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食品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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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0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附件2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入境报检第九条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条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

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2月15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的公章印模;(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出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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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进出口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
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
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
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 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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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四)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进口食品收货
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1.食品进口记录2.进口食品梢售记录 (五)实施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侧制度 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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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三)确定检验检疫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
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2)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 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 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3)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 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第一节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一、入境货物报检(一)报检分类1、入境一般报检关键点:货物的报关地和报检地相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例如:大连企业海运进口货物,在大连进境。

货物到港后,企业向大连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然后持《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大连海关报关。

2、入境流向报检关键点:货物的报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对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

3、异地施检报检关键点:货物完成入境流向报检后,运往目的地,向目的地检验检疫申报检验检疫,申请时要提交《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即《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中的第三联流向联。

例如:沈阳企业海运进口货物,从大连进境货物到达大连港口后,向大连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大连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及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然后向大连的海关报关。

报关结束后,货物运往沈阳,货到沈阳后,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向沈阳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

总结:入境流向报检与异地施检报检是一个报检工作中的两个环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对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

对货物实质进行检验检疫的工作在目的地完成。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1、时限:在入境前或入境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时间2、地点: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按规定地点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呕吐等症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携 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须 主动申报事项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口头向检验检疫人员申报,并接受检 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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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的报检与管理
检验检疫人员通过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医学巡视、红外线体温检测,采 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特殊 物品的检疫巡查、X光机检查、抽查等。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 严防疫病传入或传出,防止禁止进境物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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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4)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 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5)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需做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 机构可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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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情境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的核算与申报
4.邮寄物属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三)邮寄物检验检疫
1.入境检疫
(1)申报。 (2)检疫。 (3)放行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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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2.出境检授 (1)申报。出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寄件人须向检疫机构报检,
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或实验室 检疫。 ①寄往与我国签订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的国家,或输人国有检疫要求的。 ②出境邮寄物中含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特殊物品的。 ③寄件人有检疫需要的。 (2)检疫。出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 准邮寄出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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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范围 (一)收费办法适用范围 1.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分支检验
检疫局、检验检疫办事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属从事检 验检疫相关业务的企业。 2.出入境关系人 是指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 (1)货主及其代理人是指出入境货物的生产经营企业、收发货人、承运 人,以及代理生产经营企业、承运人报检的单位、个人(含具备代理报检 资格的代理报检公司、货代公司、船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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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进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的,在邮寄物上加盖检验检疫印 章,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根据检疫要求,出具相关检疫证书; 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不准邮寄出境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报检/申报、计/收费、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签证放行。 (一)报检/申报 报检/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
(二)检验检疫业务收费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以下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
检验检疫业务,按有关规定收费 1.出入境人员 是指所有的出入境人员,含按规定实施传染病监测体检和预防接种的
出入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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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2.出入境货物 是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 通关单》验放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评定-通关放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1月20日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报检实务第9章出入境食品报检

