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报检指南
进口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进口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进口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进口食品在进入内地市场之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查验和审批程序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进口食品符合国内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具体来说,进口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报和登记:进口食品的进口商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和登记进口食品的信息,包括食品名称、产地、生产商信息等。
2. 抽检和检验:进口食品需要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其满足国内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
此外,进口食品还可能需要进行特定的检测项目,如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
3. 检疫和审批:进口食品需要进行检疫,以防止携带病原体、有害物质或生物种子进入内地市场。
符合检疫要求的进口食品才能获得审批通过,允许进入内地市场销售。
4. 标签和包装:进口食品需要符合国内的标签和包装要求,包括标签上的中文标识、营养成分表等。
5. 监测和追溯:进口食品在进入内地市场后,还会接受监测和追溯措施,以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进口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能够防止低质量、不安全的食品进入内地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同时,该制度也推动
了食品生产商和进口商的合规行为,促进了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食品报检方法
其中文标签有如下两无法提供
相关内容的证书或证明文件,不得在中文标签上 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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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酒标签注意事项
b、如果原外文标签有相关内容,若相关内容与我 国标准中有关品质等级用语一致时,按我国标准的 品质等级用语标注。若不一致时,如果原产地证或 相关证书可以证明的,则使用中文或原文加中文翻 译方式进行标注,但不建议在中文标签上使用引导 词:“等级”,如:等级:AOC等。建议用文字方式 标示为:“XX法定产区”或在品名后括号内标注, 如: XX干红葡萄酒(A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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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单据
基本单据:合同、发票、箱单、仓储协议、 提单、健康证书、原产地证书、自由销售 证书、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灌装证明、 正标翻译件、设计好的中文背标(其他食品 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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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适用的标准:
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2、 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 如《葡萄酒》(GB15037-2006)、《发酵酒及其 配制酒》(GB2758-201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 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预 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生 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 灌装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 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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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酒标签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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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酒标签注意事项
5、水标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 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号):蒸馏 酒及其配制酒配料中水的标示,除了生产加工过程 中已经挥发的水.白兰地等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 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当在配料表中标示。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办理流程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办理流程一、了解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1.进口食品定义(1)进口食品类别①农产品②加工食品③保健食品(2)卫生标准①国家标准②地方标准2.相关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2)进出口检验检疫法(3)相关部门规章二、准备申请材料1.进口食品申请表(1)表格填写①申请单位信息②进口食品信息(2)申请签字①法人签字②公章盖章2.相关证明文件(1)进口合同①买卖双方信息②交易条款(2)产品检测报告①出口国检测机构报告②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性证明(3)其他相关文件①原产地证书②商检证书三、提交申请1.选择提交方式(1)线下提交①到当地检验检疫局②到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机构(2)在线提交①登录官方网站②填写在线申请表2.提交申请材料(1)材料完整性检查①核对申请表②核对证明文件(2)领取受理回执①记录申请编号②了解办理时限四、检验与审核1.资料审核(1)初审①材料完整性审核②申请信息核对(2)复审①实地检查(如必要)②产品抽样检测2.检验结果通知(1)通过通知①短信通知②邮件通知(2)不通过通知①理由说明②申诉渠道五、领取检验合格证明1.准备领取材料(1)身份证明①法人身份证②代理人身份证(2)申请回执①受理回执原件②复印件2.领取流程(1)前往检验机构①提供领取材料②填写领取登记(2)获取合格证明①核对信息②签字确认六、后续管理1.证书保存(1)合格证明保存①电子存档②纸质存档(2)定期检查①证书有效期②续证准备2.食品安全管理(1)建立档案①进口食品档案②检验记录档案(2)定期培训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②法规政策培训。
出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任务二出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进出口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
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
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
