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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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17
•【字号】六盘水府函〔2017〕44号
•【施行日期】2017.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盘水府函〔2017〕44号
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7日
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建设在城市道路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并预留检修空间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包括给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含通讯、交通信号、城市监控、国防通讯等)、广播电视等。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供电、通风、照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等。
第三条管廊建设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节约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管廊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消防等有关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六盘水市总体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
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六盘水市山地城市特点,充分利用地形高差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对城市各类地下管线做到应进尽进。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并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城市新区、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的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应规划配套建设管廊。
对于管廊规划覆盖区域的地下各类管线,除特殊行业、安全管理需要及国家规范规定不能进入管廊的管线外,其余管线按照有关规定在管廊内进行敷设。
第七条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线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第八条管廊建设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文物保护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人防建设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1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管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
第三章管理和运营
第十一条综合管廊建成后,由获得管廊特许经营的维护管理单位按照经营项目化、运作市场化、管理科学化、利润合理化的目标进行有效管理,力争使综合管廊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由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确保管廊的正常运转。
管廊维护管理单位对进入管廊的管线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管廊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廊维护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直目标办当年绩效考核参考。
第四章投资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鼓励采用PPP模式,通过市场化手段,拓宽投资渠道。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参与投资,采取多种
市场化模式,实现投资主体社会化、多元化。
第十八条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公布本年度相关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