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专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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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卫生专款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共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设立的公共卫生专款,包括传染病防治、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卫生监督执法、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公共卫生专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款用于规定的公共卫生领域,不得挪作他用。

(二)公开透明原则:专款的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效益优先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四)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卫生专款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公共卫生专款管理的主体,负责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共卫生专款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制度。

(二)审核、审批公共卫生专款预算,监督专款的使用情况。

(三)对公共卫生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专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共卫生需求,提出公共卫生专款预算建议。

(二)制定公共卫生专款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款项目。

(三)对公共卫生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专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六条项目单位负责以下职责:
(一)按照专款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款项目。

(二)建立健全专款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三)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专款使用情况。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公共卫生专款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卫生需求,提出预算建议。

(二)财政部门对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三)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预算。

第八条公共卫生专款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使用与监督
第九条公共卫生专款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专款使用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款使用管理制度,包括:
(一)专款使用审批制度。

(二)专款使用记录制度。

(三)专款使用效益评估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专款使用情况,包括:
(一)专款使用进度。

(二)专款使用效益。

(三)专款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卫生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对公共卫生专款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项目单位工作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侵占公共卫生专款的,依法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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