报检实务第9章出入境食品报检
出入境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 系到国家的声誉和形象,通过加 强出入境食品报检,可以提升国
家形象,增强国际信任。
促进国际贸易
出入境食品报检是国际贸易顺利 进行的重要保障,通过规范进出 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可以
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出入境食品报检的流程
报检申请
检验检疫
进出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需向检验 检疫机构提交报检申请,并填写相关单证 。
标签和标识
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规定,食品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标签和标识, 包括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检验检疫报告
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可能需要提供由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检 疫报告,以证明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其他特殊证
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特殊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特定的单证, 如健康证书、兽医证书等。
进口食品报检
报检范围
进口预包装食品、乳制品、肉类、水 产品、燕窝、蜂蜜等动物源性食品以 及植物源性食品等。
报检流程
货到口岸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 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相关单 证资料,如合同、装箱单、提单、原 产地证书等。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资 料进行审核,并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 书,并依法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不同,分别处理
申请变更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的,原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先将原报检档案转至变更后的检验检疫机构,然后由变 更后的检验检疫机构重新进行报检申请处理;申请变更其他报检内容的,直接由原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更改 并归档。
报检退回的处理
报检人需要退回已受理的报检资料或 样品的,应向原受理的检验检疫机构 提交《退回申请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教程课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教程课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教程课件
报检单位的行为规则与法律责任
(1)行为规则 •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并取得备案登记的,
由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备案登记; • 提供的材料失实,或不按规定办理更改
手续,造成无法落实检验检疫等严重后 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教程课件
(2)法律责任 • 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若违反报检有关规定的,视情况给予通
产地接受检验检疫。 • (5)期限 • 一般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
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 出口商品的报检期限,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
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教程课件
(6)单据 • 入境报检时,按要求正确填写《入境货
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相关单证外, 还应按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相关其他 特殊证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教程课件
• (2)内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 • 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的证书方准入境的报检范围 •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 •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
书进行交接、结算的报检范围 • 法律、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签发签的一般原产
• 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 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教程课件
(3)义务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 • 对报检员加强管理,并对其报检行为承担法律
责任; • 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证单; • 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 • 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加强管理; • 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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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2)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签署外销协议,凭信用证支 付货款,已收到信用证,明确了检验依据。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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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检验: 预检。为方便对外贸易,依据需要,对一些经 常出口商品进行预先检验。
受理预先检验范围:
还未成交出口商品 已签协议, 但还未接到信用证 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检验
为100% 没有质量异议。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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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检: 粮油食品、玩具、化装品、电器等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商品 品质易发生改变商品或散装货物 协议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
商品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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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商品签证与放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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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预先检验工作程序: A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 B提出对其商品预先检验申请 C商品进行预先检验,签发“预检结果单”或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D申请出口换证或办理放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20页
(三)产地检验
产地检验: 商检机构为配合生产加工单位和出口经 营单位做好出口检验,派出检验人员到出口商品 生产产地进行检验。
“出口商品放行单”;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31页
(3)出口商品由内地运抵口岸放行手续:
A内地商检机构直接检验,在海运、空运口岸装运出 口,或经铁路装运,但货物或车皮封识完好,可 直接凭内地商检机构签发出口商品放行单验放。
B内地商检机构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出口 商品,经口岸商检机构查验合格后换发出口商品 放行单(章)。
第四章
办理进出口商品 检验检疫普通程序

入境食品的报检

入境食品的报检

入境食品的报检入境食品的报检导语: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原报检不一致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入境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施行。

一、报检范围食品是指各种工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判断题: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进口物品,应按照食品报检。

( )答案:对二、报检要求1、标签审核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货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由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2、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

凡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进口保健食品,在进口时须增做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否则一律不予签发《卫生证书》。