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 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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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四)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进口食品收货
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1.食品进口记录2.进口食品梢售记录 (五)实施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侧制度 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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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三)确定检验检疫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
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2)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 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 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3)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 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保 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国家食品卫 生法律,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现场卫生监督 1.凡装运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 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 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剂、消毒剂(以下统 称食品)的船、车、飞机,抵港(站)后,食品卫 生监督人员应根据货主或代理人的报验单,在卸货 前尽快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载、卸货等工具及码头 实施卫生监督。 2.卫生监督人员登船(车、飞机)后,首先 向船(车、飞机)方(以下简称运方)阐明来意, 以取得对方了解和配合,详细调查货物的有关情 况:(1)上次装载货物种类;(2)本次装载货物 种类及数量;(3)本次装货前船舶车厢、机舱清 扫、洗消情况;(4)载货口岸及发运日期,是否 转口货物;(5)在运行中有无海事等事故情况; (6)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7)向运方查阅 或索取有关货物单证,如蒸熏、验舱证书、货物配 载图等,并做好记录。 3.卫生监督人员向运方了解情况后,在运方 陪同下赴舱、箱检查食品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
2.检验人员应根据送检要求的检验项目,按 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时准确地进行检验。凡国家没有 统一检验方法的进口食品,可参考有关检验方法进 行。 3.凡进口粮食、糖(不含原糖)、精炼食用 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除按我国食品卫生 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 验。其他食品则根据情况必要时加做动物急性毒性 试验。 4.实验室在技术上发生困难或疑问时,二级 所报请一级所协助解决,一级所报请中心所解决, 中心所报请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协助解决。 5.实验室接到样品后及时检验,在正常情况 下六天(以最后1次送样时间计)内报检验结果。 其结果必须经检验人员、核校人员和检验室主任分 别签字后,方能将检验报告书交卫生监督人员。 6.检验人员在进行检验时必须将检验方法测 量数据、公式及计算结果等详细记录在“卫生检验 记录”单上。检验完成后及时将检验报告连同检验 记录一起送交卫生监督人员。 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1.进口食品检验后,由卫生监督人员根据卫 生监督和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出据进口食品卫生证 书,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科 室负责人签发。 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 品出证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按照我国食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律,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现场卫生监督1.凡装运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剂、消毒剂(以下统称食品)的船、车、飞机,抵港(站)后,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根据货主或代理人的报验单,在卸货前尽快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载、卸货等工具及码头实施卫生监督。
2.卫生监督人员登船(车、飞机)后,首先向船(车、飞机)方(以下简称运方)阐明来意,以取得对方了解和配合,详细调查货物的有关情况:(1)上次装载货物种类;(2)本次装载货物种类及数量;(3)本次装货前船舶车厢、机舱清扫、洗消情况;(4)载货口岸及发运日期,是否转口货物;(5)在运行中有无海事等事故情况;(6)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7)向运方查阅或索取有关货物单证,如蒸熏、验舱证书、货物配载图等,并做好记录。
3.卫生监督人员向运方了解情况后,在运方陪同下赴舱、箱检查食品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
对包装食品必要时可增加开箱倒包比例。
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还要检查商标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品种、数量与报验单是否一致等。
要填写监督调查记录,对货物的卫生状况作出初步判断后,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填写在卫生检查放行通知书上,通知海关,海关凭此证书放行。
4.已在我国取得注册证书的小批量进口食品如有生产国(或输出国)国家检验机构证明,并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者,或是同一工厂生产而六个月内曾采样检验合格的同种食品,应提供该批食品检验合格证书,其感官检查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时,可放行,不再进行实验室检验。
5.凡发现进口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和污秽不洁等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卫生监督人员应立即通知报验人与运方及卸货作业等有关单位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必要时拍摄现场照片,责成运方书写实事记录。
进口食品法定验检疫指南
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检疫指南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4号令)、《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告)、《进出口预包装食(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二、受理单位: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三、基本流程:(一)首次从事预包装食品进口业务单位须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1、国内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生产企业备案;3、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注册(仅限于乳品类、肉类、水产品及制品类、燕窝、高温炼制的畜禽动物油脂类);4、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备案。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并提交下列材料: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2、相关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等,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进行评定。
