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花与王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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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花与王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5832号之一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丽霞龚勇超孙承松
【审理法官】杜丽霞龚勇超孙承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2021)京03民终583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页第九行“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补正为:“杨花向本院提交了抵押合同、担保承诺书、抵押权登记证、房产证,用以证明王志斌就涉案借款提供了有效担保,并同意在不能如期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由杨花行使抵押权,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有效。
”。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4:19
杨花与王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5832号之一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对上诉人杨花因与被上诉人王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3民终583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2021)京03民终583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页第九行“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补正为:“杨花向本院提交了抵押合同、担保承诺书、抵押权登记证、房产证,用以证明王志斌就涉案借款提供了有效担保,并同意在不能如期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由杨花行使抵押权,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有效。
”。
落款
审判长杜丽霞
审判员龚勇超
审判员孙承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黎铧
书记员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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