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可转债新规解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公开发行可转债新规解读
2017年7月4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9月22日,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沪深交易所分别与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具体制度安排。
《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是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走向规范化、阳光化的重要标志,是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创业公司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表现,也为股权投资和并购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实施细则》主要就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发行方式、转股流程和信息披露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
(一)发行人应当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应当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
创新创业公司,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
债券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慎筛查,就发行人是否具有创新创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
1、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发展规划;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 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 号)及相关政策文件;
3、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文件;
4、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5、其他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文件。
试点初期,重点支持以下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
1、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
2、已纳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
(三)发行主体具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两大类
(四)发行人申请可转债在交易所挂牌转让,除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
牌转让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可转债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4、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年;
5、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参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可转债在交易所挂牌转让。
二、发行方式
可转债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及转股后均不得超过200人。
三、转股流程
转股流程主要包括转股申报及转股操作两个环节:
(一)转股申报
1.转股代理人:
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委托主办券商代为办理转股业务,非上市非挂牌企业委托受托管理人代为办理转股业务,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当由可转债的主承销商担任。
2.转股申报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
每3个月可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多于10个交易日。
3.股东人数要求:
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申报转股时,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报转股。
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持有人加上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按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部分转股,超过200人部分的转股申报不进行转股。
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不受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影响。
4.申请转股:
转股申报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转股。
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的,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前,应当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当日买入的可转债当日可以申报转股。
当日申报转股的,当日收盘前可以撤销申报。
(二)转股操作
《实施细则》就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两种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相关转股操作流程。
四、信息披露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如适用)的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申报发行阶段
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披露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
2、可转债募集说明书除满足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发行人现有股东人数、前10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以及未到期可转债的余额、期限和债券持有人等情况;
(2)转股价格及其确定方式;
(3)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因增资、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4)可转债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补偿方式;
(5)转股期及转股申报期安排;
(6)债券持有人及时掌握发行人股东人数及变化的信息披露安排;
(7)出现因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等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转股及发行人拟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情形时,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补偿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措施触发情形及时点、补偿程序、补偿方式及具体安排等内容;
(8)契约条款的内容(如有);
(9)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债券存续期内
1、定期报告
发行人披露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除符合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股东人数和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
(2)转股价格及其历次调整或者修正情况;
(3)可转债发行后累计转股情况;
(4)前十名可转债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5)可转债赎回和回售情况(如有);
(6)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契约条款履行情况(如有);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发行人除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外,出现以下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的,应当同时于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平台披露)临时报告:
(1)因增资、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2)发行人发生股份被暂停转让或者终止转让等重大变化;
(3)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股份总额10%;
(4)发生可能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转股的情形;
(5)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契约条款;
(6)可能对可转债转让价格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转股阶段信息披露
(1)转股申报期前
发行人应当在可转债进入转股申报期前10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转股公告。
(2)转股申报期内
发行人应当在转股申报期结束前3个交易日至少披露3次提示性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可转债的基本情况、转股申报起止时间、转股程序、转股价格的历次调整和修正情况等内容。
(3)转股实施后
发行人应当在每次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于交易所披露(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的,应当同时于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平台披露)转股实施结果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转股前后可转债数量、股东人数、总股本、前10大股东以及持股10%以上股东的变化情况等内容。
(4)因转股导致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的,因转股导致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义务。
发行人为非上市非挂牌企业的,因转股导致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