(四)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
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一、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应在进境备案报检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输出国(地区)正本官方检疫证书或卫生健康证书复印件。
1、审核进境动植物产品是否来自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公告禁止入境的国家或地区。
对各类动植物疫情公告及禁令禁止进境的货物不予受理报检。
2、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货物,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
进境货物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签约方、品名、进境口岸、输出国家和地区、进境日期、注册厂编号等,是否与预核销单以及电子核销系统中的信息相符,预核销单报检核销量应与进境货物量(净重)一致(进境活动物不允许分批核销)。
变更进境检疫物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5%以上,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需要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的情况包括:超过有效期或许可数量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等。
一般贸易性进口肉类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用海运方式或海运后转陆运运输进口的,自签发之日 1 个月后生效;空运方式入境的,自签发之日7 日后生效。
3、输出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审核检疫证书是否与已经备案的证书样本一致,或是否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特定证书的要求。
审核检疫证书所列品名、数重量、产地、进境口岸、注册厂号是否与进境货物一致。
特定国家签发检疫证书需在证书联网核查系统中作核销手续。
4、集装箱运输的肉类产品,需要审核“口岸进境冷冻肉智能化抽采样系统”中的电子信息,集装箱号的录入须符合该系统的要求。
进境的冷冻或冰鲜肉类、水产品,收货单位需出具将货物存放于备案冷库中的书面承诺。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一)进出口商备案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报检材料:1、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原产地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检验检疫要求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进口乳及乳制品报检时还应提供有效的官方卫生证书;2、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3、首次进口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4、进口用来进料或来料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复出口的,应提供使用用途的声明;5、进口转基因食品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复印件;6、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7、根据风险状况,为控制疫情疫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8、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包括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内容。
食品进口报关流程详解
食品进口报关流程详解食品进口报关流程详解在食品的流通过程中也有很多的`要求,各国在食品进出口贸易中对食品进口报关报检相当严格。
那么食品进口报关的流程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食品进口报关流程:1:收货人备案2:出口商备案以及生产商备案3:中英文标签备案4:货物到港,码头换单5:进口报检,出通关单6:进口报关7:海关系统审单出税单8:人工审单(税单)9:缴税10:海关查货放行11:商检查货,抽样检验12:商检局出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收货人备案流程2012年10月1日起,食品收货人分网上申请和现场确认。
1. 进口商填写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货物报关登记证、自理报检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并校验正本;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口食品流通许可证、日常工作管理制度表、经营范围存放地点说明等4.提供两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相关说明。
5. 拟定经营进口食品的种类、存放地点、并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收货人必须要有食品经营相关范围;7.收货人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8.进口奶粉,橄榄油还需要到北京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食品进口报关资料1:官方原产地证书和自由销售证书2:生产国官方卫生证书3:生产商成份列表4:生产商产品检验报告5:产品在其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6:原包装标签样张一份,中英文标签样张三份7:需要生产商官方检疫证书8:装箱单,发票,贸易合同9:生产日期食品进口报关税率1:食品进口关税10%----35% : 进口关税税额=到岸价格×进口关税税率2:食品进口增值税 17% :增值税税额=(到岸价+进口关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税率(根据实际产品来定,有些产品是13%如蜂蜜)3、消费税10%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关税额)/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根据实际产品来定,有些产品是有消费税如红酒) 食品进口清关时效食品收货人和出口商备案:3个工作日食品中文标签备案:5-7个工作日食品进口报检:3个工作日食品进口报关:5个工作日化验:10个工作日出卫生证书:40个工作日下载全文。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服务指南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进口食品合格评定二、事项类型:行政执法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十二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
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二)相关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进口食品报检随附资料
55号公告
1.已完成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备案的企业,报检时 需提供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并体现在 报检单信息中。 2.未完成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备案,但已取得上海 口岸输华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资格及上海口 岸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资格的,凭借备案回执复印件 受理报检,同时请尽快完成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备 案工作。
