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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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0]218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19
【实施日期】2010.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
存量标准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2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粮食局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营者
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为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提高粮食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标准所称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经营者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是指在粮食过剩或短缺时,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的警戒线库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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