3、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评估材料。

03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与报检的流程

03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与报检的流程

解释:
a、口岸即产地:施检合格直接发放《出境货 物通关单》
b、口岸非产地:产地施检,合格签发《出境 货物换证凭单/条》并发送电子数据给口岸商 检;口岸验证,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C、不合格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从受理报检至发证放 行的时间规定为7个工作日。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从受理报检 至发证放行的时间规定为15个工作 日
解释
1、一般程序: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 进行检验检疫。
报检地:卸货地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 构。
放行前收费,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 处理,之后发放《入境货物通关单》放 行;
检验检疫后:
①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准予销售使用。
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 知单》。
正式对外出口时,报检单位到报关 地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境货物换 证凭单》办理查验放
(三)对出境货物进行预报检时应注意的事项
1.提供/抽取代表性样品。 2.换证放行的时间。
经预检合格的出口货物应在规定的检验检疫 有效期内办理换证放行手续, 超过检验检疫 有效期的,应重新实施检验检疫;
本节总结
1.报检/申报 → 计/收费 → 抽样/采 样 → 检验检疫 → 卫生除害处理 → 签证放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2.入境货物实施“先通关、后放 行”。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3.出境货物实施“先检验、后通 关”。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第二节 预验、复验和重验
一、预验 二、复验 三、重验
2.区别《出境货物通关单》 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总结评价结果
发现问题的改进措施
通过总结评价,如果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改 进措施,例如加强培训、调整工作方法等。
提高工作效率的建议
在总结评价过程中,如果发现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的机会 ,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例如优化工作流程、引入新的 检测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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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启运
货物已启运后,检验检疫部门会根据货物的 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并通知货主到目的国进 行进一步处理。处理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不合格处理地点
未启运
货物未启运时,可在装运地或起运地办理退运或修改 手续。
已启运
货物已启运后,可在目的国办理不合格处理手续。
06
总结评价
总结评价内容
检验检疫工作的全 面性
质量监督方式
实地检查
对生产、加工、储存、使 用等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了解商品的质量管理情况 和生产过程。
抽样检测
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抽样,对样品进行检测, 以评估商品的整体质量。
信息收集
通过收集国内外相关质量 信息、行业动态等,对进 出口商品的质量状况进行 评估和分析。
05
不合格处理
不合格处理方式
针对性抽查
在确定监督范围后,应针 对不同商品的特点进行抽 查,以全面了解其质量状 况。
质量监督时间
定期监督
根据商品特点、行业规律和相关法规,确定需要 定期进行质量监督的时间间隔。
及时监督
在发现质量问题或接到相关投诉后,应及时对相 关商品进行质量监督。
不定期抽查
在定期监督的基础上,应不定期对各类商品进行 抽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合同检验检疫
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或者对进口商品实施符合性检验 、监督抽查检验、进货验证或者在口岸进行查验。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3.检验检疫处理
对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 出具合格证明,予以放行,准予销售、 使用。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 出具不合格证明。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根据不合格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退运或技术处理等,同时出具不合格证 书。
4.检验检疫监督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重点在于对 各相关方的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建立完 善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追 究体系。
3
感官检验
海关应当对食品性状是否正 常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行感官检验。进口食品, 特别是加工食品,其包装上 必须加施中文标签,标签中 应注明进口商、经销商、生 产商、成分、保存期等我国 标签标准规定的内容。
3
实验室检测
海关技术机构按照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检 验。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 海关就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 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 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02 出口食品报检程序
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 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报检的出口 食品,须产自或储存于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 仓库,未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和仓库所生产或 储存的出口食品,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预包装食 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 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2.报检及检验检疫程序
(2)检验检疫实施 现场检验检疫程序
第四步:检查有需要进行冷藏、冷冻运输的、 其运输工具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步:检查反复使用的大型包装容器(如 液罐、液袋等)是否已进行了消毒、清洗处 理,并取得境外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 书或证明。
第六步:检查食品的品名、原产地、生产日 期等信息是否与申报单一致。

出入境检验检疫换单及报检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换单及报检流程

如何办理出口中转手续?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运输工具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下列单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2、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3、《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经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出境地海关验核上述单证,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换单及报检流程一.换领“通关单”客户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发货人)↓递单申报报关行↓接单审核、计费、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检务科↓需查验单证复核、实施查验、单证返回检务科施检部门备注:施检部门主要是码头办事处(五湾办)二.报检提供合同、发票及报检委托书等客户(收/发货人)1. 接受委托2.预录入报检单3.递单申报报关行1. 接单审核2.计费检务科1. 复核单证2.对于需要查验的货物则实施查验3.将单证返回检务科施检部门签发通关单及检验检疫证书检务科施检部门指:一科:轻纺二科:机电三科:化矿四科:植检五科:动检六科:食品七科:卫检码头办事处(五湾办)进出口业务中的保险一.投保。

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办法。

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装船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

按CIF或CIP等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一般应在货物从装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续。

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预约保险的办法,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事先签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

签订合同后,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二. 保险金额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1.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

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斯期利润。

食品出入境报检

食品出入境报检

04
进口食品需要建立食品 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 品安全可追溯。
出口食品监管要求
出口食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并经过出口 国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
出口食品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可 追溯。
出口食品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生产、 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可控。
出口食品需要接受进口国的官方检验和抽检,合格后方 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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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要求
出口食品报检要求包括提供生产 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出口许可 证书等相关资料,确保食品符合 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
过境食品报检
报检范围
过境食品报检范围包括经中国境 内运输的进口或出口食品。
报检流程
过境食品报检流程包括向检验检疫 机构申请报检、提交相关单证资料、 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和抽样 检验等。
证书与放行
如果进出口食品符合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相关证书 或凭证,并放行货物。如果不符合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将 进行退货、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理。
报检资料与要求
基本资料
进出口食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品名、数 量、规格、产地等。
检验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 进出口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卫生证书
3. 针对以上事件,相关 企业应加强自检自控, 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政府和行业协会 也应加强监管和指导, 提高企业食品安全意识 和质量管理水平。
案例三:过境食品滞留事件
01
02