转基因食品
涉及到农业转基因的生物目录: 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 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番茄酱、鲜番茄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产品需提供相关转基因文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非转基因产品需由出口商出具非转基因声明
植物源性食品
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产品清单: 果蔬类:鲜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 粱等及其加工产品,如麦芽等 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鹰嘴豆等;食用咖 啡豆、可可豆 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下列物品除外: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 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
植物源性食品
植物检疫证书
其中第15章中食用植物油,对于进境后不再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预包 装食用植物油,入境时不再要求随附《植物检疫证书》。其他食用植物 油,若《法检目录》“检验检疫类别”中有“P”要求的需随附官方《植 物检疫证书》。
植物源性食品
检疫许可证 需要检疫审批的植物源性食品,需提供许可证进行核 销,粮谷类、豆类、薯类等
酒类
需提供进口酒原产地证明 进口收货人备案凭证复印件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 进口预包装葡萄酒在报检时需提供货物中文、外文名 称信息、品牌名称、产区和酒庄信息,并预录在报检 单上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3.检验检疫处理
对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 出具合格证明,予以放行,准予销售、 使用。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 出具不合格证明。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根据不合格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退运或技术处理等,同时出具不合格证 书。
4.检验检疫监督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重点在于对 各相关方的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建立完 善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追 究体系。
3
感官检验
海关应当对食品性状是否正 常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行感官检验。进口食品, 特别是加工食品,其包装上 必须加施中文标签,标签中 应注明进口商、经销商、生 产商、成分、保存期等我国 标签标准规定的内容。
3
实验室检测
海关技术机构按照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检 验。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 海关就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 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 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02 出口食品报检程序
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 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报检的出口 食品,须产自或储存于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 仓库,未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和仓库所生产或 储存的出口食品,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预包装食 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 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2.报检及检验检疫程序
(2)检验检疫实施 现场检验检疫程序
第四步:检查有需要进行冷藏、冷冻运输的、 其运输工具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步:检查反复使用的大型包装容器(如 液罐、液袋等)是否已进行了消毒、清洗处 理,并取得境外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 书或证明。
第六步:检查食品的品名、原产地、生产日 期等信息是否与申报单一致。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属 于需 办 理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审 批 名 录 内 的 进 境 预 包 装 食品 、 食 品 原 料 及 食 品添 加 剂 等 , 应 在 进 境 备 案 报 检 时 提 交 《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证 》 预 核 销单 、 输 出国 ( 地 区) 正本 官方 检 疫 证 书 或 卫 生健 康 证 书 复 印 件 。 1 、 审 核 进 境 动植 物产 品是 否 来 自农 业 部 、 国家 质 检 总局 已发 布公 告禁 止 入 境 的 国家 或 地 区 。 对 各 类 动 植 物 疫情 公告
F I N A N CE E C 0N OM Y 金 融 经 济
进 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口 童 晓 颖
( 上 海理 工 大学 管理 学院 , 上海 2 0 0 0 9 3 )
摘 要 : 国 际 贸 易 形 势 的 发 展 对 我 国现 有 的 进 口食 品检 验 检 疫 工 作提 出 了更 高 的标 准 和 要 求 。 为 了适 应 新 形 势 发 展 的 需要 ,关 于进 口食 品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的 相 关 报 检 流 程 也 应 尽 快 加 强 和 完 善 。 本 文 将 进 口食 品 分 为 动植 物 产 品 、 预 包装 普 通 食 品 、 预 包装 保 健 食 品 、 预 包装 转 基 因食 品 、 非 预 包装 食 品 或 非 销 售 食 品 、 食 品 原 料 及 添加 剂 、 食 品 包装 等 七 个 类 别 . 有针 对 性 地 阐述 和 分析 了不 同种 类 进 口食 品 的 报
合市场准入条件 . 或 是 否 已与 我 国 签订 检 疫 双 边 协 定 。
输 出 国家 或 者 地 区 的 , 变 更 进 境 口岸 、 指 运 地 或 者 运 输 路 线 的. 变更生产 、 加工、 使用 、 存放 单位 的 , 需 要 重 新 申 请 办 理
食品出入境报检
04
进口食品需要建立食品 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 品安全可追溯。
出口食品监管要求
出口食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并经过出口 国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
出口食品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可 追溯。
出口食品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生产、 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可控。
出口食品需要接受进口国的官方检验和抽检,合格后方 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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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要求
出口食品报检要求包括提供生产 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出口许可 证书等相关资料,确保食品符合 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
过境食品报检
报检范围
