。

在实践中,因年龄就业遭到歧视,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很难获得法律保护。

调查中,认为劳动法应该增设禁止“年龄就业歧视”条款的公众占82.8%。

对于当年没有被受理的年龄歧视案,杨世建说:“当年我提起诉讼时,也确实预见到了这种结果。

这是因为我们国家还没有一部反歧视法,也没有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年龄歧视问题不可能通过诉讼程序得到合理解决。

”年龄歧视现象的合理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理解和认同。

公务员招考存在八种歧视年龄歧视普遍存在2010年04月08日21:20法制晚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6

招聘广告中年龄歧视普遍存在专家建议成立“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
昨天,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公布了《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

调查显示,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北京、黑龙江、浙江、广西四地的国家公务员招考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8种就业歧视。

今天上午,调查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业歧视已经变成公开的条款出现在招聘广告中,这说明社会上的歧视现在已经很严重了。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机关的招聘广告中存在的歧视现象更严重。


调查
招聘广告中年龄歧视普遍存在
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规定,报考公务员的资格之一为“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各地方公务员招考中都有同样要求。

“年龄和健康这两种就业歧视普遍存在!”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研究员刘小楠副教授上午表示,有的招聘条件并不是招聘单位实际需要的,这就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

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年龄超过35岁的人不能胜任公务员工作,也没有任何数据表明18岁到35岁的人会比35岁以上的人具有更强的能力。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有关“淋病、梅毒……艾滋病”的规定,调查报告认为,这一条款没有区分在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发病期的艾滋病人,构成健康歧视。

身高要求属于身体特征歧视
此次调查显示,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中,身体特征歧视职位数占总职位数的14.02%,占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总量的5.41%。

地方公务员招考中,身体特征歧视职位数占总职位数的2.09%,占地方公务员招聘歧视总量的0.70%。

刘小楠认为,身高的要求就属于身体特征歧视,“身体特征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应聘者的外貌、身高、体重等身体特征,而给予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公务员招考就业歧视调查
调查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

调查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黑龙江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公务员招聘广告。

调查岗位:16841个公务员岗位,其招聘条件均来自公务员录取系统官方网站。

其中北京1423个、黑龙江1860个、浙江3681个、广西598个、中央国家机关9279个。

8种歧视类型:年龄、健康、性别、民族、残疾、社会身份、政治面貌、身体特征。

性别歧视地方机关严重
地方机关性别歧视比中央机关严重,地方机关占总职位数的16.56%,中央机关为12.96%。

“基于应聘者的社会身份给予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就是社会身份歧视,包括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出身歧视、身份歧视4种。

”刘小楠介绍,限定户籍、限定国家机关工作经验等,都属于社会身份歧视,这在地方公务员招考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占总职位数的72.46%。

蔡定剑表示,在地方公务员招考中社会身份歧视比例这么高,主要是因为浙江、北京、广西对报考者户籍、生源加以限制,或给当地户籍、生源的报考者以优惠对待。

以浙江为例,社会身份歧视岗位在其3681个岗位中占了3450个,达93.72%。

蔡定剑对本报记者表示:“政府机关不但没有带头反对就业歧视,反而带头歧视,反就业歧视要从政府机关开始。


建议
我国应该成立
“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
尽管我国宪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等法律都有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但还存在法律缺
失,没有对就业歧视的定义、认定标准、救助体系等,蔡定剑等人期待这份调查报告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成立我国的“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

蔡定剑说,对于无法调解的,如果在应聘或考试中觉得受到就业歧视,可以诉诸法律,国外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就业歧视。

他说:“比如男女共同应聘一个岗位,最后男的被聘用,女的觉得存在就业歧视,起诉后,被告就需要举证,证明在招聘过程中不存在就业歧视。

还要举证本单位的男女比例,证明单位内不存在性别歧视。

”文/记者温如军
人大代表关注就业:应立法严禁招聘中的年龄歧视
2010年01月20日15:31来源:扬子晚报发表评论【字体:↑大↓小】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40、50人群出现就业难题;6年之后,35岁以上的求职者中超过8成的人感觉遭遇年龄歧视——昨天,南京市人大代表徐珺呼吁,相关部门要将严禁年龄歧视写入《劳动法》中。

场外采访:80后应聘教师遭年龄歧视
30岁的张曼:三年前,因为觉得发展遇到了瓶颈,南京人张曼决定辞职考研,那时候张曼26岁。

在刻苦研读了三年之后,张曼突然发现,外面的世界变得更快。

在辗转了多个招聘市场后,她惊讶地发现,29岁的她,竟然在职场上已经成为即将过期的产品。

看着记者,张曼给记者拿出了她所记录的一组招聘信息,某市教师报考年龄限制:1980.1.1后出生;某省招考警察:报考今年我省人民警察职位考生的报考年龄调整为18周岁至29周岁(1991年9月1日至1980年9月1日期间出生),望相关招考部门和广大考生周知。

