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纠纷处理程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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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处理程序:
1、双方当事人应首先主动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处理。

2、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受理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3、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生效的林权纠纷协议、调解书、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及时组织勘定林业权属界限,依法登记、发证。

林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按照《森林法》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2、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

林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政府出面解决。

在正式履行行政处理程序后,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先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由调处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处理意见书,由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3、林权争议的司法处理。

《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
个月内,向人民政府起诉,”由法院做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林权当事人对政府关于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解决林权争议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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