过境食品报检范围包括经中国境 内运输的进口或出口食品。
报检流程
过境食品报检流程包括向检验检疫 机构申请报检、提交相关单证资料、 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和抽样 检验等。
证书与放行
如果进出口食品符合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相关证书 或凭证,并放行货物。如果不符合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将 进行退货、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理。
报检资料与要求
基本资料
进出口食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品名、数 量、规格、产地等。
检验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 进出口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卫生证书
3. 针对以上事件,相关 企业应加强自检自控, 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政府和行业协会 也应加强监管和指导, 提高企业食品安全意识 和质量管理水平。
案例三:过境食品滞留事件
01
02
总结词:过境食品滞留 事件是指过境的食品在 口岸滞留时间过长、报 检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 无法及时通关。
详细描述
03
建立风险监控体系
进口食品如何报检
进口食品如何报检
一、进口普通预包装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在可直接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无报检资格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货物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原产地证/自由销售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3 份)、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各3 份)、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检验报告、卫生证明文件以及货物特殊申明证明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标签审核。
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饮料酒还需按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要求自行制作。
有关标签管理请浏览检验检疫局网站“食品检验检疫”栏目相关规定。
货物非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接受检验检疫。
二、进口已是定型包装,但不直接交付消费者食/使用的食品[如食品工业原料、使领馆自用食品、展品、样品(不含少量进口试销的食品,须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免税店经营的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标签审核豁免手续。
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标签豁免证明》、货物发。
食品进口报关操作指南
食品进口报关操作指南第一篇:食品进口报关操作指南进口食品途径:1、进口代理公司全委托;(代理费、物流费、清关费)2、自行办理(代理公司同样)如下操作A:【收货单位需要资质】1、经营食品营业执照2、食品卫生许可证B:【进口前需要提供证明/许可文件】1、官方原产地证书2、生产国官方卫生证书3、生产商成分列表4、生产商产品检验报告5、产品在其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6、原包装标签样张一份,中英文标签样张三份7、需要检疫生产商官方检疫证书8、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C:【进口后需要办理事项以及开支】1、预报检审核文件资料,做标签审核(标签若不符合规范,会导致多次往返整改标签)2、货到口岸报检验检疫(包装标签若与样张不符,会导致审核过的标签重新整改)3、货物抽样检验、核对货物包装标签(送检结果不达标,导致货物退港)4、货物辖区内仓储(在未得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前,货必须存放商检辖区范围内仓库不得销售与使用)5、加贴中文标签,CIQ检验标签(小盒小袋包装食品需在进口前审核标签,将标签印制包装袋上)6、商检复查标签(贴中文标签后.接送商检符合标签加贴规范.若标签不按标签样张加贴会导致重贴)7、办理卫生证书(卫生证书需要支付工本费)8、标签备案(首次进口需办理标签备案,以后同产品无需备案,减少口岸1.5.6项工作)D:【进口中容易发生的事故及应对】1、标签样张不符合商检标准要求(整改)2、检验结果不达标(办理退港审批手续、删单退税,或者国内销毁)3、标签加贴不符合样张样式(整改重贴)4、报关外转核价(提供价格资料或估价)5、货物未取得卫生证书销售(将被商检罚款,严重者吊销经营资格)E:【办理时间】自商检预报审核文件,到申领卫生证书,正常预计需时1个月。
整个进口流程难度最大是商检商检手续报检时需提供产地证、卫生证书、合同、装箱单、提单等单证,首次进口还需提供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5份)、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各5份)(注名产地)、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检验报告、卫生证明文件以及货物特殊申明证明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标签审核。
进口食品报检必知的随附单据要求
进口食品报检必知的随附单据要求1进口食品报检时一般需要提供哪些随附单证?进口食品的报检随附单证包括一般随附单证、专业类随附单证。
一般随附单证主要是指由检务科负责审核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贸易性单据和代理报检委托书(代理报检适用);专业类随附单证主要是指由施检科室负责审核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相应的检测报告(标签上有具体标注值的)、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如进口乳制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等。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和的通知》(2012年第55号)要求,进口食品收/发货人需要进行备案,报检时需要进口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注明收/发货人备案号并提供上一批货物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首次进口的还需要提供首次进口声明,上一批未销售的还需要提供上一批货物未销售声明。
在具体报检时,根据进口食品的品种不同,所要求提供的具体单证资料也会有所不同。
2酒类产品报检时在单证资料上有什么特殊要求?进口酒类在报检时除了按照普通进口食品提供相关随附单证外,还需提供原产地证明。
如果进口美国产的葡萄酒,则须提供总局规定版本的《葡萄酒出口证书》。
3日本食品可以进口吗?报检时有什么特殊规定?目前我国禁止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泻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的食品进口。
允许进口的日本食品在报检时须提交中方确认的原产地证明书。
如果进口来自日本的乳及乳制品、茶叶及制品、水果制品和蔬菜制品,除需提供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明外,还需要提供日方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
4进口乳制品报检时需提供哪些特殊单证?(1)进口乳制品应提交质检总局确认版本的国外官方乳制品卫生证书,荷兰输华乳制品兽医卫生证书已实施无纸化,报检时只需注明证书号码即可;(2)首次进口的乳品,报检时应提供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包括标准中引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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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报检指南(20070122)
作者:佚名信息来源:食检处点击数:1870 更新时间:2007-1-25