张曼不解地说,警察考虑到职业
需要的身体条件问题,对年龄做这样
的限制还可以理解,做教师的,为什
么也要有这样的年龄歧视?1980年
生的人现在正好是30岁,这时人生
阅历有了一定积累,心态还很年轻,
能和学生无障碍交流的时期,为什么
就要被淘汰了?
快50岁的王国中:相比于刚刚
遭遇到年龄歧视的80后而言,40、
50这一代人更是频繁遭遇年龄歧视。

王国中告诉记者,他是学电脑的,今年快五十岁了,长期从事网络维护。

近来单位效益滑坡,去年下半年到南京的一些人才市场走了走,发现有关电脑的摊位清一色要求年龄35岁以下。

王国中说,其实,现在电脑已经很普及了,电脑网络也是一件平常事,也不是一定35岁以下的人才能完成的。

技术难题五十岁的人能碰到,二三十岁的人也能碰到。

人大代表:年龄歧视6年没改变
在昨天的南京市人大代表报到现场,记者碰到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国际结算部高级经理、市人大代表徐珺,对于年龄歧视的问题,她专门带来了一份建议,希望政府能够从立法层面杜绝年龄门槛对就业者的伤害。

要立法,就是因为年龄歧视已经成为招聘行业的潜规则,已经到了不治不行的程度了!在徐珺看来,如果只强调引导企业照顾特殊年龄阶段的群体就业,从人道上解决40、50群体的就业难题,这种推荐性做法只能是收效甚微,对这些学历不高但很可能是家里顶梁柱的人群而言,年龄歧视无疑会让他们越伤越深。

徐珺代表给记者拿出了一组数据进行佐证,在2003年,南京市人口调查队曾经对全市失业人口的状况进行过分析,该分析表明,在40-45岁寻求再就业的群体为“就业困难年龄段”;而最近的一次,去年12月18日,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就业现状尚好未来担忧加大》的调查统计中,南京市年龄在“36岁至55岁”年龄组的人中,有80.6%的人认为目前“就业形势严峻,就业难”。

徐珺说,众所周知,招工就业中的年龄歧视无所不在。

35岁大限出现在从公务员招考到白领聘用、农民工招收等方方面面。

但真要去问个为什么,却往往得不到确切的理由,更多是人云亦云的潜规则。

但这居然不违法!《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其中未提到年龄。

《劳动法》第十二条也是如此。

这样,“4050”人员于是在招聘方“不违法”的情况下,输在了找工作的“起跑线”上。

徐珺表示,她在查阅了其它国家的劳动法规后发现,不少国家都对年龄歧视做出专门的规范要求。

例如日本就出台了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的立法,禁止非特种行业在招录员工时设定年龄限制。

而英国、美国等国家也先后出台了《雇佣平等(年龄)规范》、《就业年龄歧视法》等,这些规范都从法律角度对用人单位的招聘内容中所涉及的年龄要求进行了统一规定。

(记者陈郁)
“严禁年龄歧视”入法值得期待
2010年01月19日14:20金羊网-羊城晚报
字号:T|T
民生关注
MINSHENGGUANZHU
彭北异
就业遭遇歧视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

去年有调查显示,不仅40、50人群出现就业难题,年龄歧视已经上溯到了35岁,超过8成的35岁以上求职者感觉遭遇年龄歧视。

日前,南京市人大代表徐珺呼吁,希望政府能够从立法层面杜绝年龄门槛对就业者的伤害。

(1月18日《扬子晚报》)
年龄歧视在招聘行业可以说是人人皆知的潜规则,且使人们习惯地接受了35岁以上将无法再就业,50岁之后将会被社会抛弃的畸形思维。

然而从我国现有的劳动法规,却没有对年龄歧视现象做出专门的规定,导致一些在招聘方看来年龄较大的劳动者,从找工作开始就输在了“起跑线”上,而且是在“不违法”的情况下。

而美、英、日等国家,类似的专门化法律比比皆是,都从法律角度对用人单位的招聘内容中所涉及的年龄要求进行了统一规定。

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大龄劳动者的就业问题做了很多工作,但是这种只引导,注定只是权益之计,收效也不可能好———企业置之不理,政府也没招。

而且对于劳动者来说,制定平等的就业规则显然比享受政府的“照顾”更重要。

因为平等就业是他们的基本权利。

如果法律禁止年龄歧视,年纪稍大的劳动者就更有机会依靠自己的劳动有尊严地生活。

毕竟,有多少人乐于处在被照顾的弱者地位呢?
彭北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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