总结词:过境食品滞留 事件是指过境的食品在 口岸滞留时间过长、报 检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 无法及时通关。
详细描述
03
建立风险监控体系

报检步骤

报检步骤

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一、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检验检疫程序是指: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检/申报、采样/抽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的全过程。

下面对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进行简要阐述。

(一)报检(后面进行专门介绍)(二)抽样及制样凡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均需检验检疫人员到现场按有关规定抽取样品。

凡需对所抽取样品经过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称为制样(样品制备)。

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需留中间样品的按规定定期保存。

(三)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是对出入境应检对象,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卫生除害处理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卫生除害处理的对象包括:出入境的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的卫生除害处理以及公共场所、病源地和疫源地的卫生除害处理等。

(五)计/收费目前检验检疫机构执行的计/收费办法及计/收费标准的依据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发改价格[2003]2357号文《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六)签证与放行1,检验检疫的签证与放行(1)出境货物。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又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2)入境货物。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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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检要求
• 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 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 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 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以上 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报检要求
•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 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 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 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 2、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 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 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 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食品安全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川局销毁一批进口糖果
• 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 (中国国门时报 周 铮) 3月16日,四川检验检疫局依法销毁了一批由成 都某食品公司从国外进口的129.3千克、货值 3021元的凝胶糖果。根据检测,该批糖果中有 五种规格的糖果添加了我国食品禁用色素——— 专利蓝V。
• 据了解,专利蓝V作为食用色素目前只有欧盟 准许在部分食品中添加使用,但有严格的使用限 量规定,而我国与美国、日本等国家均未批准使 用。
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保健食品标
志——小蓝帽,以及保健食品批号,如“国食健进××
号”。此外,保健品上面也要有对应的中文标签,正规的
进口保健品一样也必须有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安
全使用期或有效日期等国产保健品标准要求。

查看证书。市民在购买进口食品处可索要查看卫生证
书,该证书是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后签
• 整个过程使用了二三十种添加剂, 这哪里能叫做肉丸子呢,分明是 “丸子形状的添加剂”。
• 火腿肠内含有近20种 添加剂。火腿肠基本 上都会注水的,然后 还要在水里加上专门 的肉用胶状液体,这 是用针管加进去的
进口奶粉现活虫 索赔需证明为荷兰虫子
• 这是青岛市民王先生最近 遇到的蹊跷事。他为孩子 选购了一桶荷兰原装进口 美素奶粉,开封后第二天 竟然在奶粉罐儿里发现了 一条活虫。经销商查看奶 粉后确认,按照虫子的排 泄物来看,虫子的确是开 罐前就在奶粉里。最初, 经销商表示赔偿给王先生 两小桶奶粉,但当王先生 要求加大赔偿力度时,经 销商态度恶劣,改了口, 说他们原装进口的奶粉生 产链都是在荷兰,王先生 要证明虫子是荷兰籍的, 他才按要求进行赔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进口报检(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
《卫生证书》
购合格进口食品保健品
• 查看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根据国家《进出口食品标 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 在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后,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 中文标签。