一、进口普通预包装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可直接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无报检资格的单位可委
托持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货物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原产地证/自由销售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标签审核申请表(3份)、中文标签样张(3份)、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检验报告、卫生证明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并获得《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书》。
备案详情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 检验检疫>食品检验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栏目查询。
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自行制作。
有关标签管理请浏览我局网站“食品检验检疫”
栏目相关规定。
货物非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绿证),必要
时向施检部门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接受检验检疫。
二、进口已是定型包装,但不直接交付消费者食/使用的食品[如食品工业原料、使领馆自用食品、展品、样品(不含少量进口试销的食品,须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免税店经营的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标签审核豁免手续。
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标签豁免证明》、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如原产地证、检验报告、卫生证明文件等)。
三、进口特殊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获得《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
详情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 检验检疫>食品检验检疫>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
同时办理中文标签审核备案,并获得《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书》。
详情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 检验检疫>食品检验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栏目查询。
中文标签样张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制作。
标准可在“食品检验检疫”中“相关标准”栏目查询。
货物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书》及已备案的中文标签样张、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资料。
四、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通关单》/《检验检疫联系证明》、《卫生证书》
放行。
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合格的《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
进口食品的报检
一、“进口食品”包括的范围
“进口食品”包括: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
设备等。
三、“进口食品”报检程序
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提供申请书以及检测样品——颁发《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1、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2、提供申请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质检总局
颁发《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3、进口食品的报检人在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
报检。
4、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
凡取得保健食
品批号的进口保健食品,在进口时须增做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否则一律不予签发《卫生证书》。
四、办理进口食品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3、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4、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标准。
五、办理进口食品的换证程序:
1、进口食品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
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合同其他要求一
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原装进口食品,也必须加贴QS标志。
中国建立了一整套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四项:
——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
中国政府对肉类、蔬菜等高风险进口食品实行基于风险管理的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包括:对出口国申请向中国出口的高风险食品开展风险分析,对风险可接受的食品与出口国主管部门签署检验检疫议定书,对国外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对动
植物源性食品实施进境检疫审批等。
——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
进口食品到达口岸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只有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允许进口。
入境地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口食品的验放手续,之后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在检验检疫时如发现质量安全和卫生问题,立即对存在问题的食品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完善的质量安全监控制度。
在依法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的同时,对风险较高的食品以及在口岸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食品和项目实行重点监控。
对发现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现同一问题的进口食品及时发出风险预警,采取包括提高抽样比例、增加检测项目、暂停进
口在内的严格管制措施。
——严厉的打击非法进口制度。
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建立了关检合作机制,联合打击非法进口食品行为。
2006年与欧盟委员会签署了《中欧联合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合作安排》,明确了双方将通过开展信息通报、技术合作、专家互访和联合专项打击行动措施等,共同打击欺诈、夹带、非法转口、走私等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
中国的进口食品来自世界上143个国家和地区,多年来质量总体平稳,没有发生过因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引起的严重质量安全事故。
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此前曾表示,中国进口食品
合格率在99%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