认准标志。正规的进口保健品上,应有我国食品药品
• 4、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 口。
二、报检要求
• 4、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 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 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 5、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凡取得保健食品批号 的进口保健食品,在进口时须增做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 否则一律不予签发《卫生证书》。
全卫生要求。
• ⑵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 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 3、出证放行 • 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检验监督、感官
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对进口食品进行综 合判定。
凭祥检验检疫局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
•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中国与东盟国家贸易 往来日益频繁。以边境贸易形式进口越南预包装食品凭借 其物美价廉的优势逐步得到国内消费者的青睐。
2、输华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
• 由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向国家质检总局 (认监委)推荐其输华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输华注 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国家质检总局(认监 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注册的输华食品生产企业是 否符合注册条件进行审查,可根据需要进现场审 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在网站上对 外予以公布。
• 该局与海关、边防等口岸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对进口 越南预包装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一块面包里有近40种添加剂
• 一块普通 的面包, 从最初的 面粉到最 后烤制成 功,使用 的食品添 加剂有近 40种。
知道真相后 你还敢吃吗?
• 制作肉丸的第一步,就是在这些肉 里,加进价格非常便宜的鸡肉。接 着,加入大豆蛋白,产生柔软的口 感,这种大豆蛋白又称作“人造 肉”。同时,为了增加味儿,又加 了大量的化学调味料。为了使口感 嫩滑,使用了猪油、加工淀粉;为 了便于机器批量生产,使用了黏着 剂、乳化剂等;为了使颜色好看, 使用了着色剂;为了延长保质期, 使用了防腐剂、pH调整剂;
项目六 出入境食品 的报检与管理
项目六 出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 【学习目标】了解、掌握出入境食品报检 范围、要求以及检验检疫程序;了解、掌 握出入境食品的监督管理。
• 【技能目标】熟悉并能够掌握出入境食品 报检业务的流程
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 案例导入:
• 9月16日,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对1批来自韩国共计1650个、 5907美元的“凯亲艾特”牌铝制炒锅进行检验后发现,蒸发残渣( 4%乙酸)为275.5mg/L,铬溶出量为0.095mg/L,严重超出 《食品容器内壁聚四氟乙烯涂料卫生标准》的限量要求(蒸发残渣( 4%乙酸)≤60mg/L、铬≤0.01mg/L)。
违规使用化学物质左 旋肉碱,VA、VB1、 பைடு நூலகம்D3
大肠菌群超标
销毁 退货
8
娇旺草莓棒(饼干) 台湾
违规使用化学物质日 退货 落黄
9 手工皂
澳大利亚 标签不合格
退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自2009 年6月1日起施行)规 定,食品是指各种供 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 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 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 的物品,但不包括以 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检 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后,海关凭检验检疫 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 放行。
3、输华食品境外出口商和境内进口商备案管 理制度
• 由输华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通过因特 网向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备案。由国家质检 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输华食品境外 出口商或代理商名单。
• 由输华食品进口商或代理商通过因特网向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由国家质 检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输华食品进 口商名单。
• 6、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 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以上规定 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保健品
一、入境食品报检范围
• 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
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 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 2、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 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 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 3、食品相关产品,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 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2016.2进口不合格食品、化妆品信息
1 冻盐渍飞鱼籽
韩国
镉超标
退货
2
盐腌海蜇
马来西亚 铝超标
3 嘉仕堡巴氏杀菌高钙脱 新加坡 脂乳1L
大肠菌群超标
4
德尔宝牌全脂纯牛奶 德国
腐败变质
退货 销毁
销毁
5 菲力浦银爵桃红葡萄酒 法国
二氧化硫超标
退货
6
肥乐牌黑豆豆奶饮料 韩国
7 玛琪摩尔软糖味冰淇淋 新西兰
四、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 (一)进口前准入 • 1、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
查制度
• 对首次输华或申请解除禁令的食品,由拟输华 食品的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产品准入或解除禁令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风险评 估所需相关信息。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拟 输华食品的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其食 品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该管理体系是否 保障输华食品安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要求。
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按规定需要提交或随 附的合格证明,如官方卫生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我合格 声明等。由报关地检验疫机构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 的受理报检。
• 2、进口商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制度 • 对风险较高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进口食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输
华食品进口商提交自我合格申明有关规定。在货物抵达口岸报检时, 由输华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该批产品随附 的合格证明材料,如自检报告、合格声明等等。
4、输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 核制度
• 由输华食品进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对向其供货的 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境外生产企业及出口商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 预防及控制计划情况、履行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和标准情况,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与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情况,审 核结果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对于审核 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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